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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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以下是中国建筑网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宁波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宁波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安静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建筑施工和装修、装饰施工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是对本市建筑施工噪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并实施对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建筑施工噪声
2、的管理。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环境保护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各级城建、规划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建筑施工噪声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先进的低噪声施工机械和设备,并在施工场地内对其进行合理布置。同时应积极使用商品混凝土,减少建筑施工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招标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建设工期;各级环境卫生部门应合理安排建设施工单位的渣土、泥浆清运时间,减少夜间施工作业。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噪声污染者
3、减轻和消除噪声污染。噪声污染者必须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减轻和消除噪声污染,并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第八条 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GB1252390)。第九条 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日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报,并填写建筑施工场地噪声申报登记表,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发给排污许可证。第十条 建筑施工噪声超过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有效的防止噪声污染措施,并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缴纳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噪声超过标准的单位和个人,按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的1倍收取排污费:(一)已建成的噪声达标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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