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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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好学近乎知,力行近乎仁,知耻近乎勇。中庸人人好公,则天下太平;人人营私,则天下大乱。刘鹗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八五”规划纲要部署和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的函和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教育暂行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建立统一完善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制度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利和义务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工作水平的有效形式,是改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知识结构和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是考核企、事业单位和领导
2、干部落实继续教育工作的基本内容之一。第三条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聘、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人才流动的必备条件之一。第二章证书的发放 第四条证书发放范围为委直属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并具有中专及其以上学历或评聘为初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各类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已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人)。第五条证书由重庆市人事局统一印制。证书编号为九位数,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的首字为三位数,由市人事局统一规定(见附表一)。各基层单位设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编号,在编号首字基础上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3、和基层单位确定。第六条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统一编号核发。在发证的同时应填写继续教育证书发放登记表(附表二)和继续教育登记卡(附表三)并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档案。第七条 证书发放时,须在照片处加盖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章。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保管使用。证书如有损坏、遗失,可按程序办理补发。证书内登记表格填满后,由本人所在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予以续发。第三章证书的登记签证 第八条证书的登记签证,应在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每次继续教育活动后,由本人持有关证明(由培训单位出具的、并注明学时数),到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签证,同时将学时数填写在继续教育登记卡上。登记卡由各单位继续
4、教育管理部门保存。证书内容与登记卡内容应一致,否则证书无效。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如发生变动,由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在证书“技术职务变化情况”栏内予以变更,并加盖公章。第十条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和折算:一、培训类 1、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参加有规定授课教材的各类学习进修,经考核合格,按学完的每门课登记学时。即:中专水平教材 28 学时,大专水平教材 30 学时,本科水平教材 32 学时,本科以上教材 33-35 学时。2、参加以增新、补充、拓展、提高专业技术知识的短期培训,经考核合格,按实际授课时数登记。(只有授课天数,没有课时的,按每天六课时计算课时数)。3、参加学术专题讲座(含讲习班)或
5、学术交流,业务考察(实际考察天数)有听课笔记或记录者,按累计课时或每天 6 学时登记,无详细听课笔记或记录的不记学时。教授级和两院院士的专业学术讲座按实际课时登记学时。4、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进行继续教育课程自学,凡有自学计划并报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认定的,按所学资料每十万字折算三学时,自学计划未经备案,无详细自学笔记的不记学时。5、参加职称资格的外语、计算机、专业或执业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者,分别记 40 学时、50 学时、60 学时。参加上述职称资格的考前培训(经市人事局认定的),并完成规定学时,虽考试未合格者,可分别折半计学时。6、兼职讲授专业学术讲座、报告,以实际课时数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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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 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 登记 制度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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