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39-20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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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39-2016建筑网为建筑行业人士解答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39-2016及相关内容,那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的相关规定包括哪些,建筑设备主要有哪些,托儿所、幼儿园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在此建筑网为你带来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39-2016的相关介绍以供参考。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4.1 一般规定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4.4 服务管理用房 4.5 供应用房5、室内环境5.1 采 光 5.2 隔声、噪声控制 5.3 空气质量6、建筑设备6.1 给水排水 6.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6.
2、3 建筑电气本规范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及规定;2增加了“安全保障”、“环保”、“节能”方面的相关规定;3取消了“防火与疏散”、“建筑构造”等章节,将其内容移至相关章节。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
3、街1号,邮政编码:150008)。本规范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设计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徐勤 荆涛 蒋春辉 廉学军 陈永江 李桂文 吴健梅 沈克文 林莉 郑犁 陈飙 徐达明 王晓亮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顾均 王陕生 翁皓 张南宁 吴雪岭 王珏 陈向明 叶德强 郭晓岩1、总则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1.0.3 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
4、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1.0.3-2的规定。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2 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 托儿所 nursery用于哺育和培育3周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场所。2.0.1 托儿所是用于专门照顾和培养3周岁以下婴幼儿生活能力的场所。托儿所可以单独建设,但大多数为与幼儿园合并建设,但两部分需要分开。目前我国3周岁以下幼儿基本上是由家庭看护,很少送到托儿所去
5、看护。因此托儿所这部分内容在本规范中已经弱化,是否建托儿所,各地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设置。2.0.2 幼儿园 kindergarten对3周岁6周岁的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前使用场所。2.0.2 幼儿园是供3周岁6周岁的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是对幼儿进行体、智、德全面发展的学前教育机构。2.0.3 全日制幼儿园 full-time kindergarten2.0.4 寄宿制幼儿园 boarding kindergarten2.0.5 幼儿生活用房 living room供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的空间。2.0.5 幼儿生活用房包括幼儿班活动单元、多功能活动室和为幼儿特殊活动的公共活动室等供幼儿使用
6、的一切用房。2.0.6 幼儿生活单元 unit of living room供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2.0.6 幼儿生活单元是幼儿生活用房中供一个班级幼儿园活动的空间,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2.0.7 活动室 play chamber;activity room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进行各种室内日常活动的空间。2.0.8 寝室 bedroom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睡眠的空间。2.0.9 多功能活动室 multi-functional room供全园幼儿进行文艺、体育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2.0.9 原规范中称音体室,现改为多功能活动室,原来称音体室,名称、含义不够全面、准确。该房
7、间是全园集中活动的大空间,它不仅仅有文艺、体育活动的内容,而且包括全园集会、演出,召开家长会等多种内容。2.0.10 乳儿室 suckling room供乳儿班婴儿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空间。2.0.11 喂奶室 nursing room供乳儿哺乳的空间。2.0.12 配奶室 mix-the-milk room供配制乳儿用乳汁的空间。2.0.13 晨检室(厅) morning inspection room供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2.0.14 保健观察室 health-care and observation room供病儿进行临时隔离、观察、治疗的空间。2.0.15 服务管理用房 s
8、ervice room供对外联系,对内为幼儿保健和教育服务管理的空间。2.0.15 原规范中称为服务用房,考虑其内容包括管理方面的内容,因此本次修编改为服务管理用房,其名称更为确切。服务管理用房包括警卫室、收发室、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财务室、办公室、会议室、医务室、储藏室等。2.0.16 供应用房 supply room供托儿所、幼儿园人员饮食、饮水、洗衣等后勤服务使用的空间。2.0.16 供应用房包括厨房、淋浴室、开水间、消毒间、洗衣房、配电室、锅炉房等,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3、基地和总平面3.1 基 地3.1.1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
9、准的要求。3.1.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2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3 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 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5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6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3.1.2 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地段是指地震危险、地质塌陷、地下采空区、洪涝或泥石流多发区、山体滑坡区、雷暴区,飓风区,未处理的含氡土壤
10、区、电磁波辐射区等不安全地带。 易发生危险建筑物指易燃、易爆的建筑,如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储存易燃、易爆产品的仓库、锅炉房、变电所等。 污染源指垃圾站、污水处理场、传染病院、医院太平间及殡仪馆等。3.1.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3.1.3 托儿所、幼儿园园址选择在居住区内或附近,便于家长接送,其服务半径不宜过大。调研中发现有的居住区规模很大,但没有设置托儿所、幼儿园,有的即使设置了托儿所、幼儿园,其服务半径过大,家长接送,会耽误很长时间。幼儿步行时间不宜过长,因此规定了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3.2 总平面3.2.1 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
11、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3.2.2 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的底层;2 应设独立出入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3 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4 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5 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3.2.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是供1周岁6周岁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前机构。幼
12、儿大部分时间在这里进行各种活动。由于幼儿身体尚未发育成熟,身体抵抗力弱,对外界环境适应能力差,要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确保幼儿安全、卫生、适用。托儿所、幼儿园在建筑布局、房间设置、室内外环境等方面有许多要求,要求建筑封闭,周围设围墙。为了在建筑设计中满足这些要求,独立设置建筑基地,使建筑不受外界影响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势必对幼儿的生活环境造成干扰,难以保证幼儿的安全、卫生和适用要求。 幼儿是家庭的希望、国家的未来。社会各界、每个家庭都非常重视幼儿的健康成长,尤其关注幼儿生活环境的安全、卫生、适用问题。这些方面规范中有许多规定,这些规定是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最低标准
13、。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标准要求也应提高,不能以挤占托儿所、幼儿园建设用地,影响幼儿安全、卫生、适用为代价来发展城市建设。何况托儿所、幼儿园在居住区中占用的土地是很少的。居住区规划按规定留有幼儿园建设用地,可以独立建设满足规范要求的幼儿园。 由于建设用地紧张,一些托儿所、幼儿园与其他建筑合建。本条对与其他建筑物合建的托儿所、幼儿园作了规定,一是规模限定在两个班及以下;二是幼儿生活用房限定设在建筑首层;三是应设独立的出入口,并对出入口作出规定。由于建筑物底层有其他部分的出入口,托儿所、幼儿园不设独立出入口,可能会与其他出入的人员交叉干扰,不利于幼儿出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幼
14、儿出入也不方便,因此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独立出入口,确保幼儿使用安全。另外,规定在室外设置独立活动场地,并与其他场地进行分隔,可以避免与其他场地互相干扰,影响幼儿的安全和健康。3.2.3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m2,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2 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3 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4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5 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
15、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3.2.3 托儿所、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地需要有足够的活动面积,满足幼儿室外活动的需要。一些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过小,不能满足需要,本规范对班活动场地、全园共用活动场地面积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对活动场地的设置、安全方面等提出了要求。调研发现,有些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布置在建筑周围阴影之内,基本没有阳光照射,儿童在室外活动得不到阳光,对儿童的身体健康不利。3.2.4 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30,宜设置集中绿化用地。绿地内不应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3.2.4 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室外绿化面积,调查发现,许多托儿所、幼儿园
16、室外绿化面积不足,这对托儿所、幼儿园应有良好的室外环境是不利的。托儿所、幼儿园室外布置一定的绿地,不仅对提高环境质量有一定作用,而且能提高周围空气质量,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现在居住区绿地均规定不小于30,因此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绿地率不小于30是必要的。3.2.5 托儿所、幼儿园在供应区内宜设杂物院,并应与其他部分相隔离。杂物院应有单独的对外出入口。3.2.5 供应区的厨房经常有些杂物,可能对托儿所、幼儿园其他地区造成污染,因此有必要设置堆放杂物的地区应与其他部分相隔离。其杂物院设置独立的对外出口,可以避免运送杂物时经过其他区域,造成环境污染。3.2.6 托儿所、幼儿园基地周围应设围护设施,围护
17、设施应安全、美观,并应防止幼儿穿过和攀爬。在出入口处应设大门和警卫室,警卫室对外应有良好的视野。3.2.6 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周围设置围护设施,一是防止幼儿从园内周围走失,二是防止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托儿所、幼儿园,保证托儿所、幼儿园的安全。3.2.7 托儿所、幼儿园出入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其出入口应设置供车辆和人员停留的场地,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3.2.7 托儿所、幼儿园接送幼儿的用车较多,有些托儿所、幼儿园出入口设在城市主要道路一侧,在接送幼儿时间停留车辆较多,严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因此规定出入口不应设置在城市主要道路一侧。如果设在次要道路一侧,其出入口应退道路红线,并应留有一定
18、的人员停留和停车的场地,防止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具体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3.2.8 在调研中发现,有些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生活用房日照标准不能满足3h的规定,这对幼儿的身体是不利的。幼儿的生活和发育需要一定时间的阳光,阳光可以杀灭一些细菌,幼儿的生活用房在阳光的照射下也有利于室内环境的清洁卫生,因此规定幼儿活动用房满窗日照标准不小于3h,确保幼儿身体健康。3.2.9 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向;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4、建筑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
19、应由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4.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幼儿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4.1.2 幼儿生活单元是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的基本空间,幼儿大部分在生活单元内生活。将若干个幼儿生活单元组合进行建筑设计,有利于幼儿各班生活相对的独立性,防止幼儿班之间相互干扰。目前国外托儿所、幼儿园有打破幼儿生活单元的布置方式,有利于幼儿之间的交流,但也容易造成幼儿班之间出现交叉、干扰的问题。因此,我国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仍主张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
20、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是指供幼儿生活使用的房间,包括幼儿生活单元、幼儿公共活动室、多功能厅等。为保证幼儿的身体健康,规范对房间的日照、采光、通风等室内环境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日照、采光、通风、防潮、排水等条件差,不能满足规范的规定,对幼儿身体健康十分不利,故规定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如果建筑设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安全等防护措施,可以布置非幼儿生活用房,如设备用房、库房、工作人员厨房、餐厅等房间。 幼儿的体力、活动能力比较差,上下楼梯动作缓慢,不适宜多楼层上下;另外
21、幼儿行动速度较慢,对环境适应能力差,一旦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难以迅速疏散,尤其在楼梯间疏散更困难。为保护幼儿身体健康和紧急疏散时的安全,规定幼儿生活用房所在的层数不应布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 托儿所主要是婴幼儿使用,婴幼儿活动能力较差,在发生紧急情况时,需要大人帮助疏散,因此规定托儿所部分应设在一层,是为保护幼儿的安全,在紧急情况下,使婴儿能迅速、安全地疏散。4.1.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4.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2 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
22、护措施,防护高度应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90m;3 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4 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4.1.5 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的窗与成人建筑的窗最大的区别在于窗台的高度不一样,因为幼儿的身材较矮,为了保证幼儿的视线不被遮挡,避免产生封闭感,并体现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空间的正常尺度,所以活动室,公共活动室的窗台距地不宜大于0.60m。由于窗台低,防止儿童爬上窗台,发生从窗坠落的事故,因此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寝室窗的形式不同于活动室,一般需要高于活动室的窗台,达到0.90m。如果幼儿的床紧靠窗户,为了防止幼儿在床上爬高,窗的下部需做固定扇,
23、否则需要加护栏。活动室的窗宜设下亮子,活动室窗的形式不同于成人建筑窗的形式,后者窗亮子在上,窗扇在下,而前者正好相反。其次,后者的窗亮子是作为通风功能,而前者窗亮子为了幼儿安全,不可以开启,即使为了通风需要开启,应做上旋开启,设推拉窗,必须设置防护措施。1.80m以下严禁设开启窗扇,是为了防止幼儿通过时碰伤头部。窗外侧无外廊时应设栏杆,栏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有关规定。4.1.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4.1.7 严寒和寒冷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4.1.8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24、1 距离地面1.20m以下部分,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2 距离地面0.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4 门下不应设门槛;5 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金属门;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7 门上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4.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应保障幼儿的安全,幼儿身体的各部分的发育尚未成熟,动作还不十分协调,防护意识差;同时好奇心强烈,容易忽视对周围的注意,很容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门是幼儿经常接触的部件,因此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中,应注意门的安全问题。为了方便儿童自己开启或关闭房间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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