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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J842001(2002年版)施行日期:2001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6号建设部关于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其中,第3.1.3(2)、5.3.5(2)、6.2.2 (1)、6.3.2 、6.3.5、6.4.2 (4)、6.4.4 、6.4.5(2)、6.6.2 (2)、6.6.3(2)、7.1.5 、7.3.1、7.3.4 (1)
2、、7.3.8(2)、7.4.1(1)(2),7.4.3 (1),8.1.3(2)9.0.1、9.0.4、9.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第6.2.3(2)、6.3.4、6.4.3条(款)不再作为强制性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9月27 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通知建标2001 34号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发送一九八三年全国城乡建设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的通知(83城科字第224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原哈尔滨建筑大学共同主编的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经审查,批准力行业标准,其中3.1.3第2款,5.3.5第2款,6.
3、2.2第1 款,6.2.3第2款,6.3.2,6.3.4 ,6.3.5,6.4.2 第4款,6.4.3,6.4.4、6.4.5第2款,6.6.2第2款,6.6.3第2款,7.1.5 ,7.3.1,7.3.4第1 款,7.3.8 第2款,7.4.2 第1 款,7.4.2第2款,7.4.3第1 款,8.1.3 第2款,9.0.1,9.0.4,9.0.7为强制性条文。该标准编号为JGJ1302001,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安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中建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2月9日 1 总则1.0.1 为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设计与施工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用落地式(底撑式)单、双排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设计与施工,以及水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中模板支架的设计与施工。单排脚手架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墙体厚度小于或等于180mm; 2)建筑物高度超过24m; 3)空斗砖墙、加气块墙等轻质墙体; 4)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小于或等于M1.0的砖墙。 1.0.3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施工前,应按本规范的规定对脚手架结构构件与立杆地基承载力进行设计计
5、算,但在本规范第5.1.5条规定的情况下,相应杆件可不再进行设计计算。 1.0.4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施工前,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1.0.5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1 钢管3.1.1 脚手架钢管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 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2)中规定的3号普通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中Q235-A级钢的规定。 3.1.2 脚手架钢管的尺寸应按表3.1.2采用。每根钢管的最大质量不应大于25kg,宜采用48x3.5钢管。
6、 表3.1.2 脚手架钢管尺寸(mm) 截面尺寸最大长度外经、d 壁厚t 横向水平杆其他杆48 51 3.5 3.0 2200 6500 3.1.3 钢管的尺寸和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旧钢管的尺寸、表面质量和外形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8.1.1、8.1.2条的规定; 2 钢管上严禁打孔。 3.2 扣件 3.2.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应采用可锻铸铁制作的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采用其它材料制作的扣件,应经试验证明其质量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后方可使用。 3.2.2 脚手架采用的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3.3 脚手板 3.3
7、.1 脚手板可采用钢、木、竹材料制作,每块质量不宜大于30kg。 3.3.2 冲压钢脚手板的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中Q235A级钢的规定,其质量与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第8.1.4条1 款的规定,并应有防滑措施。 3.3.3 木脚手板应采用杉木或松木制作,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J 5)中 级材质的规定。脚手板厚度不应小于50mm,两端应各设直径为4mm的镀锌钢丝箍两道。 3.3.4 竹脚手板宜采用由毛竹或捕竹制作的竹串片板、竹笆板。 3.4 连墙件 3.4.1 连墙杆的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中Q235-A级钢的
8、规定。 6 构造要求 6.1 常用脚手架设计尺寸 6.1.1 在符合本规范第4.3.2条规定时,常用敞开式单,双排脚手架结构的设计尺寸,宜按表6.1.1-1,表6.1.1-2 采用。 表6.1.1-1 常用敝开式双排脚手架的设计尺寸(m) 连墙件设置立杆 横距 bl 步距 h 下列荷载时的立杆纵距(m) sl 脚手架允许搭设高度 H 2+40.35 (KN/m2) 2+2+40.35 (KN/m2) 3+40.35 (KN/m2) 3+2+40.35 (KN/m2) 二步三跨1.05 1.20 1.35 2.0 1.8 1.5 1.5 50 1.80 2.0 1.8 1.5 1.5 50 1.
9、30 1.201.35 1.8 1.5 1.5 1.5 50 1.80 1.8 1.5 1.5 1.2 50 1.55 1.201.35 1.8 1.5 1.5 1.5 50 1.80 1.8 1.5 1.5 1.2 37 三步三跨1.05 1.201.35 2.0 1.8 1.5 1.5 50 1.80 2.0 1.5 1.5 1.5 34 1.30 1.201.35 1.8 1.5 1.5 1.5 50 1.80 1.8 1.5 1.5 1.2 30 注:1.表中所示2+2+4x0.35 (kN/m2),包括下列荷载: 2+2 (kN/m2)是二层装修作业层施工荷载; 4x0.35 (kN
10、/m2)包括二层作业层脚手板,另两层脚手板是根据本规范第 7.3.12条的规定确定: 2.作业层横向水平杆间距,应按不大于l/2设置。a 表6.1.1-2 常用敞开是单排脚手架的设计尺寸(m) 连墙件设置立杆横距l b 步距h 下列荷载时的立杆纵距脚手架允许搭设高度 H 2+20.35 (KN/m2) 3+20.35 (KN/m2) 二步三跨 三步三跨1.20 1.201.35 2.0 1.8 24 1.80 2.0 1.8 24 1.40 1.201.35 1.8 1.5 24 1.80 1.8 1.5 24 注:同表6.1.1-1。 6.2 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脚手板 6.2.1 纵向
11、水平杆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向水平杆宜设置在立杆内侧,其长度不宜小于3跨; 2 纵向水平杆接长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也可采用搭接。对接、搭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纵向水平杆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纵向水平杆的接头不宜设置 同步或同跨内;不同步或不同跨两个相邻接头在水平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最近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纵距的1/3 (图6.2.1-1); 2) 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等间距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边缘至搭接纵向水平杆杆端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m 3) 当使用冲压钢脚手板、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时,纵向水平杆应作为横向水平杆的支座,用直
12、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当使用竹笆脚手板时,纵向水平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横向水平杆上,并应等间距设置,间距不应大于400mm。 6.2.2 横向水平杆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2 作业层上非主节点处的横向水平杆,宜根据支承脚手板的需要等间距设置,最大间距不应大于纵距的1/2 ; 3 当使用冲压钢脚手板、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时,双排脚手架的横向水平杆两端均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纵向水平杆上;单排脚手架的横向水平杆的一端,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纵向水平杆上,另一端应插入墙内,插入长度不应小于180mm。 4 使用竹笆脚手板时,双排脚手架的横向
13、水平杆两端,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 杆上;单排脚手架的横向水平杆的一端,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另一端应插入墙内,插入长度亦不应小于180mm。 6.2.3 脚手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120150mm: 2 冲压钢脚手板、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等,应设置在三根横向水平杆上。当脚手板长度小于2m时,可采用两根横向水平杆支承,但应将脚手板两端与其可靠固定,严防倾翻。此三种脚手板的铺设可采用对接平铺,亦可采用搭接铺设。脚手板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必须设两根横向水平杆,脚手板外伸长应取130150rnm,两块脚手板外伸长度的和不应大于300mm(图6.2.3a);
14、脚手板搭接铺设时,接头必须支在横向水平杆上,搭接长度应大于200mm,其伸出横向水平杆的长度不应小于 100mm(图6.2.3b)。 3 竹笆脚手板应按其主竹筋垂直于纵向水平杆方向铺设,且采用对接平铺,四个角应用直径1.2mm的镀锌钢丝固定在纵向水平杆上。 4 作业层端部脚手板探头长度应取150mm,其板长两端均应与支承杆可靠地固定。 6.3 立杆 6.3.1 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或垫板。 6.3.2 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
15、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 两跨与立杆回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6.3.3 脚手架底层步距不应大于2m。 6.3.4 立杆必须用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连墙件布置间距宜按本规范表6.4.1采用。6.3.5 立杆按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按扣件连接。 6.3.6 立杆顶端宜高出女儿墙上皮lm,高出檐口上皮1.5m。 6.3.7 双管立杆中副立杆的高度不应低于3步,钢管长度不应小于6m。 6.4 连墙件 6.4.1 连墙件数量的设置除应满足本规范第5.3节,第5.4.1、5.4.2条计算要求外,尚应符合表6.4.1的规定。 表6
16、.4.1 连墙件布置最大间距 脚手架高度竖向间距(h) 水平间距(l) a 每根连墙件覆盖面积(m2) 双排50m 3h 3 al 40 50m 2h 3 al 27 单排24mm 3h 3 al 40 注: h步距: l纵距。a 6.4.2 连墙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 2 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当该处设置有困难时,应采用其它可靠措施固定; 3 宜优先采用菱形布置,也可采用方形,矩形布置; 4 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两步)。 6.4.3 对高度在
17、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宜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亦可采用拉筋和顶撑配合使用的附墙连接方式。严禁使用仅有拉筋的柔性连墙件。 6.4.4 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6.4.5 连墙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墙件中的连墙杆或拉筋宜呈水平设置,当不能水平设置时,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应下斜连接,不应采用上斜连接; 2 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 6.4.6 当脚手架下部暂不能设连墙件时可搭设抛撑。抛撑应采用通长杆件与脚手架可靠连接,与地面的倾角应在4560之间;连接点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抛撑应在连墙件搭设后方可拆除。
18、6.4.7 架高超过40m且有风涡流作用时,应采取抗上升翻流作用的连墙措施。 6.5 门洞 6.5.1 单、双排脚手架门洞宜采用上升斜杆,平行弦杆桁架结构型式(图6.5.1),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应在4560之间。门洞桁架的型式宜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当步距(h)小于纵距(l) 时,应采用A型; a 2 当步距(h)大于纵距(l) 时,应采用B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h1.8m时,纵距不应大于1.5m; 2) h=2.0m时,纵距不应大于1.2m。 6.5.2 单、双排脚手架门洞桁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排脚手架门洞处,应在平面桁架桁(图6.5.1 中ABCD)的每一节间设置一根斜腹杆
19、;双排脚手架门洞处的空间,除下弦平面外,应在其余5个平面内的图示节间设置一根斜腹杆(图6.5.1中1-1,2-2、3-3剖面); 2 斜腹杆宜采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上,旋转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150mm。当斜腹杆在1跨内跨越2个步距时,宜在相交的纵向水平杆处,增设一根横向水平杆,将斜腹杆固定在其伸出端上;3 斜腹杆宜采用通长杆件,当必须接长使用时,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也可采用搭接,搭接构造应符合本规范第6.3.5条的规定。 6.5.3 单排脚手架过窗洞时应增设立杆或增设一根纵向水平杆。 6.5.4 门洞桁架下的两侧立杆应为双管立杆,副立杆高度应高于门洞口12
20、步。 6.5.5 门洞桁架中伸出上下弦杆的杆件端头,均应增设一个防滑扣件,该扣件宜紧靠主节点处的扣件。 6.6 剪刀撑与横向斜撑 6.6.1 双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与横向斜撑,单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 6.6.2 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根数宜按表6.6.2的规定确定。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4560之间(图6.6.2); 表6.6.2 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最多根数 剪刀撑斜杆与地面的倾角 45 50 60 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最多根数n 7 6 5 2 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备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
21、至顶连续设置; 3 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 4 剪刀撑斜杆的接长宜采用搭接,搭接应符合本规范第6.3.5条的规定; 5 剪刀撑斜杆应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或立杆上,旋转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150mm。 6.6.3 横向斜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斜撑应在同一节间,由底至顶层呈之字型连续布置,斜撑的固定应符合本规范第6.5.2条第2款的规定; 2 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3 高度在24m以下的封闭型双排脚手架可不设横向斜撑,高度在24m以上的封闭型脚手架,除拐角应设置横向斜撑外
22、,中间应每隔6跨设置一道。 7.1 施工准备 7.1.1 单位工程负责人应按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脚手架的要求,向架设和使用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7.1.2 应按本规范第8.1.18.1.5条的规定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对钢管,扣件,脚手板等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7.1.3 经检验合格的构配件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整齐、平稳,堆放场地不得有积水。 7.1.4 应清除搭设场地杂物,平整搭设场地,并使排水畅通。 7.1.5 当脚手架基础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7.3 搭设 7.3.1 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
23、墙件以上两步。 7.3.2 每搭完一步脚手架后,应按本规范表8.2.4的规定校正步距、纵距、横距及立杆的垂直度。 7.3.3 底座安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座、垫板均应准确地放在定位线上; 2 垫板宜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垫板,也可采用槽钢。 7.3.4 立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2 相邻立杆的对接扣件不得在同一高度内,错开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6.3.5条的规定; 3 开始搭设立杆时,应每隔6跨设置一根抛撑,直至连墙件安装稳定后,方可根据情况拆除;4 当搭至有连墙件的构造点时,在搭设完该处的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后,应
24、立即设置连墙件; 5 顶层立杆搭接长度与立杆顶端伸出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6.3.5、6.3.6条的规定。 7.3.5 纵向水平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向水平杆的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2.1 条的构造规定; 2 在封闭型脚手架的同一步中,纵向水平杆应四周交圈,用直角扣件与内外角部立杆固定。 7.3.6 横向水平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搭设横向水平杆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构造规定; 2 双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的靠墙一端至墙装饰面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m; 3 单排脚手架的横向水平杆不应设置在下列部位: 1) 设计上不允许留脚手眼的部位; 2)过梁上与过梁两端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
25、内及过梁净跨度1/2 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梁或梁垫下及其两侧各500mm的范围内; 5)砖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200mm和转角处450mm的范围内;其它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300mm和转角处600mm的范围内; 6)独立或附墙砖柱。 7.3.7 纵向,横向扫地杆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3.2条的构造规定。 7.3.8 连墙件、剪刀撑、横向斜撑等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墙件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4节的构造规定。当脚手架施工操作层高出连墙件二步时,应采取临时稳定措施,直到上 一层连墙件搭设完后方可根据情况拆除: 2 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随立杆、纵向和槽向水平杆等同步搭
26、设。 7.3.9 门洞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5节的构造规定。 7.3.10 扣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扣件规格必须与钢管外径(48或 51)相同; 2 螺栓拧紧扭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 3 在主节点处固定横向水平杆、纵向水平杆、剪刀撑、横向斜撑等用的直角扣件、旋转扣件的中心点的相互距离不应大于150mm; 4 对接扣件开口应朝上 或朝内; 5 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的长度不应小于 100mm。 7.3.11 作业层。斜道的栏杆和挡脚板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图7.3.11): 1 栏杆和挡脚板均应搭设在外立杆的内侧; 2 上栏杆上皮高度应为1.2m 3 挡脚板高度不应
27、小于180mmm 4 中栏杆应居中设置。 7.3.12 脚手板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120150mm; 2 采用对接或搭接时均应符合本规范第6.2.3条的规定;脚手板探头应用直径3.2mm的镀锌钢丝固定在支承杆件上; 3 在拐角、斜道平台口处的脚手板,应与横向水平杆可靠连接,防止滑动; 4 自顶层作业层的脚手板往下计,宜每隔12m满铺一层脚手板。 7.3.13 模板支架搭设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8节构造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7.4 拆除 7.4.1 拆除脚手架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8、应全面检查脚手架的扣件连接、连墙件、支撑体系等是否符合构造要求; 2 应根据检查结果补充完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拆除顺序和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 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进行拆除安全技术交底; 4 应清除脚手架上杂物及地面障碍物。 7.4.2 拆除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 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两步,如高差大于两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3 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长立杆的高度(约6.5m)时,应先在适当位置搭设临时抛撑加固后,再拆除连墙件; 4 当脚手架采取分段。
29、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的脚手架两端,应先按本规范第6.4.2 条第4款、第6.6.3 条第1、2款的规定设置连墙件和横向斜撑加固。 7.4.3 卸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构配件严抛掷至地面; 2 运至地面的构配件应按本规范第8.1.28.1.5条的规定及时检查。整修与保养,并按品种、规格随时码堆存放。 8 检查与验收 8.1 构配件检查与验收 8.1.1 新钢管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2 应有质量检验报告,钢管材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 228)的有关规定,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1.1条的规定; 3 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
30、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 4 钢管外径、壁厚、端面等的偏差,应分别符合本规范表8.1.5 的规定; 5 钢管必须涂有防锈漆。 8.1.2 旧钢管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面锈蚀深度应符合本规范表8.1.5序号3的规定。锈蚀检查应每年一次。检查时,应在锈蚀严重的钢管中抽取三根,在每根锈蚀严重的部位横向截断取样检查,当锈蚀深度超过规定值时不得使用; 2 钢管弯曲变形应符合本规范表8.1.5序号4的规定。 8.1.3 扣件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当对扣件质量有怀疑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
31、31)的规定抽样检测; 2 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3 新、旧扣件均应进行防锈处理。 8.1.4 脚手板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冲压钢脚手板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脚手板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2)尺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8.1.5序号5的规定,且不得有裂纹、开焊与硬弯; 3)新、旧脚手板均应涂防锈漆。 2 木脚手板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脚手板的宽度不宜小于200mm,厚度不应小于50mm;其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3.3条的规定;腐朽的脚手板不得使用; 2) 竹笆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的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第3.3.4条的规定。 8
32、.1.5 构配件的偏差应符合表8.1.5的规定。 8.2 脚手架检查与验收 8.2.1 脚手架及其地基基础应在下列阶段进行检查与验收: 1)基础完工后及脚手架搭设前; 2)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3)每搭设完1013m高度后; 4)达到设计高度后; 5)遇有六级大风与大雨后;寒冷地区开冻后; 6)停用超过一个月。 8.2.2 进行脚手架检查、验收时应根据下列技术文件: 1)本规范第8.2.38.2.5条的规定; 2)施工组织设计及变更文件; 3)技术交底文件。 8.2.3 脚手架使用中,应定期检查下列项目: 1 杆件的设置和连接,连墙件、支撑、门洞加桁架等的构造是否符合要求; 2 地基是否积水,
33、底座是否松动,立杆是否悬空; 3 扣件螺栓是否松动; 4 高度在24m以上的脚手架,其立杆的沉降与垂直度的偏差是否符合本规范表8.2.4项次1、2的规定; 5 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6 是否超载。 8.2.4 脚手架搭设的技术要求、允许偏差与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2.4的规定。 8.2.5 安装后的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应采用扭力扳手检查,抽样方法应按随机分布原则进行。抽样检查数目与质量判定标准,应按表8.2.5的规定确定。不合格的必须重新拧紧,直至合格为止。 表8.2.5 扣件拧紧抽样检查数目及质且判定标准第50 页 项次检查项目安装扣件数量(个) 抽检数量(个) 允许的不合格数1 连接力
34、干预纵(横)向水平杆或剪刀撑的扣件;结肠立杆、纵向水平杆或剪刀撑的扣件5190 91150 151280 281500 5011200 12013200 5 8 13 20 32 50 0 1 1 2 3 5 2 连接横向水平杆与纵向水平杆的扣缉拿(非主节点处) 5190 91150 151280 281500 5011200 12013200 5 8 13 20 32 50 1 2 3 5 7 10 9 安全管理 9.0.1 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特征上岗。 9.0.2 搭设脚手
35、架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9.0.3 脚手架的构配件质量与搭设质量,应按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9.0.4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凤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9.0.5 当有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和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雨、雪后上架作业应有防滑措施,并应扫除积雪。 9.0.6 脚手架的安全检查与维护,应按本规范第8.2.28.2.5条的规定进行。安全网应按有关规定搭设或拆除。 9.0.7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 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 连墙件。 9.0.8 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否则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9.0.9 临街大搭设脚手架时,外侧应有防止坠物伤人的防护措施。9.0.10 在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看守。 9.0.11 工地临时用电线路的架设及脚手架接地、避雷措施等,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有关规定执行。 9.0.12 搭拆脚手架时,地面应设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