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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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以下是中国建筑网给大家带来的关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一0八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已经二00一年二月一日市人民政府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包叙定二00一年三月二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2001年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管理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特制定本通告。第二条本市
2、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内的违法建筑,即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的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构)筑物,不受法律保护,必须依法予以拆除。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本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工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和认定,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土地、房屋、市政、建设、园林、工商、公安、信访和监察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拆除违法建筑及拆除后的环境整治工作。第四条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擅自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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