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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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下是中国建筑网给大家带来的关于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
2、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区县(自治县、市)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资质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标准、资质审批和承接工程业务的范围,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资质申报表;(二)营业执照;(三)技术负责人聘任文件以及其他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五)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
3、(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增加其他勘察、设计资质或临时资质转正的,还应提供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和勘察、设计业绩证明等材料。申请人应当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核发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退回全部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依法应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
4、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按有关规定转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告知申请人。第八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或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实行监督检查,发现资质条件达不到资质标准的,重新核定资质。资格管理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并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后,方可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在执业资格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注册执业人
5、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第十一条在本市申请执业资格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申请表;(二)执业资格证;(三)劳动合同;(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变更注册的,还应提供原注册执业专用章;注册期满继续注册的,还应提供注册期内工作业绩情况和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第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
6、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核发注册证书、注册执业印章;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退回全部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依法应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按有关规定转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告知申请人。发包与承包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第十四条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实行招标发包:(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
7、金的。第十五条应当实行招标发包的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发包:(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二)市重点建设工程。第十六条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发包的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发包:(一)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的;(二)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若采用公开招标发包,将影响建设工程实施时机的。采用邀请招标发包的,应当保证有三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投标单位。第十七条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可以直接发包:(一)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二)应当招标发包,但单项勘察、设
8、计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下,且项目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三)应当招标发包,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1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者专有技术的;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3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应急、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的;4技术特别复杂或专业性特别强,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5改建、扩建工程由其他单位承担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第十八条应当招标发包申请直接发包,或者应当公开招标发包申请邀请招标发包的,应当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和发包前,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发包方式核准申请表或招标方式核准申请书;第十九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9、应当自接到招标方式和发包方式核准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自收到申请之日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核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退回全部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条发包方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之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招标情况书面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
10、中随机抽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水利、发展改革等部门按有关规定组建并予以公示。第二十二条发包方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第二十三条承包方不得转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可以将主体工程以外的勘察、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包方不得再行分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承包方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分包方对分包范围内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承包方负连带责任。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工程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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