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X X X 公司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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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 X X 公公 司司 章 程程公司章程程指引关于发布布公司司章程指指引的的通知各省、自自治区、直辖市市及计划划单列市市证管办办(证监监会):为维护证证券市场场的健康康发展,适应上上市公司司规范运运作的实实际需要要,根据据公司司法、国务务院关于于原有有有限责任任公司和和股份公公司依照照公司司法进进行规范范的通知知(国国发119955177号)以以及国家家经济贸贸易委员员会关关于贯彻彻国务务院关于于原有有有限责任任公司和和股份公公司依照照公司司法时时行规范范的通知知(国国经贸企企199958955号)等等文件的的精神,中国证证监会制制定了上市公公司章程程指引(以下下简称指引),现现发给你你们,请
2、请督促辖辖区的上上市公司司按照本本通知的的要求,做好公公司章程程的起草草或修订订工作。章程指指引的的内容由由正文和和注释两两部分组组成。正正文部分分,以“()”标示的的内容,由公司司按照实实际情况况填入。发行内资资股(AA股)或或者境内内上市外外资股(B股),以及既既发行内内资股又又发行境境内上市市外资股股的上市市公司(以下简简称“上市公公司”),应应当按章程指指引注注释部分分的解释释和说明明,参考考章程程指引正文部部分所包包含的内内容。上上市公司司可以根根据具体体情况,在其章章程中规规定章章程指引引包含含内容以以外的、适合本本公司实实际情况况的其他他内容,也可以以在不改改变章章程指引引正文文
3、部分内内容含义义的前提提下,对对章程程指引规定的的内容做做文字和和顺序的的调整或或变动。上市公公司根据据需要,对章章程指引引的内内容进行行删除或或者修改改的,应应当在其其向中国国证监会会申报的的股票发发行和上上市及其其他有关关报批事事项的申申请材料料中进行行说明。无正当当理由擅擅自修改改或删除除章程程指引所规定定的必备备内容的的,中国国证监会会将不受受理该上上市公司司有关报报批事项项的申请请。首次公开开发行股股票的公公司,在在其向中中国证监监会报送送申请材材料时,其公司司章程(或公司司章程草草案)的的内容,应当按按照章章程指引引及本本通知的的要求起起草或修修订。发行境外外上市外外资股,或者既既
4、发行内内资股又又发行境境外上市市外资股股的上市市公司,应当继继续执行行到境境外上市市公司章章程必备备条款的规定定,免于于执行本本通知的的要求。章程指指引自自本通知知发布之之日执行行。在此此以前已已经获得得批准在在证券交交易所上上市的上上市公司司的公司司章程,没有载载明章章程指引引内容容的,有有关公司司应当在在本通知知发出后后的第一一次股东东年会上上,对其其公司章章程作出出相应的的修改。中国证券券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一九九七七年十二二月十六六日目录第一章总总则第二章经经营宗旨旨和范围围第三章股股份第一节股股份发行行第二节股股份增减减和回购购第三节股股份转让让第四章股股东和股股东大会会第一节股股东第
5、二节股股东大会会第三节股股东大会会提案第四节股股东大会会决议第五章董董事会第一节董董事第二节董董事会第三节董董事会秘秘书第六章经经理第七章监监事会第一节监监事第二节监监事会第三节监监事会决决议第八章财财务、会会计和审审计第一节财财务会计计制度第二节内内部审计计第三节会会计师事事务所的的聘任第九章通通知与公公告第一节通通知第二节公公告第十章合合并、分分立、解解散和清清算第一节合合并或分分立第二节解解散和清清算第十一章章修改章章程第十二章章附则第一章总总则第一条为为维护公公司、股股东和债债权人的的合法权权益,规规范公司司的组织织和行为为,根据据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公公司法(以下下简称公司法法)和和其
6、他有有关规定定,制订订本章程程。第二条公公司系依依照(法规规名称)和其他他有关规规定成立立的股份份有限公公司(以以下简称称“公司”)。公司经(批准机机关和准准批文件件名称)批准,以(设设立方式式)设立立,在(公司登登记机关关所在地地名)工工商行政政管理局局注册登登记,取取得营业业执照。注释:(公司法法)实施施以前成成立的公公司,除除具体表表述公司司成立所所依据的的法律或或者行政政法规外外,还应应当在章章程中说说明公司司是否已已按照有有关规定定,对照照公司司法进进行了规规范,并并依法履履行了重重新登记记手续。第三条公公司于(批准日日期)经经(批准准机关全全称)批批准,首首次向社社会公众众发行人人
7、民币普普通股(股份数数额)股股。其中中,公司司向境内内投资人人发行的的以人民民币认购购的内资资股为(股份数数额),于(上上市日期期)在(证券交交易所全全称)上上市;公公司向境境外投资资人发行行的以外外币发行行的以外外币认购购并且在在境内上上市的上上市外资资股为(股份数数额),于(上上市日期期)在(证券交交易所全全称)上上市。注释:没没有发行行(或拟拟发行)境内上上市外资资股的公公司,无无需就本本条有关关境内上上市外资资股的内内容作出出说明。以下同同。第四条公公司注册册名称:(中文文名称)(英文名名称)第五条公公司住所所:(公公司住所所地址全全称,邮邮政编码码)。第六条公公司注册册资本为为人民币
8、币(注册册资本数数额)元元。注释:公公司因增增加或者者减少注注册资本本而导致致注册资资本总额额变更的的,可以以在股东东大会通通过同意意增加或或减少注注册资本本的决议议后,再再就此而而需要修修改公司司章程的的事项通通过一项项决议,并说明明授权董董事会具具体办理理注册资资本的变变更登记记手续。第七条公公司营业业期限为为(年数数)或者者(公司司为永久久存续的的股份有有限公司司)。第八条董董事长为为公司法法定代表表人。第九条公公司全部部资产分分为等额额股份,股东以以其持股股份为限限对公司司承担责责任,公公司以其其全部资资产对公公司的债债务承担担责任。第十条本本公司章章程自生生效之日日起,即即成为规规范
9、公司司的组织织与行为为、公司司与股东东、股东东与股东东之间权权利义务务关系的的,具有有法律约约束力的的文件。股东可可以依据据公司章章程起诉诉公司;公司可可以依据据公司章章程起诉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和其他高高级管理理人员;股东可可以依据据公司章章程起诉诉股东;股东可可依据公公司章程程起诉公公司的董董事、监监事、经经理和其其他高级级管理人人员。第十一条条本章程程所称其其他高级级管理人人员指公公司的董董事会秘秘书、财财务负责责人。注释:公公司可根根据实际际情况,在章程程中确定定属于公公司高级级管理人人员的人人员。第二章经经营宗旨旨和范围围第十二条条公司的的经营宗宗旨:(宗旨内内容)第十三条条经
10、公司司登记机机关核准准,公司司经营范范围是:(经营营范围内内容)第三章股股份第一节股股份发行行第十四条条公司的的股份采采取股票票的形式式。第十五条条公司发发行的所所有股份份均为普普通股。第十六条条公司股股份的发发行,实实行公开开、公平平、公正正的原则则、同股股同权、同股同同利。第十七条条公司发发行的股股票,以以人民币币标明面面值。第十八条条公司的的内资股股,在(证券登登记机构构名称)集中托托管;公公司的境境外上市市外资股股,在(证券登登记机构构名称)集中托托管。第十九条条公司经经批准发发行的普普通股总总数为(股份数数额),成立时时向发起起人(各各发起人人姓名或或者名称称)发行行(股份份数额),
11、占公公司可发发行普通通股总数数的百分分之(百百分比数数)。第二十条条公司的的股本结结构为:普通股股(数额额)股,其中发发起人持持有(股股份数额额),其其他内资资股股东东持有(股份数数额),境内上上市外资资股股东东持有(股份数数额)。注释:已已成立三三年或三三年以上上的公司司,发起起人已将将所持股股份转让让的,无无需填入入发起人人的持股股数额。第二十一一条公司司或公司司的子公公司(包包括公司司的附属属企业)不以赠赠与、垫垫资、担担保、补补偿或贷贷款等形形式,对对购买或或者拟购购买公司司股份的的人提供供任何资资助。第二节股股份增减减和回购购第二十二二条公司司根据经经营和发发展的需需要,依依照法律律
12、、法规规的规定定,经股股东大会会分别作作出决议议,可以以采用下下列方式式增加资资本:(一)向向社会公公众发行行股份;(二)向向现有股股东配售售股份;(三)向向现有股股东派送送红股;(四)以以公积金金转增股股本;(五)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规定以以及国务务院证券券主管部部门批准准的其他他方式。注释:发发行可转转换公司司债的公公司,还还应当在在章程中中对可转转换公司司债的发发行、转转股程序序和安排排以及转转股所导导致的公公司股本本变更等等事项作作出具体体规定。第二十三三条根据据公司章章程的规规定,公公司可以以减少注注册资本本。公司司减少注注册资本本,按照照公司司法以以及其他他有关规规定和公公司章程程
13、规定的的程序办办理。第二十四四条公司司在下列列情况下下,经公公司章程程规定的的程序通通过,并并报国家家有关主主管机构构批准后后,可以以购回本本公司的的股票:(一)为为减少公公司资本本而注销销股份;(二)与与持有本本公司股股票的其其他公司司合并。除上述情情形外,公司不不进行买买卖本公公司股票票的活动动。第二十五五条公司司购回股股份,可可以下列列方式之之一进行行:(一)向向全体股股东按照照相同比比例发出出购回要要约;(二)通通过公开开交易方方式购回回;(三)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规定和和国务院院证券主主管部门门批准的的其它情情形。第二十六六条公司司购回本本公司股股票后,自完成成回购之之日起十十日内注
14、注销该部部分股份份,并向向工商行行政管理理部门申申请办理理注册资资本的变变更登记记。第三节股股份转让让第二十七七条公司司的股份份可以依依法转让让。第二十八八条公司司不接受受本公司司的股票票作为质质押权的的标的。第二十九九条发起起人持有有的公司司股票,自公司司成立之之日起三三年以内内不得转转让。董事、监监事、经经理以及及其他高高级管理理人员应应当在其其任职期期间内,定期向向公司申申报其所所持有的的本公司司股份;在其任任职期间间以及离离职后六六个月内内不得转转让其所所持有的的本公司司的股份份。第三十条条持有公公司百分分之五以以上有表表决权的的股份的的股东,将其所所持有的的公司股股票在买买入之日日起
15、六个个月内卖卖出,或或者在卖卖出之日日起六个个月内又又买入的的,由此此获得的的利润归归公司所所有。前款规定定适用于于持有公公司百分分之五以以上有表表决权股股份的法法人股东东的董事事、监事事、经理理和其他他高级管管理人员员。第四章股股东和股股东大会会第一节股股东第三十一一条公司司股东为为依法持持有公司司股份的的人。股东按其其所持有有股份的的种类享享有权利利,承担担义务;持有同同一种类类股份的的股东,享有同同等权利利,承担担同种义义务。第三十二二条股东东名册是是证明股股东持有有公司股股份的充充分证据据。第三十三三条公司司依据证证券登记记机构提提供的凭凭证建立立股东名名册。注释:公公司应当当与证券券
16、登记机机构签订订股份保保管协议议,定期期查询主主要股东东资料以以及主要要股东的的持股变变更(包包括股权权的出质质)情况况,及时时掌握公公司的股股权结构构。第三十四四条公司司召开股股东大会会,分配配股利、清算及及从事其其他需要要确认股股权的行行为时,由董事事会决定定某一日日为股权权登记日日,股权权登记日日结束时时的在册册股东为为公司股股东。第三十五五条公司司股东享享有下列列权利:(一)依依照其所所持有的的股份份份额获得得股利和和其他形形式的利利益分配配;(二)参参加事委委派股东东代理人人参加股股东会议议;(三)依依照其所所持有的的股份份份额行使使表决权权;(四)对对公司的的经营行行为进行行监督,
17、提出建建议或者者质询;(五)依依照法律律、行政政法规及及公司章章程的规规定转让让、赠与与或质押押其所持持有的股股份;(六)依依照法律律、公司司章程的的规定获获得有关关信息,包括:1、缴付付成本费费用后得得到公司司章程;2、缴付付合理费费用后有有以查阅阅和复印印;(1)本本人持股股资料;(2)股股东大会会会议记记录;(3)中中期报告告和年度度报告;(4)公公司股本本总额、股本结结构;(七)公公司终止止或者清清算时,按其所所持有的的股份份份额参加加公司剩剩余财产产的分配配;(八)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及公司司章程所所赋予的的其他权权利。第三十六六条股东东提出查查阅前条条所述有有关信息息或者索索取资料
18、料的,应应当向公公司提供供证明其其持有公公司股份份的种类类以及持持股数量量的书面面文件,公司经经核实股股东身份份后按照照股东的的要求予予以提供供。第三十七七条股东东大会、董事会会的决议议违反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侵犯犯股东合合法权益益的,股股东有权权向人民民法院提提起要求求停止该该违法行行为和侵侵害行为为的诉讼讼。第三十八八条公司司股东承承担下列列义务:(一)遵遵守公司司章程;(二)依依其所认认购的股股份和入入股方式式缴纳股股金;(三)除除法律、法规规规定的情情形外,不得退退股;(四)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及公司司章程规规定应当当承担的的其他义义务。第三十九九条持有有公司百百分之五五以上有有表决
19、权权股份的的股东,将其持持有的股股份进行行质押的的,应当当自该事事实发生生之日起起三个工工作日内内,向公公司作出出书面报报告。第第四十条条公司的的控股股股东在行行使表决决权埋,不得作作出有损损于公司司和其他他股东合合法权益益的决定定。第四十一一条本章章程所称称“控股股股东”是指具具备下列列条件之之一的股股东:(一)此此人单独独或者与与他人一一致行动动时,可可以选出出半数以以上的董董事;(二)此此人单独独或者与与他人一一致行动动时,可可以行使使公司百百分之三三十以上上的表决决权或者者可控制制公司百百分之三三十以上上的表决决权的行行使;(三)此此人单独独或者与与他人一一致行动动时,持持有公司司百分
20、之之三十以以上的股股分;(四)此此人单独独或者与与他人一一致行动动时,可可以以其其它方式式在事实实上控制制公司。本条所称称“一致行行动”是指两两个或者者两个以以上的人人以协议议的方式式(不论论口头或或者书面面)达成成一致,通过其其中任何何一;个个取得对对公司的的投票权权,以达达到或者者巩固控控制公司司的目的的的行为为。第二节股股东大会会第四十二二条股东东大会是是公司的的权力机机构,依依法行使使下列职职权:(一)决决定公司司经营方方针和投投资计划划;(二)选选举和更更换董事事,决定定有关董董事的报报酬事项项;(三)选选举和更更换由股股东代表表出任的的监事,决定有有关监事事的报酬酬事项;(四)审审
21、议批准准董事会会的报告告;(五)审审议批准准监事会会的报告告;(六)审审议批准准公司的的年度财财务预算算方案、决算方方案;(七)审审议批准准公司的的利润分分配方案案和弥补补亏损方方案;(八)对对公司增增加或者者减少注注册资本本作出决决议;(九)对对发行公公司债券券作出决决议;(十)对对公司合合并、分分立、解解散和清清算等事事项作出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公司章程程;(十二)对公司司聘用、解聘会会计师事事务所作作出决议议;(十三)审议代代表公司司发行在在外有表表决权的的股份总总数的百百分之五五以上的的股东的的提案;(十四)审议法法律、法法规和公公司章程程规定应应当由股股东大会会决定的的其他事事项。
22、第四十三三条股东东大会分分为股东东年会和和临时股股东大会会。股东东年会每每年召开开一次,并应于于上一个个会计年年度完结结之后的的六个月月内举行行。第四十四四条有下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的,公司司在事实实发生之之日起两两个月以以内召开开临时股股东大会会:(一)董董事人数数不足(公司法法)规定定的法定定最低人人数,或或者少于于章程所所定人数数的三分分之二时时;(二)公公司未弥弥补的亏亏损达股股本总额额的三分分之一时时;(三)单单独或者者合并持持有公司司有表决决权股份份总额百百分之十十(不含含投票代代理权)以上的的股东书书面请求求时;(四)董董事会认认为必要要时;(五)监监事会提提议召开开时;(六)公公司
23、章程程规定的的其他情情形。前述第(三)项项持股股股数按股股东提出出书面要要求计算算。注释:公公司应当当在章程程中确定定本条第第(一)项的具具体人数数。第四十五五条临时时股东大大会只对对通知中中列明的的事项作作出决议议。第四十六六条股东东大会会会议由董董事会依依法召集集,由董董事长主主持。董董事长因因故不能能履行职职务时,由董事事长指定定的副董董事长或或其它董董事主持持,董事事长和副副董事长长均不能能出席会会议,董董事长也也未指定定人选的的,由董董事会指指定一名名董事主主持会议议,董事事会未指指定会议议主持人人的,由由出席会会议的股股东共同同推举一一名股东东主持会会议;如如果因任任何理由由,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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