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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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爱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爱护、利用和管理。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美丽,具有肯定规模和巡游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巡游、欣赏、休闲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资源的爱护,将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安排。第四条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各县(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
2、门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市、县(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贯彻实施风景名胜区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二)组织申报风景名胜区;(三)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四)组织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和评价;(五)监督和检查风景名胜资源爱护和管理工作。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执法、国土资源、林业、水利、文物、环境爱护、旅游、宗教等部门以及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第五条风景名胜区按其景观的欣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及巡游条件等因素,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工作。
3、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行使人民政府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对风景名胜区爱护、建设、开发利用实行统一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扬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三)爱护风景名胜区及其生态环境;(四)建设、维护和管理风景名胜区配套设施;(五)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环境卫生、商业和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六)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的平安工作,定期检查风景名胜区的平安状况,保障游客的人身平安;(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风景名胜区管理必需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
4、对风景名胜资源应当坚持严格爱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风景名胜区实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运用制度。其次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国家规定对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评价。第九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在所属的市、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在风景名胜区批准后两年内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划定景区范围和外围爱护地带,景区范围内还应当明确划定核心景区。第十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根据规定程序报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具体规划
5、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具体规划应当报同级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安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论证,有安排、有步骤地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建设应当根据批准的规划进行。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爱护地带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应当与四周景观和环境相协调。风景名胜区内各项建设项目必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选址、定点、设计方案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看法,并根据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不得设置宾馆、款待所、饭店、学校、度假区、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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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 风景名胜 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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