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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造师师执业资资格制度度暂行规规定人发2200221111号各省、自自治区、直辖市市人事厅厅(局)、建设设厅(委委),国国务院各各部委、各直属属机构人人事(干干部)部部门,中中央管理理的企业业:为了了加强建建设工程程项目总总承包与与施工管管理,保保证工程程质量和和施工安安全,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建筑法法和建设工工程质量量管理条条例的的有关规规定,人人事部、建设部部决定对对建设工工程项目目总承包包及施工工管理的的专业技技术人员员实行建建造师执执业资格格制度。现将建造师师执业资资格制度度暂行规规定印印发给你你们,请请遵照执执行。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人事部部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建设部部二二二年十二
2、二月九日日建造师执执业资格格制度暂暂行规定定第一一章总则第一一条为了了加强建建设工程程项目管管理,提提高工程程项目总总承包及及施工管管理专业业技术人人员素质质,规范范施工管管理行为为,保证证工程质质量和施施工安全全,根据据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建建筑法、建建设工程程质量管管理条例例和国国家有关关职业资资格证书书制度的的规定,制定本本规定。第二二条本本规定适适用于从从事建设设工程项项目总承承包、施施工管理理的专业业技术人人员。第三三条国国家对建建设工程程项目总总承包和和施工管管理关键键岗位的的专业技技术人员员实行执执业资格格制度,纳入全全国专业业技术人人员执业业资、格格制度统统一规划划。第四四条建建
3、造师分分为一级级建造师师和二级级建造师师。英文文分别译译为:CConsstruuctoor和Asssociiatee Coonsttrucctorr。第五五条人人事部、建设部部共同负负责国家家建造师师执业资资格制度度的实施施工作。第二二章考考试第六六条一一级建造造师执业业资格实实行统一一大纲、统一命命题、统统一组织织的考试试制度,由人事事部、建建设部共共同组织织实施,原则上上每年举举行一次次考试。第七七条建建设部负负责编制制一级建建造师执执业资格格考试大大纲和组组织命题题工作,统一规规划建造造师执业业资格的的培训等等有关工工作。培训训工作按按照培训训与考试试分开、自愿参参加的原原则进行行。第八
4、八条人人事部负负责审定定一级建建造师执执业资格格考试科科目、考考试大纲纲和考试试试题,组织实实施考务务工作;会同建建设部对对考试考考务工作作进行检检查、监监督、指指导和确确定合格格标准。第九九条一一级建造造师执业业资格考考试,分分综合知知识与能能力和专专业知识识与能力力两个部部分。其其中,专专业知识识与能力力部分的的考试,按照建建设工程程的专业业要求进进行,具具体专业业划分由由建设部部另行规规定。第十十条凡凡遵守国国家法律律、法规规,具备备下列条条件之一一者,可可以申请请参加一一级建造造师执业业资格考考试:(一一)取得得工程类类或工程程经济类类大学专专科学历历,工作作满6年,其其中从事事建设工
5、工程项目目施工管管理工作作满4年。(二二)取得得工程类类或工程程经济类类大学本本科学历历,工作作满4年,其其中从事事建设工工程项目目施工管管理工作作满3年。(三三)取得得工程类类或工程程经济类类双学士士学位或或研究生生班毕业业,工作作满3年,其其中从事事建设工工程项目目施工管管理工作作满2年。(四四)取得得工程类类或工程程经济类类硕士学学位,工工作满22年,其其中从事事建设工工程项目目施工管管理工作作满1年。(五五)取得得工程类类或工程程经济类类博士学学位,从从事建设设工程项项目施工工管理工工作满11年。第十十一条参加一一级建造造师执业业资格考考试合格格,由各各省、自自治区、直辖市市人事部部门
6、颁发发人事部部统一印印制,人人事部、建设部部用印的的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一一级建造造师执业业资格证证书。该证书书在全国国范围内内有效。第十十二条二级建建造师执执业资格格实行全全国统一一大纲,各省、自治区区、直辖辖市命题题并组织织考试的的制度。第十十三条建设部部负责拟拟定二级级建造师师执业资资格考试试大纲,人事部部负责审审定考试试大纲。各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人人事厅(局),建设厅厅(委)按照国国家确定定的考试试大纲和和有关规规定,在在本地区区组织实实施二级级建造师师执业资资格考试试。第十十四条凡遵纪纪守法并并具备工工程类或或工程经经济类中中等专科科以上学学历并从从事建设设工程项项目施工工管理工
7、工作满22年,可可报名参参加二级级建造师师执业资资格考试试。第十十五条二级建建造师执执业资格格考试合合格者,由省、自治区区、直辖辖市人事事部门颁颁发由人人事部、建设部部统一格格式的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二级级建造师师执业资资格证书书。该该证书在在所在行行政区域域内有效效。第三三章注注册第十十六条取得建建造师执执业资格格证书的的人员,必须经经过注册册登记,方可以以建造师师名义执执业。第十十七条建建设部或或其授权权的机构构为一级级建造师师执业资资格的注注册管理理机构。省、自自治区、直辖市市建设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或或其授权权的机构构为二级级建造师师执业资资格的注注册管理理机构。第十十八条申请注注册的人人员
8、必须须同时具具备以下下条件:(一一)取得得建造师师执业资资格证书书;(二二)无犯犯罪记录录;(三三)身体体健康,能坚持持在建造造师岗位位上工作作;(四四)经所所在单位位考核合合格。第十十九条一级建建造师执执业资格格注册,由本人人提出申申请,由由各省、自治区区、直辖辖市建设设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或其授授权的机机构初审审合格后后,报建建设部或或其授权权的机构构注册。准予注注册的申申请人,由建设设部或其其授权的的注册管管理机构构发放由由建设部部统一印印制的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一级级建造师师注册证证。二级级建造师师执业资资格的注注册办法法,由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建建设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制定定,颁发发辖区内
9、内有效的的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二二级建造造师注册册证,并报建建设部或或其授权权的注册册管理机机构备案案。第二二十条人事部部和各级级地方人人事部门门对建造造师执业业资格注注册和使使用情况况有检查查、监督督的责任任。第二二十一条条建造造师执业业资格注注册有效效期一般般为3年,有有效期满满前3个月,持证者者应到原原注册管管理机构构办理再再次注册册手续。在注册册有效期期内,变变更执业业单位者者,应当当及时办办理变更更手续。再次次注册者者,除应应符合本本规定第第十八条条规定外外,还须须提供接接受继续续教育的的证明。第二二十二条条经注注册的建建造师有有下列情情况之一一的,由由原注册册管理机机构注销销注册:(
10、一一)不具具有完全全民事行行为能力力的。(二二)受刑刑事处罚罚的。(三三)因过过错发生生工程建建设重大大质量安安全事故故或有建建筑市场场违法违违规行为为的。(四四)脱离离建设工工程施工工管理及及其相关关工作岗岗位连续续2年(含含2年)以以上的。(五五)同时时在2个及以以上建筑筑业企业业执业的的。(六六)严重重违反职职业道德德的。第二二十三条条建设设部和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建建设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应当当定期公公布建造造师执业业资格的的注册和和注销情情况。第四四章职职责第二二十四条条建造造师经注注册后,有权以以建造师师名义担担任建设设工程项项目施工工的项目目经理及及从事其其他施工工活动的的管理。
11、第二二十五条条建适适师在工工作中,必须严严格遵守守法律、法规和和行业管管理的各各项规定定,恪守守职业道道德。第二二十六条条建造造师的执执业范围围:(一一)担任任建设工工程项目目施工的的项目经经理。(二二)从事事其他施施工活动动的管理理工作。(三三)法律律、行政政法规或或国务院院建设行行政主管管部门规规定的其其他业务务。第二二十七条条一级级建造师师的执业业技术能能力:(一一)具有有一定的的工程技技术、工工程管理理理论和和相关经经济理论论水平,并具有有丰富的的施工管管理专业业知识。(二二)能够够熟练掌掌握和运运用与施施工管理理业务相相关的法法律、法法规、工工程建设设强制性性标准和和行业管管理的各各
12、项规定定。(三三)具有有丰富的的施工管管理实践践经验和和资历,有较强强的施工工组织能能力,能能保证工工程质量量和安全全生产。(四四)有一一定的外外语水平平。第二二十八条条二级级建造师师的执业业技术能能力:(一一)了解解工程建建设的法法律、法法规、工工程建设设强制性性标准及及有关行行业管理理的规定定。(二二)具有有一定的的施工管管理专业业知识。(三三)具有有一定的的施工管管理实践践经验和和资历,有一定定的施工工组织能能力,能能保证工工程质量量和安全全生产。第二二十九条条按照照建设部部颁布的的建筑筑业企业业资质等等级标准准,一一级建造造师可以以担任特特级、一一级建筑筑业企业业资质的的建设工工程项目
13、目施工的的项目经经理;二二级建造造师可以以担任二二级及以以下建筑筑业企业业资质的的建设工工程项目目施工的的项目经经理。第三三十条建造师师必须接接受继续续教育,更新知知识,不不断提高高业务水水平。第五五章附附则第三三十一条条国家家在实施施一级建建造师执执业资格格考试之之前,对对长期在在建设工工程项目目总承包包及施工工管理岗岗位上工工作,具具有较高高理论水水平与丰丰富实践践经验,并受聘聘高级专专业技术术职务的的人员,可通过过考核认认定办法法取得建建造师执执业资格格证书。考核认认定办法法由人事事部、建建设部另另行制定定。第三三十二条条建造造师的专专业划分分、建设设工程项项目施工工管理关关键岗位位的确定定和具体体执业要要求由建建设部另另行规定定。第三三十三条条二级级建造师师执业资资格的管管理,由由省、自自治区、直辖市市人事部部门、建建设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根据据国家有有关规定定,制定定具体办办法,组组织实施施,并分分别报人人事部、建设部部备案。第三三十四条条经国国务院有有关部门门同意,获准在在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境内内从事建建设工程程项目施施工管理理的外籍籍及港、澳、台台地区的的专业人人员,符符合本规规定要求求的,也也可报名名参加建建造师执执业资格格考试以以及申请请注册。第三三十五条条本规规定由人人事部和和建设部部按职责责分工负负责解释释。第三三十六条条本规规定自发发布之日日30日后后施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