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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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以下是中国建筑网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等对施工阶段工程建设技资、工期和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市政、设备安装等工程建设监理,均按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建设监理的主管机关。第五条、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主要履行以下职
2、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本市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三)负责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监理单位和省市监理单位,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监理单位在本市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四)负责本市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审定和执业注册的管理;(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六)调解监理争议,调查处理重大监理事故;(七)检查处理违法的监理行为。第六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一)大中型工业和交通建设项目,市政工程和大型民用建设工程;(三)利用外资的建设工程;(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程;(五)住宅小区和危旧房改造小区工程。第七条、成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具
3、备下列条件:(二)甲级监理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乙级监理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丙级监理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三)有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第八条、成立监理单位必须经建设监理主管机关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成立外商投资监理单位,应当经建设监理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第九条、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由所在的监理单位向建设监理主管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未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不得从事监理工作。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
4、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签订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二)对工程工期、质量和投资控制的要求;(三)建设单位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提供的工作条件;(四)监理费率和支付方式;(五)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六)违约责任。监理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应当将合同向建设监理主管机关备案。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应当将监理的范围、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授予监理单位的权限等,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监理与本单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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