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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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是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筑行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维护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而制定的,下面是建筑网带来的关于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和与其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统一缴存、专户存储,用于
2、支付施工企业拖欠的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资金。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缴存、支付、退还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本市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保障金缴存、支付窗口。市清欠办收到施工企业缴存的保障金后,应当当场出具相关收据和证明。施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支付民工工资时,可按下列程序申请使用本企业保障金支付民工工资:(一)施工企业填报南京市建筑企业使用工资支付保障金申请表,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保障金支付窗口提交给市清欠办;(二)市清欠办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申请进行核实,并签署核准意见;(三)施工企业根据核准额度从保障金账户中支取;(四)施工企业在支取保障金后60日内等额补足缴存。施工企业拖欠
3、民工工资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市政府申请统筹使用保障金应急:(一)施工企业拒不支付所欠民工工资的;(二)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失踪、逃匿等无法联系的;(三)施工企业停止经营活动的。市政府批准后,提出申请的区政府应当自收款之日起90日内予以归还。施工企业足额缴存保障金每满一年,期间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且按照规定通过市民卡给民工发放工资的,经企业申请,市清欠办可以按照其缴存标准的30%予以退还,但累计退还不得超过其缴存标准的80%。按规定退还保障金后,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标准补足缴存;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该企业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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