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法律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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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法律责任建筑网小编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法律责任一章的相关内容介绍。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任人逾期未清除障碍或者未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
2、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核实后放行,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擅自超限运输处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责任人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公路管理机构发现损害公路行为或者接到公路损害报告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作出处理决定。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责任人在履行处理决定前,应当将其车辆停放在公路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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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公路 路政 管理条例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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