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3个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案例 (5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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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简称:博腾股份 证券代码: 300363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要求,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博腾股份”)会同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万商天勤”)、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和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评估”)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
2、和逐项落实,并对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交易报告书”)进行了补充和修改,现针对贵会反馈意见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除特别注明,本回复中简称与交易报告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问题 1、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拟向不超过 5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6,500 万元,配套资金扣除承销费后的净额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 价。上市公司于 2014 年 1 月在创业板上市,截至 2014 年末,货币资金余额为 2.9 亿元;东邦药业收益法评估中溢余资产为超额持有的营运资金5,138.72 万元。请你公司: 1)补充披
3、露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2)结合现有货币资金用途、未来支出计划、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及同行业水平、可利用的融资渠道、授信额度、东邦药业溢余资金确认情况等,补充披露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一、补充披露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根据要求,上市公司已在交易报告书“第八节 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五、本次交易符合证券发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中补充披露如下: (一)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证券发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证券发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符合证券
4、法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三)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五)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 (六)
5、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对上述规定进行逐项分析,具体如下: 1、根据证券发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募集的配套资金扣除承销费后的净额用于支付本次交易 的现金对价,因此免于适用证券发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2、上市公司通过记账、核对、岗位职责落实、职责分离、档案管理等会计控制方法,确保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告编制具有良好基础。同时,上市公司建立并不断健
6、全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此外,报告期内天健会计师已分别出具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上市公司通过外部审计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上市公司的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核实评价,披露相关信息。 因此,上市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证券发行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3、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以及最近二年公司现金分红的实施情况已在交易报告书“第十
7、四节 其他重要事项说明”之“ 七、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中进行了披露。上市公司 2014 年度已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了现金分红,符合证券发行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报告,符合证券发行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5、上市公司此次募集配套资金为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无资产负债率要求,因此符合证券发行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6、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居年丰、张和兵和陶荣三位自然人股东,无法人控股股东。上市公司与上述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
8、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综上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证券发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存在证券发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发行证券情形 证券发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证券: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9、、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经 逐项 对照,本次 募集
10、配套资金 不存在证券发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发行证券情形。 (三)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证券发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证券发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 (二)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对上述规定
11、进行逐项分析,具体如下: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已累计投 出 21,994.81 万元,占前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 80.61%。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已基本使用完毕, 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符合证券发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 2、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为:在扣除承销费后的净额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不会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且本次交易标的东邦药业主要从事医药定制研发生产业务,本次募集资金 主要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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