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合同与全额垫资工程合同的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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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T合同与全额垫资工程合同的比较BT合同与全额垫资工程合同的比较_王霁虹_建筑经济_建筑中文网BT合同与全额垫资工程总承包合同主要相似之处“被特许方承包商”都为建设项目投入资金,都是项目建设资金的实际承担者;“特许方发包方”都为获得建成后项目向“被特许方承包商”支付对价;在项目竣工后,通常都立即安排项目移交;在“BT特许合同工程总承包BT 合同与全额垫资工程总承包合同主要相似之处“被特许方承包商”都为建设项目投入资金,都是项目建设资金的实际承担者;“特许方 发包方”都为获得建成后项目向“被特许方承包商”支付对价;在项目竣工后,通常都立即安排项目移交;在“BT特许合同 工程总承包合同”内,“特许
2、方发包方”与“被特许方承包商”就项目建设工期、项目建造标准、项目造价、项目移交等主要事项做约定,而对项目运营中的事项均不涉及;“被特许方承包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均有相当的自主权,如,自行筹集资金,确定承担工程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自主安排工期等。(参考建筑中文网)BT 合同与全额垫资工程总承包合同主要区别合同的性质不同。BT特许合同是一种对公共产品的投资、建设权进行配置的带有行政合同色彩的协议;而全额垫资工程总承包合同属于承包范围扩大了的建设工程合同,在本质上仍是承揽合同,是纯粹的民事合同。出资方(私人一方)的合同相对方主体身份不同。BT特许合同中,出资方的合同相对方通常为政府或代表政府的
3、其他单位,在合同中直接代表公共利益;而全额垫资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主体可为任何单位,在合同内也不直接体现公共利益。出资方(私人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在BT特许协议下,出资方获得特许经营权,是项目的主办者,对项目拥有全面控制权,通常拥有项目产权,在项目建设中的身份往往是建设单位(业主)。但是,全额垫资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承包方不是项目业主,而是受雇于项目业主。主要权利义务不同。在BT特许协议下,特许方的主要权利是移约收回项目权利(包括项目控制权、项目产权等),获得按约定条件投资建设完成的项目成果;主要义务是将项目的投资建设权授予对方,支付项目价款(该价款中包括了被特许方的项目投资支出及合理利润)与及时接受项目移交。被特许方的主要权利是按约定条件获得项目价款,主要义务是按条件对项目投资,组织建设,在竣工后依约移交给特许方或特许方指定第三方。在全额垫资工程总承包合同下,发包方的主要权利是获得承包商按约定建设完成的项目工程成果;主要义务向承包商支付报酬与及时接受工程成果交付。承包方的主要权利是获得报酬,主要义务是按约定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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