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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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安徽省道路交通平安条例是怎样的一个实施内容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安徽省道路交通平安条例,欢迎阅读! 安徽省道路交通平安条例最新全文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平安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须要,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
2、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需遵守本条例。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常常教化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需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需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状况,车辆、行人必需在确保平安的原则下通行。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返 回其次章交通信号、交通标记和交通标线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第十条指挥灯信号:(一)
3、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阻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接着通行;(三)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五)黄灯闪耀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平安的原则下通行。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阻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状况下,可以通行。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第十一条车道灯信号:(一)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第十二条人
4、行横道灯信号:(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二)黄灯闪耀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接着通行;(三)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第十三条交通指挥棒信号:(一)直行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右平伸,然后向左曲臂放下,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阻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状况下,可以通行。(二)左转弯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前平伸,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摇摆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阻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状况下,可以通行。(三)停止信号:右手持棒曲臂向上直伸,不准车辆通行,但已越过
5、停止线的,可以接着通行。第十四条手势信号:(一)直行信号:右臂(左臂)向右(向左)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阻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状况下,可以通行。(二)左转弯信号:右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摇摆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阻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状况下,可以通行。(三)停止信号:左臂向上直伸,手掌向前,不准前方车辆通行;右臂同时向左前方摇摆时,车辆须靠边停车。第十五条车辆、行人必需遵守交通标记和交通标线的规定。第十六条车辆和行人遇有灯光信号、交通标记或交通标线与交
6、通警察的指挥不一样时,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返 回第三章车辆第十七条车辆必需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楚。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第十八条机动车在没有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以前,须要移动或试车时,必需申领移动证、临时号牌或试车号牌,按规定行驶。第十九条机动车必需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齐。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需保持齐全有效。自行车和三轮车及残疾人专用车的车闸、车铃、反射器以及畜力车的制动装置,必需保持有效。自行车、三轮车不准安装机械动力装置。其次十条机动车必需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
7、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接着行驶。其次十一条汽车、拖拉机拖带挂车时,只准拖带一辆。挂车的载质量不准超过汽车的载质量。连接装置必需坚固,防护网和挂车的制动器、标杆、标杆灯、制动灯、转向灯、尾灯,必需齐全有效。其次十二条机动车的转向器、灯光装置失效时,不准被牵引;发生其他故障须要被牵引时,必需遵守下列规定:(一)须由正式驾驶员操作,并不准载人或拖带挂车;(二)宽度不准大于牵引车;(三)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与牵引车须保持必要的平安距离;(四)制动器失效的,须用硬连接牵引装置。其次十三条起重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准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二轮摩托车、轻巧摩托车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其次十四条机动车的噪
8、声和排放的有害气体,必需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返 回第四章车辆驾驶员其次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需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其次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需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二)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三)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四)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五)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接着驾驶车辆;(六)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七)不准驾驶平安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八)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九)在患有阻碍平安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惫时,不准驾驶车辆;(十)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戴平安头
9、盔;(十一)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十二)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十三)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阻碍平安行车的行为。其次十七条机动车学习驾驶员和教练员,除遵守其次十六条规定外,还必需遵守下列规定:(一)学习驾驶员和教练员,分别持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学习驾驶证和教练员证;(二)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按指定时间、路途学习驾驶,车上不准乘坐与教练无关的人员。学习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教练员应负一部分或全部责任。其次十八条机动车实习驾驶员可以按考试车型单独驾驶车辆。但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须有正式驾驶员并坐,以监督指导。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
10、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援车和载运危急物品的车辆。其次十九条驾驶非机动车,必需遵守下列规定:(一)醉酒的人不准驾驶;(二)丢失正常驾驶实力的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专用车除外);(三)未满十六岁的人,不准在道路上赶畜力车;(四)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返 回第五章车辆装载第三十条机动车载物,必需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二)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坚固。装载简单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盖严密;(三)大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四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二米,超出部分不准触地
11、;(四)大型货运汽车挂车和大型拖拉机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三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一米;(五)载质量在一千公斤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一米;(六)载质量不满一千公斤的小型货运汽车、小型拖拉机挂车、后三轮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五十厘米;(七)二轮摩托车、轻巧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不准超出车身二十厘米;(八)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
12、栏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第三十一条非机动车载物,在大、中城市市区或交通流量大的道路上,必需遵守 下列规定:(一)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三十厘米;(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身十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一米;(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身十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辕,后端不准超出车身一米。第三十二条车辆载运不行解体的物品,其体积超过规定时,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途、
13、时速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记。第三十三条机动车载人,必需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二)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但大型货运汽车在短途运输时,车厢内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并须留有平安乘坐位置。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准乘人;(三)货运汽车挂车、拖拉机挂车、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罐车不准载人。但拖拉机挂车和设有平安保险或乘车装置的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四)货运汽车车厢内载人超过六人时,车辆和驾驶员须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方准行驶;(五)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准
14、载人;(六)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不准附载不满十二岁的儿童。轻巧摩托车不准载人。返 回第六章车辆行驶第三十四条车辆必需根据下列规定分道行驶:(一)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轻巧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内靠右边行驶,非机动车、残疾人专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二)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靠右边行驶;(三)在划分小型机动车道和大型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小型客车在小型机动车道行驶,其他机动车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四)大型机动车道的车辆,在不阻碍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时,可以借道超车;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低速行驶或遇后车超越时,须改
15、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五)在道路上划有超车道的,机动车超车时可以驶入超车道,超车后须驶回原车道。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遇道路宽敞、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平安的原则下,最高时速规定如下:(一)小型客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七十公里,马路为八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六十公里,马路为七十公里。(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六十公里,马路为七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五十公里,马路为六十公里。(三)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在城市街道为五十公里,马路为六十公里。(四)铰接
16、式客车、电车、载人的货运汽车、带挂车的汽车、后三轮摩托车在城市街道为四十公里,马路为五十公里。(五)拖拉机、轻巧摩托车为三十公里。(六)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为十五公里。但是机动车遇有高于或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交通标记和路面文字标记时,高于上述规定的,准许按所示时速行驶;低于上述规定的,应按所示时速行驶。第三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拖拉机不准超过十五公里:(一)通过胡同(里巷)、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隧道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三十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喇叭、刮水器发生
17、故障时;(六)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七)进、出非机动车道时。第三十七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必需依据行驶速度、天气和路面状况,同前车保持必要的平安距离。第三十八条机动车转向灯的运用:(一)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须开右转向灯;(二)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驶离停车地点或掉头时,须开左转向灯。第三十九条机动车在夜间路灯照明良好或遇阴暗天气视线不清时,须开防眩目近光灯、示宽灯和尾灯;夜间没有路灯或路灯照明不良的,须将近光灯改用远光灯,但同向行驶的后车不准运用远光灯;雾天须开防雾灯。第四十条机动车在非禁止鸣喇叭的区域和路段运用喇叭时,音量必需限制在一百零五分贝以内,每次按鸣不准超
18、过半秒钟,连续按鸣不准超过三次。不准用喇叭唤人。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援车安装警报器和标记灯具,须经公安机关核准,并只准在执行任务时按规定运用。第四十一条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交通信号放行行人通过时,必需停车或减速让行;通过没有信号限制的人行横道时,须留意避让来往行人。第四十二条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记限制的交叉路口,必需遵守下列规定:(一)机动车须在距路口一百至三十米的地方减速慢行,转弯的车辆须同时开转向灯,夜间须将远光灯改用近光灯;(二)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须按行进方向分道行驶;(三)遇放行信号时,须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四)向左转弯时,机动车须紧靠路口中心点小转弯;(五)向
19、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机动车须依次停车等候,非机动车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六)遇有行进方向的路口交通堵塞时,不准进入路口;(七)遇有停止信号时,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第四十三条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记限制的交叉路口,必需遵守下列规定依次让行:(一)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二)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先行;(三)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的车让直行或右转弯的车先行;(四)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让行车辆须停车或减速辽望,确认平安后,方准通过。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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