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doc 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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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37号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二年十月八日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的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质量,保障危险化学品储存、搬运、运输和使用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以下简称包装物、容器)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按照有
2、关法规、标准专门设计制造的,用于盛装危险化学品的桶、罐、瓶、箱、袋等包装物和容器,包括用于汽车、火车、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的监督管理,并审批发放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以下简称定点证书)。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必须由取得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未取得定点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用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包装物、容器。 第二章定点企业的基本条件、申请和审
3、批 第六条 定点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营业执照;(二)具有能够满足生产需要的固定场所;(三)具有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手段;(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艺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五)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六)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特种作业人员。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当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第七条 申请定点生产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评价。第八条 评价机构应当对申请定点生产的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第九条 申请定点生产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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