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知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救济制度构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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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合同知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救济制度构想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救济的特殊性进行法理分析后,运用法律思维不难从法理上找到正确的救济基本思路:补偿成本+过错赔偿,返还不当得利,如果无效合同严重违法或社会危害大,还应当收缴非法所得。首先,按成本折价补偿符合恢复原状的无效合同救济原则。如前所述,折价补偿是以恢复原状为原则,其本质就是返还实际支出的费用,因而折价返还的只能是工程成本,即已物化到建筑产品中的劳务和建筑材料的价值。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情形下,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对于承包方或实际施工人已经完成的合格工程,按建造成本折价补偿,双方的财产状况才能恢复到合
2、同订立、履行前的状况,才符合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以恢复原状的目的。其次,保证工程质量和平衡工程发、承包方利益关系的关键在于工程价款不能低于工程成本,即无论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既能保证工程质量,又能合理兼顾工程发、承包双方权益关键在于工程价款不能低于工程成本,而非合同约定。而这正是法释2004司法解释第二条所忽略的。最后,工程价款低于成本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均规定工程价款不得低于成本。建造成本应当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并且以实际成本结合定额成本加以认定为原则:即以当事人举证证明的实际投入、并以定额成本为最高限额加以认定;当事人不能举证个别成本的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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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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