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法的地位与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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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税法的地位与体系 一、国际税法的地位 国际税法的地位,是指国际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国际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如何。国际税法的地位是一个关涉到国际税法的独立性以及重要性的重要范畴,它与国际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体系、渊源等基本范畴都有亲密的联系。目前学界尚没有学者特地论述这一问题,大多都是在论述其他问题的过程中对此问题一带而过,应当说,深化探讨这一问题不仅对于国际税法基础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就是对于国际经济法甚至整个法学关于法律地位问题的探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国际税法的独立性关于国际税法的独立性,总体来看,学界持广义国际税法论的学者的观点是倾向于国际税法是一个独
2、立的法律部门。1但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近来已经有学者指出了这一问题。该学者认为,广义国际税法论在论证国际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时有两个难题须要解决,一个是国际税法与国内税法的协调问题,一个是涉外税法自身的范围问题。广义国际税法论在强调涉外税法是国际税法的组成部分时,并不否认涉外税法属于国内税法的组成部分,这样,广义国际税法论就必需回答部门法交叉划分的合理性问题。分类是科学探讨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探讨方法,可以说,没有分类就没有近代科学的发展与旺盛,而部门法的划分就是对法律体系的一种具有重大理论价值的分类。科学的分类要求各分类结果之间不能随意交叉,而应当有比较明确和清楚的界限,当然,在各类结果之间
3、的模糊地带总是难以避开的,但对这些模糊地带仍可以将其单独划分出来单独探讨,而不是说这些模糊地带可以随意地归入相临的分类结果之中。把涉外税法视为国际税法和国内税法的共同组成部分就必需论证这种划分方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而且必需论证国际税法与国内税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而对这些问题,广义国际税法论基本上没有给出论证,因此,广义国际税法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就大打折扣了。另外,关于涉外税法的地位问题也须要广义国际税法论给出论证。涉外税法是否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其范围是否确定等问题,都是须要进一步探讨的。就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单纯的涉外税法只有很有限的一部分,而大部分税法、特殊是税收征管法是内外统一适用的;对
4、于那些没有特地涉外税法的国家,全部的税法均是内外统一适用的。这样,涉外税法与非涉外税法事实上是无法区分的,因此,涉外税法本身就是一个范围很不确定的概念,也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对于这一点已有国际税法学者指出:“正如涉外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样,它也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类体系;而是出于理论探讨的须要并考虑到其在实践中的重要意义,才将各个税类法中的有关税种法集合在一起,组成涉外税法体系。”2把这样一个范围很不确定,只是为了探讨的便利才集合在一起的一个法律规范的集合体纳入国际税法的范围,国际税法的范围怎能确定?国际税法怎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3我们认为该学者的指责还是有肯定道理的,在前面我们
5、论述国际税法概念的过程中事实上也已经暗含了我们的观点,即我们把国际税法界定为最广义的国际税法并不是从传统部门法的角度动身的,也不是把国际税法视为一个纯而又纯的部门法,而是从有利于国际税法发展的角度,把国际税法作为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领域来探讨。因此,我们认为,广义国际税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至少不是一个法学界一般意义上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领域。当然,这并不表明国际税法不能或不应当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如有些学者坚持的“新国际税法论”就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们只是认为,就目前学界所普遍承认的广义国际税法论而言,不将其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更能自圆其说。但不能成为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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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 税法 地位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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