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关于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之思考的应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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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完善善民事诉诉讼调解解制度之之思考郑跃跃辉长期期以来,我国民民事诉讼讼中极为为重视和和倡导法法院调解解,实践践中相当当一部分分民事案案件是以以调解方方式解决决的,肖肖扬院长长在20006年年3月所所作的最高人人民法院院工作报报告中中指出:“全国国法院加加大司法法调解力力度,一一审案件件调解结结案率332.11%,许许多基层层法院达达70%以上。”可见见,调解解已成为为全国法法院民事事案件的的主要结结案方式式之一。然而,法院调调解在定定纷止争争、维护护社会安安定团结结等方面面取得巨巨大成就就的同时时,偏重重调解的的做法也也产生了了一些负负面效应应,需要要引起我我们的高高度重视视,并尽尽快尝试
2、试对民事事诉讼调调解制度度进行完完善。一、“调解解型”审审判方式式的主要要优点。“调调解型”审判方方式之所所以被高高度重视视及广泛泛运用,原因在在于其具具有以下下优点:1、调解自自愿性凸凸显了当当事人在在解决纠纠纷过程程中的主主体地位位和主导导作用,使通过过协商所所达成的的纠纷解解决结果果能够符符合双方方当事人人的意愿愿。2、调解的的和解性性有利于于缓和当当事人因因纠纷和和诉讼引引起的人人际紧张张关系,达到案案结事了了的良好好社会效效果。如如怀铁法法院20005年年以来审审理的十十余件债债务、离离婚纠纷纷,有775%经经调解后后当事人人达成调调解协议议或和解解后撤诉诉,在缓缓和人际际关系的的同
3、时,有效维维系了社社会稳定定。3、调解过过程的非非程序性性,允许许调解结结果灵活活多样,使法官官能够依依据案件件的具体体情形灵灵活机动动地进行行调解,成功率率高。4、加强调调解工作作有利于于提高诉诉讼效益益,树立立司法权权威,实实现“公公正与效效率”的的司法目目标。司司法实践践中,调调解对减减少目前前法院的的民事积积案具有有非常重重要的意意义,且且案件执执行效果果也比较较理想。如怀铁铁法院近近三年来来调解结结案的案案件,当当事人自自动履行行率在663%以以上。二、传统“调解型型”审判判方式与与构建和和谐社会会的内在在矛盾、冲突探探析。构建建和谐社社会,要要求人与与人之间间权利义义务关系系清楚明
4、明确,违违法行为为及时得得到制裁裁,建立立一个公公正及诚诚信的社社会。而而传统的的“调解解型”审审判方式式,却在在一定程程度上背背离了诚诚信、和和谐社会会的真正正内在要要求。主主要体现现在以下下方面:1、法院调调解为促促使当事事人让步步息讼,经常要要付出牺牺牲一方方合法权权利的代代价。无无让步则则无调解解,而由由于法院院调解发发生在诉诉讼中,就应以以判决作作为参照照的标准准,而一一旦以此此标准来来检验诉诉讼中的的调解,就可发发现让步步大多数数是单向向的,而而且往往往是非违违约方和和被侵权权人作出出的让步步,而对对违约方方和侵权权人来说说,调解解的结果果常比判判决更有有利。因因此,调调解的成成功
5、往往往是以权权利人放放弃部分分权利为为代价,即使调调解中的的让步都都是当事事人自愿愿作出的的,也仍仍然存在在着对权权利保护护不足的的问题。事实上上,调解解的本质质特征即即在于当当事人部部分地放放弃自己己的合法法权利,这种解解决方式式违背了了权利是是受国家家强制力力保护的的利益的的本质。调解的的结果虽虽然使争争议解决决,但付付出的代代价却是是牺牲当当事人的的合法权权利,这这违背了了法制的的一般要要求,这这种对违违反民事事法律者者的姑息息导致民民事、经经济法律律约束的的软化,起到了了负面的的示范作作用,反反而容易易诱发更更多的违违约及侵侵权行为为。2、法院调调解容易易变异为为强制调调解。自自愿原则
6、则是民事事调解最最重要和和最核心心的原则则。但我我国法院院调解制制度本身身却隐含含着自愿愿演变为为强制的的契机:调解人人员与审审判人员员在身份份上的竞竞合,使使调解人人员具有有潜在的的强制力力,当法法官摆出出裁判者者的身份份进行调调解时,或明或或暗的强强制就会会在调解解中占主主导地位位,在强强制力的的作用下下,自愿愿原则不不得不变变形、虚虚化。现现实中,法官强强制调解解一般不不会以纯纯粹的形形式表现现出来,而是采采取尽可可能隐蔽蔽的方式式,如“以劝压压调”、“以拖拖压调”、“以以判压调调”、“以诱压压调”等等。以上上不管是是哪一种种形式,所谓的的“自愿愿”原则则都可能能实质上上被否定定了。3、
7、法院调调解中实实体法和和程序法法对法官官的约束束被双重重软化,从而助助长了司司法不公公、司法法腐败和和地方保保护主义义等不正正之风。在法院院调解过过程中,无论是是对实体体法还是是程序法法的适用用,都存存在“流流动性”和“随随意性”的特征征,这使使得法官官在调解解中所受受程序法法与实体体法的约约束“双双重软化化”。程程序法约约束的软软化,造造成了法法官行为为失范和和审判活活动无序序;实体体法约束束的软化化,导致致了调解解结果的的隐性违违法和审审判权的的滥用。在当前前道德滑滑坡、社社会风气气不好的的环境下下,这些些无疑加加剧了以以审判权权交换经经济利益益这一司司法活动动中的腐腐败现象象,给审审判的
8、公公正性抹抹上了一一层浓厚厚的阴影影。如甲甲地公司司与乙地地企业发发生纠纷纷,乙地地企业是是当地利利税上缴缴大户,政府部部门打招招呼,法法院明知知乙企业业理亏,如果判判决偏袒袒乙,上上诉必然然改判,这时如如果用调调解方式式,则可可从双方方关系、自愿履履行及执执行难等等方面压压制甲,说服甲甲地公司司让步调调解,达达到天衣衣无缝的的效果,调解事事实上成成为地方方保护主主义的利利器。又又如最高高人民法法院承认认的背靠靠背调解解,其中中的隐性性违法调调解最为为人诟病病,当法法官单独独对某个个当事人人做调解解工作时时,即使使调解中中有哪些些事项违违法,当当事人基基本上无无法举证证,不利利于维护护权利,这
9、最终终又在一一定程度度上推动动了违法法调解。4、法院调调解使司司法正义义受到损损害。一一些学者者认为,推崇调调解的结结果不过过是向因因缺乏资资源而不不能通过过审判购购买正义义的人们们推销质质次价廉廉的“正正义”而而已。在在审判外外的交涉涉中本来来就无力力实现自自己权利利的当事事人,即即使到了了调解的的场合再再次提出出自己的的主张,只要对对方有拒拒绝的权权利也就就不得不不再次碰碰壁,或或者反而而被迫接接受不明明不白的的妥协。如果想想克服这这样的局局限,担担任调解解的第三三者只好好或者把把立足点点移向较较弱的当当事者一一方以补补充其交交涉能力力的不足足,或者者就干脆脆把自己己认为是是正确的的解决方
10、方案压给给当事者者双方,强行要要求他们们的承认认。但是是,在本本来不存存在必要要的程序序装置来来使第三三者判断断和强制制过程正正当化的的调解中中,第三三者的这这种做法法会被认认为是依依仗赤裸裸裸的权权力强加加于人,从而引引起对调调解的正正义性的的更大疑疑问。三、传统“调解型型”审判判方式弊弊端产生生的原因因分析。1、对民事事案件依依赖调解解的历史史原因。在中国国传统社社会,受受儒家“礼治”、“无无讼”思思想的影影响,人人们对一一般的民民事纠纷纷采取的的解决途途径更多多的是调调解而非非诉讼。第一次次国内革革命战争争时期孕孕育了近近代调解解制度的的雏形,并于于抗日战战争时期期的革命命根据地地发展到
11、到了一个个新的阶阶段,出出现了司司法调解解,发展展为著名名的“马马锡五审审判方式式”。由由此,以以“马锡锡五审判判方式”为代表表的民事事诉讼制制度与各各种形式式的调解解共同构构成了一一个有机机的纠纷纷解决机机制。建建国后,我国先先后通过过一系列列法律,法规的的制定和和修改,确立了了诉讼调调解制度度及人民民调解制制度,同同时注意意人民调调解与诉诉讼调解解的有机机结合。为此,最高人人民法院院加强了了对诉讼讼调解工工作的指指导,提提高诉讼讼调解水水平,制制定了关于人人民法院院民事调调解工作作若干问问题的规规定,指导各各级人民民法院按按照“能能调则调调、当判判则判、调判结结合、案案结事了了”的要要求,
12、不不断提高高诉讼调调解水平平。这使使得司法法实践中中,很多多法院过过分推崇崇和依赖赖调解,基层法法院的案案件调解解率普遍遍达到770%以以上。2、以“隐隐性强制制”的做做法促成成案件结结案的原原因。具具体表现现在“以以劝压调调、以判判压调、以拖压压调、以以诱压调调”等。法官的的这种做做法无非非是利用用法官和和法律这这一优势势地位和和当事人人的信赖赖,迫使使当事人人接受法法官的调调解方案案,从而而达到调调解结案案。由于于调解结结案的案案件不能能上诉,且再审审理由也也仅限于于有证据据证明违违反自愿愿和合法法原则,再审的的可能性性比判决决的案件件小得多多,对法法官而言言,这种种做法一一是能减减少工作
13、作量和化化解风险险,消除除上诉、再审改改判后的的错案责责任追究究。二是是可以以以当事人人自愿为为托词,减少来来自人情情或其他他方面的的社会压压力。3、以调解解结案率率作为审审判业绩绩的功利利主义的的原因。很多法法院尤其其是基层层法院,对法官官的调解解结案率率都有指指标要求求,必须须达到一一定程度度的结案案率才能能说明该该法官的的业务能能力与业业务水平平,并将将此作为为年度考考核的依依据之一一。这种种做法明明显的带带有功利利主义色色彩,迫迫使法官官采取种种种方式式压制当当事人的的意愿,从而达达到调解解结果。近日日肖扬院院长在全全国高级级法院院院长会议议上指出出,“司司法可以以促进社社会和谐谐,但
14、和和谐不是是不要正正义,不不是不顾顾原则,我们所所追求的的和谐必必须是公公平的和和谐、正正义的和和谐,不不论是判判决也好好还是其其他纠纷纷解决方方式如司司法调解解,都不不能牺牲牲公平和和正义来来求得短短暂的和和谐。不不遵守法法律,不不讲原则则,没有有标准,和谐也也不会长长久,甚甚至司法法的软弱弱会助纣纣为虐,导致更更多的纠纠纷的发发生。”这一告告诫可谓谓是切中中肯綮。很显然然,我们们的调解解制度与与构建和和谐社会会之间的的矛盾,正是要要从制度度本身去去寻找突突破口。四、民事调调解制度度的完善善方案调审审分离,让司法法ADRR与人民民调解、仲裁等等并行运运作。ADDR即替替代性纠纠纷解决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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