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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土土地管理理条例云南南省土地地管理条条例已已由云南南省第九九届人民民代表大大会常务务委员会会第十一一次会议议于19999年年9月224日审审议通过过,现予予公布,自公布布之日起起施行。 第一一章 总总 则 第一一条 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土地管管理法(以下下简称土地管管理法)、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土地地管理法法实施条条例(以下简简称实实施条例例)等等有关法法律法规规,结合合本省实实际,制制定本条条例。 第二二条 在在本省行行政区域域内使用用、管理理土地的的单位和和个人,必须遵遵守本条条例。 第三三条 十十分珍惜惜、合理理利用土土地和切切实保护护耕地是是我国的的基本国国策。各各级人民民政
2、府必必须加强强土地管管理,制制止乱占占耕地和和滥用土土地,维维护土地地的社会会主义公公有制,保护土土地所有有者和使使用者的的合法权权益。 县级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府土地行行政主管管部门负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域内的土土地管理理和监督督工作,其主要要职责是是: (一一)宣传传、贯彻彻执行土土地管理理的法律律、法规规; (二二)组织织编制和和实施国国土规划划、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土地地利用年年度计划划、土地地资源开开发规划划和基本本农田保保护规划划、土地地复垦规规划、土土地整理理规划、未利用用土地开开发规划划; (三三)组织织基本农农田划定定,实施施土地用用途管制制,会同同农业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实实施基本
3、本农田保保护和未未利用土土地开发发,组织织土地整整理、土土地复垦垦; (四四)组织织实施土土地资源源调查、地籍调调查、土土地统计计、土地地动态监监测,实实施土地地权属调调查、土土地登记记发证,调处土土地权属属争议; (五五)组织织实施土土地使用用权出让让,管理理土地使使用权转转让、出出租、抵抵押、作作价出资资、交易易,组织织基准地地价和标标定地价价评测,审定评评估机构构从事土土地评估估的资格格,确认认土地使使用权价价格; (六六)负责责拟定农农用地转转用方案案,受理理使用土土地申请请,办理理土地征征用、划划拨手续续; (七七)实施施土地监监督检查查,依法法查处土土地违法法案件; (八八)法律律
4、、法规规规定的的其他职职责。 乡(镇)人人民政府府依法负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域内土地地管理的的有关工工作。 第二二章 土土地的所所有权和和使用权权 第四四条 乡乡(镇)、村因因历史原原因形成成的公用用和预留留的集体体机动土土地,属属乡(镇镇)、村村全体农农民集体体所有。 第五五条 县县级以上上人民政政府土地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负责办办理土地地所有权权、使用用权和出出租、抵抵押等权权利的设设定登记记及变更更登记。 确认认林地、草原的的所有权权或者使使用权,确认水水面、滩滩涂的养养殖使用用权,分分别依照照森林林法、草原原法和和渔业业法的的有关规规定办理理。 第六六条 依依法改变变土地的的所有权权、使用用
5、权的,因依法法转让地地上建筑筑物、构构筑物等等附着物物导致土土地使用用权转移移的;依依法改变变土地用用途的,必须自自改变或或者批准准之日起起30日日内持相相关批准准文件向向土地所所在地的的县级以以上人民民政府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提出出土地变变更登记记申请。 第三三章 土土地利用用总体规规划 第七七条 县县、乡级级土地利利用总体体规划应应当划分分土地利利用区,明确土土地用途途。县级级土地利利用区,由县级级人民政政府土地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组织划划定。乡乡级土地地利用区区,在县县级人民民政府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指导导下,由由乡级人人民政府府组织划划定。 城镇镇建设和和非农业业建设必必须节约约使用
6、土土地,可可以利用用荒地的的,不得得占用耕耕地;可可以利用用劣地的的,不得得占用好好地。 禁止止毁坏森森林、草草原开垦垦耕地;禁止围围湖造田田和侵占占江河、湖泊滩滩地;禁禁止在二二十五度度以上陡陡坡地开开垦耕地地。 第八八条 地地、州、市、县县土地利利用总体体规划,逐级上上报省人人民政府府或者国国务院批批准。 州、市、县县人民政政府,地地区行政政公署所所在地的的乡(镇镇)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逐级级上报省省人民政政府批准准。其他他乡(镇镇)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逐级级上报州州、市人人民政府府、地区区行政公公署批准准。 第九九条 各各级人民民政府应应当编制制土地利利用年度度计划,实行建建设用
7、地地总量控控制。 地、州、市市、县土土地利用用年度计计划,由由本级人人民政府府、地区区行政公公署土地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会同有有关部门门编制,逐级上上报省人人民政府府或者国国务院批批准。经经批准的的土地利利用年度度计划由由土地行行政主管管部门组组织实施施。 乡级级土地利利用年度度计划,在县级级人民政政府土地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指导下下,由乡乡级人民民政府编编制,按按照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审批程程序和权权限上报报批准,由乡级级人民政政府组织织实施。 第十十条 各各级人民民政府应应当将土土地利用用年度计计划的执执行情况况列为国国民经济济和社会会发展计计划执行行情况的的内容,向本级级人民代代表大会会报
8、告。 第四四章 耕耕地保护护 第十十一条 各级人人民政府府应当按按照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在有有利于生生态平衡衡和水土土保持的的前提下下,用出出让、承承包、出出租等方方式开发发荒山、荒地、荒滩和和零星、闲置、废弃的的土地,从事种种植业、林业、畜牧业业、渔业业生产的的,使用用期限最最长不得得超过550年。 第十十二条 开发国国有荒山山、荒地地、荒滩滩用于林林业、种种植业、畜牧业业、渔业业生产的的,按照照下列权权限批准准; (一一)一次次性开发发60公公顷以下下的,由由县级人人民政府府批准; (二二)一次次性开发发60公公顷以上上、3000公顷顷以下的的,由州州、市人人民政府府、地区区行政公公署
9、批准准; (三三)一次次性开发发3000公顷以以上、6600公公顷以下下的,由由省人民民政府批批准。 开发发农民集集体所有有的荒山山、荒地地、荒滩滩用于农农业生产产的,一一次性开开发在110公顷顷以下的的,由乡乡级人民民政府批批准;超超过100公顷的的,按照照前款规规定的批批准权限限办理。 第十十三条 经批准准占用耕耕地进行行非农业业建设,一年以以上未动动工建设设,又不不组织耕耕种或者者挖了基基沟、砌砌了石脚脚、围墙墙,闲置置荒芜超超过一年年的,应应当缴纳纳该耕地地前三年年平均年年产值44倍的闲闲置费;连续二二年未使使用的,经原批批准机关关批准,由县级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府无偿收收回土地地使用权权
10、,重新新安排使使 用。 土地地闲置费费由县级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府土地行行政主管管部门组组织征收收。 第十十四条 从事非非农业建建设的单单位和个个人,经经批准占占用耕地地的,应应当开垦垦与所占占耕地数数量和质质量相当当的耕地地;没有有条件开开垦的,应当按按照所占占耕地前前三年平平均年产产值的338倍倍的标准准缴纳耕耕地开垦垦费;开开垦的耕耕地不符符合要求求的,对对不符合合的部分分缴纳耕耕地开垦垦费。 耕地地开垦费费由批准准农用地地转为建建设用地地的人民民政府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征收收。其中中,依法法应当报报经国务务院批准准的,由由省人民民政府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组织织征收,耕地开开垦费实实行专
11、项项资金管管理,专专项用于于新耕地地开垦。 第十十五条 州、市市人民政政府、地地区行政政公署应应当确保保本行政政区域内内耕地总总量不减减少。耕耕地总量量减少的的,由省省人民政政府责令令在规定定期限内内组织开开垦与所所减少耕耕地的数数量与质质量相当当的耕地地,并由由省人民民政府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会同同农业行行政主管管部门验验收。新新地建设设用地后后,确实实无地开开垦或者者新开垦垦耕地的的数量不不足以补补偿所占占用耕地地数量的的,必须须报经省省人民政政府批准准减免本本行政区区域内开开垦耕地地的数量量,进行行易地开开垦。 第十十六条 州、市市、县人人民政府府,地区区行政公公署划定定的基本本农田应
12、应当占本本行政区区域内耕耕地的880以以上。各各地、州州、市的的基本农农田指标标由省人人民政府府确定。 各级级人民政政府应当当采取措措施,维维护排灌灌工程设设施,改改良土壤壤,提高高地力,防止土土地荒漠漠化、盐盐渍化、水土流流失和污污染土地地。 第五五章 建建设用地地 第十十七条 建设征征用土地地,由县县级人民民政府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统一一受理建建设用地地申请,经县级级人民政政府审核核后,按按照审批批权限逐逐级上报报批准。 建设设征用、使用土土地,涉涉及农用用地转用用的,由由县级人人民政府府土地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提提出申请请,经县县级人民民政府审审核后,按照审审批权限限逐级上上报批准准。 征
13、用用、占用用林地和和在城市市规划区区内征用用、使用用土地的的,用地地单位和和个人分分别报经经县级以以上人民民政府林林业、建建设部门门审核同同意后,按照本本条例规规定办理理建设用用地审批批手续。 经批批准的建建设用地地,用地地单位必必须按照照批准的的用途使使用,不不得擅自自改变。确需改改变用途途的,按按土地地管理法法第五五十六条条规定办办理。 第十十八条 国有农农场、林林场、牧牧场、渔渔场和水水利设施施管理单单位,利利用本单单位使用用的土地地从事农农业建设设的,按按照土土地管理理法、实施施条例和本条条例的规规定办理理农用地地转用和和批准用用地手续续。 第十十九条 建设需需要征用用农民集集体土地地
14、的,由由县级以以上人民民政府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会同同建设单单位,拟拟定征地地补偿、安置方方案,并并听取被被征地的的农村集集体经济济组织和和农民的的意见。 征地地补偿、安置方方案应当当列入建建设项目目用地预预审内容容。征地地补偿、安置方方案随征征用土地地方案批批准之后后,由被被征用土土地所在在地的市市、县人人民政府府在155日内公公告征地地补偿、安置方方案并组组织实施施。被征征用土地地的所有有权人、使用权权人应当当在公告告规定的的期限内内,持土土地权属属证件到到当地县县级人民民政府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办理理征地补补偿登记记。 第二二十条 征用下下列土地地,由省省人民政政府批准准: (一一)
15、基本本农田以以外的耕耕地不超超过355公顷的的; (二二)耕地地以外的的其他土土地不超超过700公顷的的。 第二二十一条条 在土土地利用用总体规规划确定定的城市市和州、市、县县人民政政府,地地区行政政公署所所在地的的乡(镇镇)建设设用地规规模范围围内,州州、市、县人民民政府,地区行行政公署署为实施施该规划划而将农农用地转转为建设设用地的的,按土土地利用用年度计计划分批批次逐级级上报省省人民政政府或者者国务院院批准。 在土土地利用用总体规规划确定定的乡(镇)、村庄建建设用地地规模范范围内,乡(镇镇)人民民政府为为实施该该规划进进行农村村村民住住宅、公公共设施施、公益益设施建建设,而而将农用用地转
16、为为建设用用地的,按照土土地利用用年度计计划分批批次逐级级上报州州、市人人民政府府、地区区行政公公署批准准。 在土土地利用用总体规规划确定定的城镇镇、村庄庄建设用用地规模模范围以以外的建建设项目目占用土土地,涉涉及农用用地转为为建设用用地的,逐级上上报省人人民政府府批准。 按照照本条前前三款规规定批准准农用地地转用,需要征征用集体体土地的的,在省省人民政政府征地地批准权权限内的的,同时时办理征征地审批批手续。超过省省人民政政府征地地批准权权限的,上报国国务院审审批。 第二二十二条条 为实实施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和城市市规划,在已批批准的农农用地转转用范围围内的具具体建设设项目用用地划拨拨或者
17、有有偿使用用的,按按下列权权限审批批: (一一)用地地在04公顷顷以下的的,由县县级人民民政府批批准,报报州、市市人民政政府、地地区行政政公署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备案案; (二二)用地地在04公顷顷以上、2公顷顷以下的的,由州州、市人人民政府府、地区区行政公公署批准准,报省省人民政政府土地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备案; (三三)用地地在2公公顷以上上,由省省人民政政府批准准。 具体体建设项项目需要要占用土土地利用用总体规规划确定定的国有有未利用用土地的的,按照照前款规规定的权权限批准准。 第二二十三条条 征用用土地的的土地补补偿费标标准为: (一一)征用用菜地、水田按按照该耕耕地被征征用前三三年平
18、均均年产值值(下同同)的88100倍补偿偿,水浇浇地、园园地、藕藕塘按照照799倍补偿偿,望天天田、旱旱地按照照688倍补偿偿,轮歇歇地按照照6倍补补偿,牧牧草地、渔塘按按照35倍补补偿; (二二)征用用种植33年以下下新开垦垦耕地,按照上上年产值值的2倍倍补偿,并补偿偿开发投投资; (三三)征用用宅基地地、打谷谷场、晒晒场等生生产、生生活用地地,按照照原土地地类别补补偿; (四四)划拨拨国有农农场、林林场、牧牧场、渔渔场土地地的补偿偿标准,按照本本款(一一)、(二)、(三)项的规规定办理理。 征用用、划拨拨林地的的补偿标标准按照照国家有有关规定定办理。 第二二十四条条 征用用土地的的安置补补
19、助费标标准为: (一一)被征征地单位位人均耕耕地在66667平方方米以上上的,安安置补助助费总额额为被征征用耕地地前三年年平均年年产值(下同)的4倍倍;人均均耕地在在66667平平方米以以下的,每减少少50平平方米,增加年年产值的的1倍;被征用用耕地的的安置补补助费总总额最高高不得超超过被征征用前三三年平均均年产值值的155倍。 (二二)征用用园地、藕塘的的安置补补助费,为该地地、塘年年产值的的6倍; (三三)征用用渔塘的的安置补补助费,为该地地年产值值的4倍倍; (四四)划拨拨国有农农场、林林场、牧牧场、渔渔场土地地的安置置补助费费,为该该地年产产值的55倍; (五五)征用用集体的的宅基地地
20、、建设设用地、打谷场场、晒场场、新开开垦3年年以下的的种植地地的,为为原土地地类别年年产值的的4倍。 第二二十五条条 依照照本条例例第二十十三条、第二十十四条的的规定支支付土地地补偿费费和安置置补助费费,尚不不能保持持群众原原有生活活水平,特别是是征地后后人均耕耕地不足足11667平平方米的的,经省省人民政政府批准准,可以以适当增增加安置置补助费费。但是是,土地地补偿费费和安置置补助费费的总和和不得超超过被征征用土地地前三年年平均年年产值的的30倍倍。 第二二十六条条 征用用土地上上有附着着物的,按照下下列标准准支付补补偿费: (一一)被征征用土地地上有青青苗的,一般不不得铲除除,确需需铲除时
21、时,按照照当季一一茬实际际产值补补偿; (二二)被征征用土地地上的房房屋、设设施需要要拆迁的的,采取取产权调调换、作作价补偿偿或者产产权调换换和作价价补偿相相结合的的形式进进行补偿偿。产权权调换的的面积按按照所拆拆房屋的的建筑面面积计算算。作价价补偿的的金额按按照所拆拆房屋建建筑面积积的重置置价格结结合成新新计算; (三三)被征征用土地地上的坟坟墓拆迁迁、零星星树木(包括果果树)的的补偿标标准,由由州、市市人民政政府、地地区行政政公署规规定; (四四)征用用打谷场场、晒场场应当补补偿建场场成本费费。 土地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发出征征地通知知后种植植或者建建造的地地上附着着物和地地下设施施,不予予
22、补偿;在非法法占用土土地上建建设的建建筑物和和其他设设施,不不予补偿偿。 第二二十七条条 征用用城市郊郊区菜地地的,应应当缴纳纳新菜地地开发建建设基金金,由州州、市、县人民民政府,地区行行政公署署统一管管理,专专款用于于新开发发菜地。昆明市市西山区区、官渡渡区每平平方米缴缴纳300元;昆昆明市各各县(含含东川区区)、曲曲靖市、玉溪市市、县级级市和州州人民政政府、地地区行政政公署所所在地的的镇每平平方米缴缴纳2225元元;其他他县每平平方米缴缴纳155元。 第二二十八条条 经批批准征用用集体耕耕地的,按照征征用面积积调减农农业税和和合同订订购粮。征用土土地时,未收获获当年作作物的,当年调调减;已
23、已收获的的下年调调减。 第二二十九条条 征用用土地的的各项补补偿费和和安置补补助费,除被征征土地上上属于个个人的附附着物和和青苗补补偿费以以及自谋谋职业人人员的安安置补助助费付给给本人外外,其余余费用归归被征地地单位集集体所有有,专款款用于被被征地单单位发展展生产和和安排多多余劳动动力就业业以及不不能就业业人员的的生活补补助,任任何单位位和个人人不得侵侵占或者者挪用。 第三三十条 因征用用土地造造成多余余劳动力力的,主主要通过过发展农农副业生生产和举举办乡、村企业业等途径径加以安安置,也也可以安安排符合合条件的的人员到到有安置置条件的的用地单单位或者者其他单单位就业业,并将将相应的的安置补补助
24、费转转拨给吸吸收劳动动力的单单位。自自谋职业业人员的的安置补补助费,按本条条例第二二十九条条规定办办理,不不再对其其安置。征用土土地的农农业人口口转为非非农业人人口的办办法,由由省人民民政府制制定。 第三三十一条条 建设设项目施施工和地地质勘查查以及其其他需要要临时使使用国有有或者集集体所有有土地的的,应当当在申请请报批建建设项目目用地时时提出申申请,由由批准建建设项目目用地的的人民政政府土地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批准;单独申申请临时时使用土土地的,占用非非耕地的的由县级级人民政政府土地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批准;占用耕耕地的由由州、市市人民政政府、地地区行政政公署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批准准,占用用
25、基本农农田的由由省人民民政府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批准准。其中中,在城城市规划划区内的的临时用用地,在在报批前前,应当当先经有有关城市市建设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同同意。 临时时使用土土地的使使用者应应当按照照批准临临时使用用土地的的用途使使用土地地,并不不得修建建永久性性建筑物物。 临时时使用土土地期限限一般不不超过二二年。确确需超过过二年的的,应当当重新办办理临时时用地使使用审批批手续。 第三三十二条条 依照照土地地管理法法第五五十八条条第一款款(一)、(二二)项规规定收回回国有土土地使用用权的补补偿,以以有偿方方式取得得国有土土地使用用权的,按照合合同约定定的土地地使用年年限扣除除已使用用年期
26、的的有偿使使用费后后,剩余余费用退退还给原原土地使使用者。 第三三十三条条 农村村村民一一户只能能拥有一一处宅基基地,用用地面积积按照以以下标准准执行: (一一)城市市规划区区内,人人均占地地不得超超过200平方米米,一户户最多不不得超过过1000平方米米; (二二)城市市规划区区外,人人均占地地不得超超过300平方米米,一户户最多不不得超过过1500平方米米。 人均均耕地较较少地区区的农村村村民宅宅基地面面积,在在上述标标准内从从严控制制;山区区、半山山区、边边疆少数数民族地地区的农农村村民民宅基地地标准,可以适适当放宽宽。具体体执行标标准,由由州、市市人民政政府、地地区行政政公署根根据实际
27、际情况制制定,报报省人民民政府批批准。 农村村村民迁迁居拆除除房屋后后腾出的的宅基地地,必须须限期退退还集体体,不得得私自转转让。 经批批准使用用的宅基基地,必必须按批批准的位位置和面面积建盖盖,超过过二年未未建成使使用的,由农村村集体经经济组织织报经原原批准机机关批准准,无偿偿收回土土地使用用权。 第三三十四条条 农村村集体经经济组织织兴办企企业和乡乡村公共共设施、公益事事业建设设使用农农民集体体土地的的审批权权限按照照本条例例第二十十二条的的规定办办理。涉涉及占用用农用地地的,按按照本条条例第二二十一条条规定办办理。 第六六章 监监督检查查 第三三十五条条 县级级以上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
28、依照照国家土土地管理理法律、法规行行使土地地监督检检查权。 县级级以上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应有有专职的的土地监监察队伍伍和人员员,土地地监督检检查人员员依法执执行公务务受法律律保护。 第三三十六条条 县级级以上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有权权对下列列事项进进行监督督检查: (一一)耕地地保护情情况; (二二)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和土地地利用年年度计划划执行情情况; (三三)农用用地转用用、土地地征用和和使用情情况; (四四)国有有土地使使用权划划拨、出出让、转转让、出出租、抵抵押、作作价入股股、终止止等情况况; (五五)集体体土地非非农业建建设使用用情况; (六六)土地地有偿使使用费和和耕地开
29、开垦费等等有关费费用的收收缴、使使用情况况。 (七七)土地地登记和和发证情情况; (八八)土地地开发利利用和土土地开垦垦情况; (九九)依法法应当监监督检查查的其他他事项。 第三三十七条条 县级级以上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对非非法占用用土地的的,责令令停止违违法行为为,限期期改正;对拒不不改正的的,可以以会同有有关部门门采取查查封、扣扣押或者者没收建建筑材料料和其他他设施等等处罚措措施予以以制止。 省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在监监督检查查中发现现州、市市、县人人民政府府不依法法收回闲闲置土地地,应当当在报经经省人民民政府批批准后,依法收收回用地地单位的的土地使使用权,收回的的闲置土土地尚未未征为
30、国国有的,应当交交由原集集体土地地经营管管理单位位恢复耕耕种;已已经征为为国有或或者原属属国家所所有的,作为省省级储备备土地,符合耕耕种条件件的应当当组织耕耕种。 第七七章 法法律责任任 第三三十八条条 采取取荒废耕耕地、虚虚报人口口数量、冒名顶顶替申报报用地、隐瞒谎谎报土地地类别、化整为为零等手手段骗取取批准,非法占占用土地地建住宅宅或者从从事其他他建设的的,按照照土地地管理法法第七七十六条条、第七七十七条条及实实施条例例第四四十二条条的规定定处理。 不按按照批准准的位置置使用土土地的,按照土地管管理法第七十十六条、第七十十七条及及实施施条例第四十十二条的的规定处处理。 第三三十九条条 在土
31、土地的所所有权、使用权权争议解解决之前前,擅自自改变土土地现状状的,由由县级以以上人民民政府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责令令其限期期恢复,给他人人造成损损失的,应当予予以赔偿偿。 第四四十条 违反本本条例第第六条规规定的,由县级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府土地行行政主管管部门责责令限期期办理,对逾期期拒不办办理土地地变更登登记的,由土地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报经县县级以上上人民政政府批准准,注销销原土地地登记和和原土地地证书。 违反反本条例例第七条条第三款款规定的的,按有有关法律律、法规规予以处处罚。 第四四十一条条 国家家工作人人员玩忽忽职守、滥用职职权、徇徇私舞弊弊,有下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的,依法法给予行行政处分分,构成成犯罪的的,依法法追究刑刑事责任任: (一一)弄虚虚作假审审批土地地的; (二二)越权权审批土土地的; (三三)对土土地违法法行为依依法应当当给予行行政处罚罚,而不不给予行行政处罚罚的; (四四)违法法进行检检查、采采取强制制措施的的; (五五)其他他不依法法执法的的行为。 第八八章 附附 则 第四四十二条条 本条条例自公公布之日日起施行行。19994年年6月22日云南南省第八八届人民民代表大大会常务务委员会会第七次次会议通通过的云南省省土地管管理实施施办法同时废废止。14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