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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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实实施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土地管理理法办办法(19887年112月220日安安徽省第第六届人人民代表表大会常常务委员员会第三三十三次次会议通通过根根据19989年年7月77日安徽徽省第七七届人民民代表大大会常务务委员会会第十一一次会议议关于修修改安安徽省实实施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土地管管理法办法的决定定修正根据119922年122月199日安徽徽省第七七届人民民代表大大会常务务委员会会第三十十四次会会议关于于修改安徽省省实施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土地地管理法法办法法的决决定修正正20000年年9月222日安安徽省第第九届人人民代表表大会常常务委员员会第十十八次会会议修订订根据据20004年6
2、6月266日安徽徽省第十十届人民民代表大大会常务务委员会会第十次次会议关关于修改改安徽徽省实施施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土土地管理理法办办法的的决定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一条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土地管管理法(以下下简称土地管管理法)和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土地地管理法法实施条条例(以下简简称实实施条例例),结合本本省实际际,制定定本办法法。第二二条本本办法适适用于本本省行政政区域内内的土地地管理。第三三条十十分珍惜惜、合理理利用土土地和切切实保护护耕地是是我国的的基本国国策。各各级人民民政府应应当加强强土地法法制宣传传教育,增强全全民保护护土地意意识,保保护、开开发土地地资源,制止非非法占用用、转
3、让让土地的的行为,促进社社会经济济可持续续发展。第四四条县县(含县县级市、下同)以上人人民政府府土地行行政主管管部门统统一负责责本行政政区域内内土地的的管理和和监督工工作。市人人民政府府土地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对对市辖区区的土地地管理和和监督工工作,县县人民政政府土地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对所辖辖乡(镇镇)的土土地管理理和监督督工作,实行集集中统一一领导。具体办办法由省省人民政政府规定定。经省人人民政府府批准,省人民民政府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在特特定区域域设立派派出机构构,负责责相应区区域的土土地管理理和监督督工作。第二章土地权权属的确确认和变变更第五五条依依法实行行土地登登记发证证制度。土地登登记
4、的具具体事务务,由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负责责办理。确确认林地地的所有有权或者者使用权权,确认认水面、滩涂的的养殖使使用权,分别依依照有关关法律、法规的的规定办办理。依法法登记的的土地所所有权和和使用权权受法律律保护,任何单单位和个个人不得得侵犯。第六六条单单位和个个人使用用的国有有土地按按照下列列规定登登记发证证:(一)中央驻驻皖单位位、省直直单位依依法使用用的国有有土地,由省人人民政府府登记发发证;(二二)市直直单位、市辖区区内其他他单位和和个人依依法使用用的国有有土地,由市人人民政府府登记发发证;(三三)跨行行政区域域的国有有土地,由所跨跨行政区区域的同同一上级级人民政政府登记记发证;(
5、四)前前(一)、(二二)、(三)项项规定以以外的单单位和个个人使用用的国有有土地由由县人民民政府登登记发证证。农民集集体所有有的土地地,以及及农民集集体所有有的土地地依法用用于非农农业建设设的,依依照实实施条例例第四四条的规规定登记记发证。第七七条除除法律、法规另另有规定定的以外外,有下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的,土地地所有者者、使用用者应当当自行为为发生之之日起330日内内,向土土地所在在地的县县以上人人民政府府土地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提提出土地地变更登登记申请请,由土土地登记记机关依依法进行行土地变变更登记记:(一)依法转转让土地地使用权权的;(二二)以土土地使用用权作价价入股引引起土地地使用权权转移
6、的的;(三)因征用用、交换换、调整整土地引引起土地地权属变变更的;(四)因因单位合合并、分分立等原原因引起起土地权权属变更更的;(五五)因处处分抵押押财产引引起土地地权属变变更的;(六)依依法改变变土地用用途的;(七)依依法继承承、赠与与、更名名引起土土地使用用权变更更的;(八八)依法法改变土土地权属属的其他他情形。第八八条依依法出租租、抵押押土地使使用权的的,由土土地所在在地的市市、县人人民政府府土地行行政主管管部门登登记。法法律、法法规另有有规定的的,从其其规定。第九九条农农民集体体所有的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等等土地使使用权的的承包、拍卖等等方案,须经村村民会议议或者村村民代表表会议讨
7、讨论同意意。获得得使用权权的单位位或者个个人应当当向土地地所在地地的市、县人民民政府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提出出土地登登记申请请,由市市、县人人民政府府登记造造册,核核发证书书,确认认使用权权。土地所所有者通通过发包包、拍卖卖集体所所有的荒荒山、荒荒地、荒荒坡、荒荒滩等土土地使用用权取得得的资金金,应当当用于本本集体所所有的荒荒山、荒荒地、荒荒坡、荒荒滩等范范围内的的水土保保持和小小型农田田水利等等基础设设施建设设。第十十条土土地登记记申请人人采取隐隐瞒事实实等非法法手段骗骗取登记记的,或或者因土土地登记记机关责责任导致致土地登登记不当当的,土土地登记记机关应应当书面面通知土土地证书书持有人人
8、在规定定期限内内办理土土地证书书更改、更换或或者注销销手续;土地证证书持有有人逾期期不办理理的,由由土地登登记机关关公告原原土地证证书作废废。更改改、更换换或者注注销土地地登记的的费用以以及因此此造成的的直接经经济损失失,由责责任者承承担。上级级土地登登记机关关发现下下级土地地登记机机关土地地登记有有错误的的,责令令限期改改正;逾逾期不改改正的,有权直直接注销销或者更更改。第三章土地利利用总体体规划第十十一条省、市市、县级级土地利利用总体体规划依依照土土地管理理法规规定审批批。县人民民政府所所在地的的镇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逐级级上报省省人民政政府批准准;乡(镇)土土地利用用总体规规划逐级级
9、上报市市人民政政府批准准,并报报省人民民政府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备案案。第十十二条城市总总体规划划、村庄庄和集镇镇规划应应当与土土地利用用总体规规划相衔衔接,其其建设用用地规模模不得突突破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确定的的规模。已经批批准的城城市总体体规划、村庄和和集镇规规划超过过土地利利用总体体规划确确定的建建设用地地规模和和范围的的,应当当及时进进行修订订、调整整。第十十三条各级人人民政府府应当加加强土地地利用年年度计划划管理,严格实实行建设设用地总总量控制制。没有有农用地地转用计计划指标标或者超超过农用用地转用用计划指指标的,不得批批准新增增建设用用地。节节约的农农用地转转用计划划指标,经
10、核准准后,可可以结转转下一年年度使用用。未严格格执行建建设占用用耕地补补偿制度度或者没没有完成成土地开开发、整整理计划划指标的的,核减减下一年年度的农农用地转转用计划划指标。第十十四条因村庄庄、集镇镇、乡镇镇企业退退建还耕耕易地重重建的,新址应应当尽量量利用非非耕地,不得占占用基本本农田;占用基基本农田田以外耕耕地小于于旧址面面积的,其建设设用地可可以不占占年度建建设占用用耕地计计划指标标。第四章耕地保保护第十十五条市人民民政府应应当严格格执行土土地利用用总体规规划和土土地利用用年度计计划,确确保本行行政区域域内耕地地总量不不减少。确因土土地后备备资源匮匮乏,新新增建设设用地后后,新开开垦耕地
11、地的数量量不足以以补偿所所占用耕耕地数量量的,必必须报经经省人民民政府批批准减免免本行政政区域内内开垦耕耕地的数数量,并并支付相相应的耕耕地开垦垦费后,由省人人民政府府组织易易地开垦垦。第十十六条省人民民政府建建立新增增耕地储储备库。市、县县人民政政府组织织开垦的的超过耕耕地开垦垦计划的的新增耕耕地或者者年度内内占用耕耕地补偿偿平衡有有余的耕耕地,可可以纳入入新增耕耕地储备备库。储储备的耕耕地可以以用于折折抵建设设占用耕耕地的补补偿指标标,也可可以有偿偿调剂用用于其他他市、县县折抵建建设占用用耕地的的补偿指指标。市、县人民民政府应应当建立立土地开开发、整整理项目目库,保保证耕地地开垦计计划的执
12、执行。第十十七条各级人人民政府府应当建建立基本本农田保保护制度度,按照照上级人人民政府府下达的的基本农农田保护护面积指指标,合合理划定定本行政政区域内内的基本本农田保保护区,落实保保护措施施,确保保土地利利用总体体规划确确定的本本行政区区域内基基本农田田保护面面积不减减少。第十十八条非农业业建设经经批准占占用耕地地的,用用地单位位应当负负责开垦垦与所占占用耕地地的数量量和质量量相当的的耕地;没有条条件开垦垦的,用用地单位位在办理理农用地地转用审审批手续续时,应应当按照照每平方方米6至至9元的的标准缴缴纳耕地地开垦费费;占用用基本农农田的,缴纳耕耕地开垦垦费的标标准应当当高于上上述标准准的400
13、。用地地单位开开垦的耕耕地不符符合要求求的,参参照前款款规定的的标准缴缴纳耕地地开垦费费。开垦耕耕地所需需资金或或者缴纳纳的耕地地开垦费费,作为为建设用用地成本本列入建建设项目目总投资资。第十十九条县级以以上人民民政府可可以要求求占用耕耕地的单单位将所所占用耕耕地耕作作层的土土壤用于于新开垦垦耕地、劣质地地或者其其他耕地地的土壤壤改良。第二二十条禁止任任何单位位或者个个人闲置置、荒芜芜耕地。已经办办理审批批手续的的非农业业建设占占用耕地地,一年年内不用用而又可可以耕种种并收获获的,应应当由原原耕种该该幅耕地地的集体体或者个个人恢复复耕种,也可以以由用地地单位组组织耕种种;一年年以上未未动工建建
14、设的,用地单单位应当当按照每每平方米米5至110元的的标准缴缴纳闲置置费;连连续两年年未使用用的,经经原批准准机关批批准,由由县级以以上人民民政府无无偿收回回用地单单位的土土地使用用权;该该幅土地地原为农农民集体体所有的的,应当当交由原原农村集集体经济济组织恢恢复耕种种。承包经经营耕地地的单位位或者个个人连续续二年弃弃耕抛荒荒的,原原发包单单位应当当终止承承包合同同,收回回发包的的耕地。第二二十一条条在土土地利用用总体规规划确定定的土地地开垦区区内开发发土地,应当保保护和改改善生态态环境,积极进进行土壤壤改良,防止砂砂化、盐盐渍化、潜育化化和水土土流失。一次性性开发未未确定使使用权的的荒山、荒
15、地、荒坡、荒滩,从事种种植业、林业、畜牧业业、渔业业生产的的,由开开发单位位或者个个人向土土地所在在地的市市、县人人民政府府土地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提提出申请请,按照照下列规规定的权权限办理理审批手手续:(一一)不超超过200公顷的的,报土土地所在在地的市市、县人人民政府府批准;(二)超超过200公顷不不超过550公顷顷的,报报市人民民政府批批准;(三三)超过过50公公顷不超超过6000公顷顷的,报报省人民民政府批批准;(四四)超过过6000公顷的的,报国国务院批批准。第二二十二条条市、县和乡乡(镇)人民政政府应当当组织农农村集体体经济组组织,按按照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和土地地整理规规划,实实施
16、土地地整理,增加耕耕地面积积,提高高耕地质质量。土地地整理后后新增耕耕地面积积,由省省人民政政府土地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负责验验收,也也可以委委托市人人民政府府土地行行政主管管部门验验收。委委托验收收的,验验收结果果须经省省人民政政府土地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复核确确认。第二二十三条条因挖挖损、塌塌陷、压压占等造造成土地地破坏的的,用地地单位和和个人应应当按照照国家有有关规定定负责复复垦;没没有条件件复垦的的,按照照被破坏坏土地每每平方米米6至99元的标标准缴纳纳土地复复垦费;复垦不不符合要要求的,参照上上述标准准缴纳复复垦费。土地复复垦的具具体办法法,由省省人民政政府制定定。第二二十四条条耕地地开
17、垦费费、土地地闲置费费和土地地复垦费费由县以以上人民民政府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负责责征收,并缴入入同级财财政专户户,专项项用于土土地开发发、整理理和复垦垦,不得得挪作他他用。省人人民政府府根据社社会、经经济发展展水平,可以调调整耕地地开垦费费、土地地闲置费费和土地地复垦费费的标准准。第五章建设用用地第二二十五条条任何何单位或或者个人人进行建建设,需需要使用用土地的的,应当当依法办办理建设设用地审审批手续续。以有偿偿使用方方式提供供国有土土地使用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民政府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与土土地使用用者签订订国有土土地有偿偿使用合合同,颁颁发建设设用地批批准书后后,依法法办理土土地使用用
18、权登记记。以划拨拨方式提提供国有有土地使使用权的的,由市市、县人人民政府府土地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向向土地使使用者颁颁发国有有土地划划拨决定定书和建建设用地地批准书书后,依依法办理理土地使使用权登登记。乡镇镇企业、乡(镇镇)村公公共设施施和公益益事业以以及农村村村民住住宅等乡乡(镇)村建设设,经依依法批准准使用农农民集体体所有的的土地的的,由市市、县人人民政府府土地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向向土地使使用者颁颁发建设设用地批批准书后后,依法法办理土土地使用用权登记记。第二二十六条条建设设项目可可行性研研究论证证时,建建设单位位应当向向建设项项目批准准机关的的同级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提出出建设项项目用地地预
19、审申申请,由由土地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对对建设项项目用地地有关事事项进行行审查,提出建建设项目目用地预预审报告告;可行行性研究究报告报报批时,必须附附具土地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出具的的建设项项目用地地预审报报告。第二二十七条条具体体建设项项目需要要占用土土地利用用总体规规划确定定的国有有未利用用地,除除依法报报国务院院批准的的外,超超过4公公顷的,报省人人民政府府批准;不超过过4公顷顷的,报报土地所所在地的的市、县县人民政政府批准准。具体建建设项目目使用原原有建设设用地和和已批准准农用地地转用、土地征征用范围围内的土土地的,以及农农村集体体经济组组织依法法使用农农民集体体所有的的未利用用地进行行非农
20、业业建设的的,报土土地所在在地的市市、县人人民政府府批准。第二二十八条条依据据土地地管理法法第五五十五条条第二款款规定,县人民民政府收收取的新新增建设设用地土土地有偿偿使用费费,除330%缴缴中央财财政外,40%留本级级财政,10%缴市财财政,220%缴缴省财政政;市人人民政府府收取的的新增建建设用地地土地有有偿使用用费,除除30%缴中央央财政外外,500%留本本级财政政,200%缴省省财政。市市、县人人民政府府收取的的原有建建设用地地的土地地有偿使使用费,20%缴省财财政。第二二十九条条建设设单位使使用国有有土地,除依法法可以以以划拨方方式取得得外,应应当以出出让等有有偿使用用方式取取得。原
21、原以划拨拨方式取取得国有有土地使使用权的的,除依依照土土地管理理法第第五十四四条规定定可以继继续保留留划拨用用地外,应当实实行有偿偿使用。处置土土地资产产,涉及及省属单单位的,应当经经市、县县人民政政府土地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初审后后,报省省土地行行政主管管部门确确定。以划划拨方式式取得的的国有土土地使用用权,经经批准准准予改变变土地建建设用途途的,除除依照土地管管理法第五十十四条规规定可以以继续保保留划拨拨用地外外,应当当办理土土地有偿偿使用手手续,缴缴纳土地地有偿使使用费。第三三十条国有土土地租赁赁,应当当报土地地所在地地的市、县人民民政府批批准,由由土地使使用者与与市、县县人民政政府土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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