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哲学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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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哲学思考 摘要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西方法哲学长期争辩不休的一个焦点,然而法律与道德的本质联系确定了对法律进行道德批判的可能性。法律作为制度的道德这一命题为法律的道德批判供应了批判的前提公设。也正是从这一前提公设动身,不断地对法律实践进行批判揭示了法律的实践理性,从而使法律实践最大限度地符合我的全面自由发展与完善这一根本尺度。关键词法律、道德通过人的内心自觉和社会舆论自发调整社会关系的道德与通过人为地调整人的外部行为的法律之间存在着本质联系,这是对法律进行道德批判的前提公设。这种本质联系具有价值推断性,全面性、超验性。也正是由于本质联系的形上性,确定了道德对法律进行批判的可能性
2、,这也就是说,道德对法律的批判是法哲学的本质要求与客观的外在表现,道德若要对法律实践有所助益,就必需超越法律实践。这种超越性表现为道德为法律实践进行批判,通过这种批判来指明现实的法律实践的缺陷和弊端,在此基础上揭示法律发展的将来向往,这样道德才能对法律实践真正有所意义和帮助,因此,我们只有从道德对法律实践的批判性动身,才能真正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两个学派的争辩法律与道德的内在关系是西方法哲学领域内长期争辩不休的一个问题。西方影响极大的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正是由于对此问题的不同回答而成为彼此对立的两高校派,这也就是说,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回答确定了法律的不同走势,确定了法治作
3、为人的一种生存方式与存在样式的不同内涵。自然法学派,主见道德是法律存在的依据和评价标准。在他们看来,道德法则是自然万物的理性最高法则,一切其他的法则都应当符合而且必需符合这项原则。因此道德法则不但是法律制定的根本依据,而且是评价法律的最高标准。道德法则是自然法的核心法则,自然法的一切观点都是在这项核心原则上绽开与丰富的。到了现代,特殊是其次次世界大战以后,在西方法学的领域中,新自然法学进一步兴起,它抛弃了自然之类的虚构,干脆诉诸于道德。然而,自然法的理论,也有难以避开或无法解答的理论困惑:首先,自然法学者宣扬的道德是永恒的、抽象的、虚幻的假设的道德规则,这类道德规则并不是在详细的时空场境中生成
4、的;其次,自然法学者没有也无法在理论上彻底化解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的混同而最终不得不担当破坏法律统一性的风险。换句话说,自然法学者必定把法律引入道德的“胡同”,使法律最终失去其生存的“息壤”。最终,道德作为法治的一个必备要件,那么,道德的合理与否又该由谁来证明,这势必会使道德的批判功能丢失。立基于自然法学派的上述诸多困惑与担忧,实证主义法学派主见法律与道德相分别。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必定的内在联系。闻名实证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奥斯丁说“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优点,是另一回事。”导致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在法与道德的关系上的分野的一个不行忽视的因素是二高校派仅以各自的视角动身,进行线性思维而未看到
5、法与道德的关系在价值层面、规范层面、秩序层面等的多维系统性。因为自然法学派更多地留意从价值层面动身来论及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这一命题;而实证主义法学派则更多地从规范层面和秩序层面动身来论及法律的实际效力及解除法律概念中的道德因素。这也就是说,自然法学派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论证是观念对观念的抽象思维,因为他们没有到详细的时空维度中找寻它们的契合点,而实证主义法学派则过分强调法的独立品行和形式性特征,过分强调法律实践对法律的作用。二、法律作为制度的道德无论是自然法学派还是实证主义法学派在法律与道德关系这一问题上都存着缺陷,我个人认为作为“自律”的道德与作为“他律”的法律是有区分的。用于“自律”的道德
6、,往往强调“自治”。“自治,往往是向内的,意味着自己确定自己,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约束自己。”强调自己是个人行为的推断者,而“他律”则认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道德和个人良知是靠不住的,因为人们在物质、欲望的诱惑下是不堪一击的,“即使有和善倾向的人,若他从损害他人的行为中获得的欢乐远大于不开心的间接内心感受,那他们中很多人就可能牺牲自己的良知,而把自己的利益建立在他人的受损之上。”在规范和秩序层面这种区分详细表现为:(1)生成方式上的建构性与非建构性;(2)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与模糊性;(3)存在形态上的一元性与多元性;(4)调整和评价方式的外在侧重与内在关注;(5)运作机制上的程序性与非程序性;(6
7、)强制方式上的外在强制与内在约束;(7)解决方式上的可诉性与不行诉性。然而从人的生存状态、生存价值和生存目的,即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与完善的角度来思索,法律和道德存在本质的联系。法律要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终级意义上对现实的人的现实生活赐予关切。以求得实在的真;法律要对人的法的生存方式与存在样式的现实意义和志向的道道价值作出回应,以导向伦理的善;在此基础上力求达到的恰是人的法的生存方式与存在样式的志向与现实、事实与价值、真与善的高度统一,以寻求生活的美。因此真正的法律必需体现和保障并维系社会的基本道德义务,这是法律与生俱来的使命,法律存在本身就是人类创建出来服务于人的生存发展,最终实现于人的全面
8、发展这一终极道德性。“道德因不再强调听从而是主见自由进而不再只具有工具意义,道德上的选择自由和自我确定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同样,法也不再只具惩处性,而是倾向于对人权和自由的保障进而具有至上的意味,法治内在的道德指向和形式正值性使法治成为一种根本性的道德,即制度的道德”。法治作为制度的道德的含义是(1)法治涵蕴着敬重人权和自由的实质取向;(2)形式上的合理性本身就是正值和道德的;(3)法治是经由形式合理性而实现实质合理性的正值化过程。过程本身的正值化是法治之德的核心所在。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律是一种价值的存在,是一种道德的存在。因此,我把法律的这种价值的存在、道德的存在称为法律的道德批判的前提公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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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 道德 关系 哲学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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