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行政监管主体及客体的内容是什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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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合同行政监管主体及客体的内容是什么工程合同行政监管主体及客体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是建筑网为您带来详细的介绍。1.工程合同行政监管的主体根据合同法第127条的规定,对合同进行行政监管的主体应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就建筑工程合同而言,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行使合同行政监管职责。一般来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鉴证等来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正性进行审查,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合同主体的资格确认,招标投标工作的合法性、有效性的监督审查,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合同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和检查及对合同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对有过错的当
2、事人实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与合同法中其他列名合同相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合同行政监管力度应当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大。由于建筑工程涉及专业性较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论是从涉及的业务范围,还是行使合同行政监管的管理经验,都拥有一定的优势。2.工程合同行政监管的客体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同时,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合同还有工程监理合同等。与之相对应,工程合同行政监管的客体主要是工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等)的合同行为。但并非所有工程合同都必须接受行政监管。根据合同法第127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即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规定,对建筑工程合同进行行政监管,其监管范围必然受建筑法、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的限制。在建筑法第8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建筑法)执行;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由此可见,一些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可不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监管,但其先决条件是甲乙双方无论是签约还是履约必须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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