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与董事会结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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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協助上上市上櫃櫃公司建建立良好好之公司司治理制制度,並並促進證證券市場場健全發發展,臺臺灣證券券交易所所股份有有限公司司(以下下簡稱證證券交易易所)及及財團法法人中華華民國證證券櫃檯檯買賣中中心(以以下簡稱稱櫃檯買買賣中心心)爰共共同制定定本守則則,以資資遵循。上市上櫃櫃公司宜宜參照本本守則相相關規定定訂定公公司本身身之公司司治理守守則。第二條上市上櫃櫃公司建建立公司司治理制制度,除除應遵守守法令及及章程之之規定,暨與證證券交易易所或櫃櫃檯買賣賣中心所所簽訂之之契約及及相關規規範事項項外,應應依下列列原則為為之:一、保障障股東權權益。二、強化化董事會會職能。三、發揮揮監察人人
2、功能。四、尊重重利害關關係人權權益。五、提昇昇資訊透透明度。第三條上市上櫃櫃公司應應依公開開發行公公司建立立內部控控制制度度處理準準則之規規定,考考量本公公司及子子公司整整體之營營運活動動,建立立有效之之內部控控制制度度,並應應隨時檢檢討,以以因應公公司內外外在環境境之變遷遷,俾確確保該制制度之設設計及執執行持續續有效。上市上上櫃公司司除應確確實辦理理內部控控制制度度之自行行檢查作作業外,董事會會及管理理階層應應至少每每年檢討討各部門門自行檢檢查結果果及稽核核單位之之稽核報報告,監監察人並並應關注注及監督督之。上市上櫃櫃公司管管理階層層應重視視內部稽稽核單位位與人員員,賦予予充分權權限,促促其
3、確實實檢查、評估內內部控制制制度之之缺失及及衡量營營運之效效率,以以確保該該制度得得以持續續有效實實施,並並協助董董事會及及管理階階層確實實履行其其責任,進而落落實公司司治理制制度。第二章保障股東東權益第一節鼓勵股東東參與公公司治理理第四條上市上櫃櫃公司執執行公司司治理制制度應以以保障股股東權益益為最大大目標,並公平平對待所所有股東東。上市上櫃櫃公司應應建立能能確保股股東對公公司重大大事項享享有充分分知悉、參與及及決定等等權利之之公司治治理制度度。第五條上市上櫃櫃公司應應依照公公司法及及相關法法令之規規定召集集股東會會,並制制定完備備之議事事規則,對於應應經由股股東會決決議之事事項,須須按議事
4、事規則確確實執行行。上市市上櫃公公司之股股東會決決議內容容應符合合法令及及公司章章程規定定。第六條上市上櫃櫃公司董董事會應應妥善安安排股東東會議題題及程序序,股東東會應就就各議題題之進行行酌予合合理之討討論時間間,並給給予股東東適當之之發言機機會。董董事會所所召集之之股東會會,宜有有董事會會過半數數董事親親自出席席。第七條上市上櫃櫃公司應應鼓勵股股東參與與公司治治理,並並使股東東會在合合法、有有效、安安全之前前提下召召開。上上市上櫃櫃公司應應透過各各種方式式及途徑徑,並充充分採用用科技化化之訊息息揭露方方式,藉藉以提高高股東出出席股東東會之比比率,暨暨確保股股東依法法得於股股東會行行使其股股東
5、權。第八條上市上櫃櫃公司應應依照公公司法及及相關法法令規定定記載股股東會議議事錄,股東對對議案無無異議部部分,應應記載經主席席徵詢全全體出席席股東無無異議照照案通過過;股股東對議議案有異異議並付付諸表決決者,應應載明表表決方式式及表決決結果。董事、監察人人之選舉舉,應載載明採票票決方式式及當選選董事、監察人人之當選選權數。股東會議議事錄在在公司存存續期間間應永久久妥善保保存,公公司設有有網站者者宜充分分揭露。第九條股東會主主席應充充分知悉悉及遵守守公司所所訂議事事規則,並維持持議程順順暢,不不得恣意意宣布散散會。為保障多多數股東東權益,遇有主主席違反反議事規規則宣布布散會之之情事者者,董事事會
6、其他他成員宜宜迅速協協助出席席股東依依法定程程序,以以出席股股東表決決權過半半數之同同意推選選一人為為主席,繼續開開會。第十條上市上櫃櫃公司應應重視股股東知的的權利,並確實實遵守資資訊公開開之相關關規定,將公司司財務、業務、內部人人持股及及公司治治理情形形,經常常且即時時利用公公開資訊訊觀測站站或公司司設置之之網站提提供訊息息予股東東。第十一條條股東應有有分享公公司盈餘餘之權利利。為確確保股東東之投資資權益,股東會會得依公公司法第第一百八八十四條條之規定定查核董董事會造造具之表表冊、監監察人之之報告,並決議議盈餘分分派或虧虧損撥補補。股東東會執行行前揭查查核時,得選任任檢查人人為之。股東得依依
7、公司法法第二百百四十五五條之規規定聲請請法院選選派檢查查人,檢檢查公司司業務帳帳目及財財產情形形。上市上櫃櫃公司之之董事會會、監察察人及經經理人對對於前二二項檢查查人之查查核作業業應充分分配合,不得有有妨礙、拒絕或或規避行行為。第十二條條上市上櫃櫃公司取取得或處處分資產產、資金金貸與及及背書保保證等重重大財務務業務行行為,應應依相關關法令規規定辦理理,並訂訂定相關關作業程程序提報報股東會會通過,以維護護股東權權益。第十三條條為確保股股東權益益,上市市上櫃公公司宜有有專責人人員妥善善處理股股東建議議、疑義義及糾紛紛事項。上市上櫃櫃公司之之股東會會、董事事會決議議違反法法令或公公司章程程,或其其董
8、事、監察人人、經理理人執行行職務時時違反法法令或公公司章程程之規定定,致股股東權益益受損者者,公司司對於股股東依法法提起訴訴訟情事事,應妥妥適處理理。第二節公司與關關係企業業間之公公司治理理關係第十四條條上市上櫃櫃公司與與關係企企業間之之人員、資產及及財務之之管理權權責應予予明確化化,並確確實辦理理風險評評估及建建立適當當之防火火牆。第十五條條上市上櫃櫃公司之之經理人人除法令令另有規規定外,不應與與關係企企業之經經理人互互為兼任任。董事事為自己己或他人人為屬於於公司營營業範圍圍內之行行為,應應對股東東會說明明其行為為之重要要內容,並取得得其許可可。第十六條條上市上櫃櫃公司應應按照相相關法令令規
9、範建建立健全全之財務務、業務務及會計計管理制制度,並並應與其其關係企企業就主主要往來來銀行、客戶及及供應商商妥適辦辦理綜合合之風險險評估,實施必必要之控控管機制制,以降降低信用用風險。第十七條條上市上櫃櫃公司與與其關係係企業間間有業務務往來者者,應本本於公平平合理之之原則,就相互互間之財財務業務務相關作作業訂定定書面規規範。對對於簽約約事項應應明確訂訂定價格格條件與與支付方方式,並並杜絕非非常規交交易情事事。上市上櫃櫃公司與與關係人人及其股股東間之之交易或或簽約事事項亦應應依照前前項原則則辦理,並嚴禁禁利益輸輸送情事事。第十八條條對上市上上櫃公司司具控制制能力之之法人股股東,應應遵守下下列事項
10、項:一、對其他股股東應負負有誠信信義務,不得直直接或間間接使公公司為不不合營業業常規或或其他不不法利益益之經營營。二、其代表人人應遵循循上市上上櫃公司司所訂定定行使權權利及參參與議決決之相關關規範,於參加加股東會會時,本本於誠信信原則及及所有股股東最大大利益,行使其其投票權權,並能能踐行董董事、監監察人之之忠實與與注意義義務。三、對公司董董事及監監察人之之提名,應遵循循相關法法令及公公司章程程規定辦辦理,不不得逾越越股東會會、董事事會之職職權範圍圍。四、不得不當當干預公公司決策策或妨礙礙經營活活動。五、不得以壟壟斷採購購或封閉閉銷售管管道等不不公平競競爭之方方式限制制或妨礙礙公司之之生產經經營
11、。第十九條條上市上櫃櫃公司應應隨時掌掌握持有有股份比比例較大大以及可可以實際際控制公公司之主主要股東東及主要要股東之之最終控控制者名名單。上市上櫃櫃公司應應定期揭揭露持有有股份超超過百分分之十之之股東有有關質押押、增加加或減少少公司股股份,或或發生其其他可能能引起股股份變動動之重要要事項,俾其他他股東進進行監督督。第一項所所稱主要要股東,係指股股權比例例達百分分之五以以上或股股權比例例占前十十名之股股東,但但公司得得依其實實際控制制公司之之持股情情形,訂訂定較低低之股份份比例。第三章強化董事事會職能能第一節董事會結結構第二十條條上市上櫃櫃公司之之董事會會應向股股東會負負責,其其公司治治理制度度
12、之各項項作業與與安排,應確保保董事會會依照法法令、公公司章程程之規定定或股東東會決議議行使職職權。上市上櫃櫃公司之之董事會會結構,應就公公司經營營發展規規模及其其主要股股東持股股情形,衡酌實實務運作作需要,決定適適當董事事席次。設立獨獨立董事事,應審審慎考慮慮合理之之專業組組合及其其獨立行行使職權權之客觀觀條件。董事會成成員應普普遍具備備執行職職務所必必須之知知識、技技能及素素養。為為達到公公司治理理之理想想目標,董事會會整體應應具備之之能力如如下:一、營運判斷斷能力。二、會計及財財務分析析能力。三、經營管理理能力。四、危機處理理能力。五、產業知識識。六、國際市場場觀。七、領導能力力。八、決策
13、能力力。第二十一一條上市上櫃櫃公司應應制定公公平、公公正、公公開之董董事選任任程序,除章程程另有規規定外,應採用用累積投投票制度度以充分分反應股股東意見見。上市上櫃櫃公司對對於董事事會最低低席次及及其中獨獨立董事事資格條條件、認認定標準準與最低低席次或或所占比比例等事事項,應應依證券券交易所所或櫃檯檯買賣中中心規定定辦理。上市上櫃櫃公司董董事會之之全體董董事合計計持股比比例應符符合法令令規定,各董事事股份轉轉讓之限限制、質質權之設設定或解解除及變變動情形形均應依依相關規規定辦理理,各項項資訊並並應充分分揭露。第二十二二條上市上櫃櫃公司在在召開股股東會進進行董事事改選之之前,宜宜就股東東或董事事
14、推薦之之董事候候選人之之資格條條件、學學經歷背背景及有有無公司司法第三三十條所所列各款款情事等等事項,進行事事先審查查,並將將審查結結果提供供股東參參考,俾俾選出適適任之董董事。第二十三三條上市上櫃櫃公司董董事長及及總經理理之職責責應明確確劃分。董事長及及總經理理不宜由由同一人人擔任。如董事事長及總總經理由由同一人人或互為為配偶或或一等親親屬擔任任,則宜宜增加獨獨立董事事席次。第二節獨立董事事制度第二十四四條上市上櫃櫃公司除除已依證證券交易易所或櫃櫃檯買賣賣中心規規定辦理理外,應應規劃適適當之獨獨立董事事席次,經依第第二十二二條規定定辦理後後,由股股東會選選舉產生生,獨立立董事席席次如有有不足
15、時時,應適適時辦理理增補選選事宜。上市上櫃櫃公司如如有設置置常務董董事者,常務董董事中宜宜有獨立立董事至至少一人人擔任之之。第二十五五條上市上櫃櫃公司應應明定獨獨立董事事之職責責範疇及及賦予行行使職權權之有關關人力物物力。公公司或董董事會其其他成員員,不得得限制或或妨礙獨獨立董事事執行職職務。上市上櫃櫃公司應應於章程程或依股股東會決決議明訂訂董事之之報酬,對於獨獨立董事事得酌訂訂與一般般董事不不同之合合理報酬酬。第三節審計委員員會及其其他功能能性委員員會第二十六六條為達成公公司治理理之目標標,上市市上櫃公公司董事事會之主主要任務務如下:一、訂定有效效及適當當之內部部控制制制度。二、選擇及監監督
16、經理理人。三、審閱公司司之管理理決策及及營運計計畫。四、審閱公司司之財務務目標。五、監督公司司之營運運結果。六、監督及處處理公司司所面臨臨之風險險。七、確保公司司遵循相相關法規規。八、規劃公司司未來發發展方向向。九、建立與維維持公司司形象及及善盡社社會責任任。十、選任會計計師或律律師等專專家。第二十七七條上市上櫃櫃公司董董事會為為健全監監督功能能及強化化管理機機能,得得考量董董事會規規模及獨獨立董事事人數,設置審審計、提提名、報報酬或其其他各類類功能性性委員會會,並明明定於章章程。功能性委委員會應應對董事事會負責責,並將將所提議議案交由由董事會會決議。功能性委委員會應應訂定行行使職權權規章,經
17、由董董事會通通過。行行使職權權規章之之內容至至少包括括委員會會之權限限及責任任,行使使職權過過程(組組織地位位、委員員之資格格條件、行使職職權資源源、行使使職權流流程等),及每每年覆核核與評估估是否更更新行使使職權規規章之政政策。第二十八八條上市上櫃櫃公司公公司宜優優先設置置審計委委員會,其主要要職責如如下:一、檢查公司司會計制制度、財財務狀況況及財務務報告程程序。二、審核取得得或處分分資產、資金貸貸與及背背書保證證等重大大財務業業務行為為之處理理程序。三、與公司簽簽證會計計師進行行交流。四、對內部稽稽核人員員及其工工作進行行考核。五、對公司之之內部控控制進行行考核。六、評估、檢檢查、監監督公
18、司司存在或或潛在之之各種風風險。七、檢查公司司遵守法法律規範範之情形形。八、審核本守守則第三三十二條條所述涉涉及董事事利益衝衝突應迴迴避表決決權行使使之交易易,特別別是重大大關係人人交易、取得或或處分資資產、資資金貸與與及背書書保證及及成立以以投資為為目的投投資公司司等。九、評核會計計師之資資格並提提名適任任人選。審計委員員會應有有獨立董董事參與與並擔任任召集人人,且宜宜邀請獨獨立監察察人列席席。前項之獨獨立董事事應至少少有一名名具有會會計或財財務專業業背景。第二十九九條上市上櫃櫃公司應應選擇專專業、負負責且具具獨立性性之簽證證會計師師,定期期對公司司之財務務狀況及及內部控控制實施施查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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