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解答.docx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答.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工伤保险条例解答.docx(3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新工伤保险条例解答国务院发布了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就新条例的有关问题做了解答。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新工伤保险条例解答,欢迎大家阅读!新工伤保险条例解答问:新条例颁布实施主要有什么意义和作用?答:这次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既是实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详细体现,又是实行刚刚颁布的社会保险法的重要内容,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爱护广阔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可以充分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削减由此引起的社会冲突,有力
2、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其次,有利于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新条例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工伤保险范围,通过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制度,分散了这些单位担当的工伤职工经济费用,同时可以减轻这些单位的事务性负担。新条例还将部分原由单位支付的待遇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进一步规范统一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保证了工伤职工待遇的刚好发放,提高了企业参与工伤保险的主动性。第三,有利于加快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使预防、补偿和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框架最终形成,有利于加快实现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由单纯注意事后补偿向事后补偿与事前预防并重转变,由治疗性康复向以职业康复
3、为核心、促进工伤职工回来社会的工伤康复的转变,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同时,也从根本上保障了职工的权益。问:这次修改后的条例主要有哪些亮点?答:新条例为更好保障职工权益作出了一系列调整。新条例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亮点: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从制度上解除了这些单位和工作人员遭受工伤风险的后顾之忧。二是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损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损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
4、。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新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晰、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四是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是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借鉴了国际阅历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
5、扬、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并且授权我部会同财政、卫生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运用和管理方法。还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六是加大了强制力度。新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刚好救治,也可以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增加了对不参与工伤保险和拒不帮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惩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遇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
6、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其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7、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与工伤保险的有关状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平安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平安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开和削减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实行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刚好救治。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看法。其次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
8、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第八条工伤保险费依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依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依据工伤保险费运用、工伤发生率等状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运用、工伤发生率等状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第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刚好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十条用人单位应
9、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根据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详细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跨地区、生产流淌性较大的行业,可以实行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与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详细方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实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扬、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运用和管理的详
10、细方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肯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详细比例和储备金的运用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受到事故损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三)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根据本条例的
12、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有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损害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别状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损
13、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干脆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依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缘由以及职工
14、损害程度等基本状况工伤认定申请人供应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根据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据审核须要可以对事故损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帮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担当举证责任其次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
15、作出工伤认定的确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确定。作出工伤认定确定须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确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章劳动实力鉴定其次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实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实力鉴定。其次十二条劳动实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
16、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实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其次十三条劳动实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供应工伤认定确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其次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
17、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驾驭劳动实力鉴定的相关学问;(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其次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实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看法。设区的市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依据专家组的鉴定看法作出工伤职工劳动实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托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帮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实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实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实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实力鉴定结论应当刚好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其次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
18、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实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其次十七条劳动实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与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其次十八条自劳动实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状况发生改变的,可以申请劳动实力复查鉴定。其次十九条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其次十六条和其次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其次十五条其次款的规定执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工伤保险 条例 解答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