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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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工程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什么?下面建筑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以供参考。工程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建设单位、业主或项目法人。作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应具有合法性,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发包人。合格的发包人应具有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通常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包项目应当已获得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是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揽工程总承包
2、业务的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并持有国家认可的相应资质证书。按照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可以在其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进行工程总承包投标。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相互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項目进行联合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但一般应通过发包人的审查、认可或批准,如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规定,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候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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