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建筑管理自治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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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隆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中華民國國九十年十月九日九基府府秘法字字第九九一八八七號第一條本本自治條條例依建建築法(以下簡簡稱本法法)第一一百零一一條規定定制定之之。第二條建建築基地地面臨計計畫道路路、廣場場、市區區道路、公路或或合於本本自治條條例規定定之現有有巷道者者,得申申請指定定建築線線。申請指定定建築線線者,應應繳納手手續費,其數額額由基隆隆市政府府(以下下簡稱本本府)定定之。本府工務務局(以以下簡稱稱本局)指定建建築線應應自收件件次日起起八日內內辦理完完竣,並並將指定定圖發給給申請人人。但面面臨公路路須會同同主管機機關辦理理者為十十五日。道路或廣廣場開闢闢完成,其境界界線經本本局確定定為建
2、築築線者,應於一一個月內內公告得得免申請請指定建建築線,其有變變更時應應即公告告修正。第三條申申請指定定建築線線應填具具申請書書,並檢檢附下列列文件:一、地籍籍套繪圖圖應描繪繪一個街街廓以上上,並應應標明建建築基地地之地段段、地號號、方位位、基地地範圍及及鄰近之之各種公公共設施施、道路路之寬度度。二、基地地位置圖圖應簡明明標出基基地位置置、附近近道路、機關學學校或其其他明顯顯建築物物之相關關位置。三、現況況圖應標標明地形形、鄰近近現有建建築物、道路及及溝渠,其比例例尺不得得小於地地籍圖。第四條本本自治條條例所稱稱現有巷巷道包括括下列情情形:一、供公公眾通行行,具有有公用地地役關係係之巷道道。二
3、、私設設通路經經土地所所有權人人出具供供公眾通通行同意意書或捐捐獻土地地為道路路使用,經依法法完成土土地移轉轉登記手手續者。三、於中中華民國國七十三三年十一一月七日日本法修修正公布布前,曾曾指定建建築線之之現有巷巷道,經經本府認認定無礙礙公共安安全、公公共衛生生、公共共交通及及市容觀觀瞻者。前項第一一款所稱稱供公眾眾通行之之巷道,經由主主管機關關就其寬寬度、使使用性質質、使用用期間、通行情情形及公公益上需需要定之之。第五條面面臨現有有巷道之之基地,其建築築線之指指定,應應依下列列規定辦辦理:一、巷道道為單向向出口長長度在四四十公尺尺以下,雙向出出口長度度在八十十公尺以以下,寬寬度不足足四公尺尺
4、者,以以該巷道道中心線線為準,兩旁均均等退讓讓,以合合計達到到四公尺尺寬度之之邊界線線作為建建築線。巷道長長度超過過上開規規定者,其兩旁旁亦應均均等退讓讓,以合合計達到到六公尺尺寬度之之邊界線線作為建建築線。但面臨臨工業區區內現有有巷道之之基地,應以合合計達八八公尺寬寬度之邊邊界線作作為建築築線。二、地形形特殊不不通行車車輛者,前款巷巷道之寬寬度得分分別減為為三公尺尺及四公公尺。三、建築築基地正正面臨接接計畫道道路,側側面或背背面臨接接現有巷巷道者,於申請請指定建建築線時時,應一一併指定定該巷道道之邊界界線,其其因退讓讓之土地地,得以以空地計計算。四、現有有巷道之之寬度大大於四公公尺或六六公尺
5、者者,仍應應保持原原有之寬寬度。五、建築築基地與與都市計計畫道路路間夾有有具公用用地役關關係之現現有巷道道,得以以現有巷巷道之邊邊界線作作為建築築線,並並納入都都市計畫畫道路。依前項第第一款退退讓土地地,不得得以空地地計算。第一項第第一款所所稱單向向出口係係指巷道道僅一端端接通計計畫道路路者。都市計畫畫區內巷巷道之長長度應自自與計畫畫道路連連接之出出口起算算。第六條現現有巷道道之改道道或廢止止,應向向本府申申請之,本府應應將廢止止或改道道之路段段公告一一個月,徵求異異議。依前項申申請改道道者,除除應檢附附新設巷巷道位置置圖外;並應檢檢附新設設巷道土土地所有有權人出出具供公公眾通行行及變更更地目
6、為為道之同同意書,或捐獻獻土地為為道路使使用之同同意書。現有巷道道改道後後之新巷巷道應合合於前條條規定。新巷道自自開闢完完成供公公眾通行行之日起起,其土土地所有有權人不不得違反反供公眾眾通行之之使用,原巷道道土地所所有權人人於新巷巷道開闢闢通行並並辦理變變更地目目為道,或將新新設巷道道土地完完成捐獻獻移轉登登記手續續之日起起,得申申請廢止止原巷道道。第七條建建築基地地面臨現現有巷道道申請建建築,免免附該巷巷道之土土地權利利證明文文件。建築基地地以私設設通路連連接建築築線者,應檢附附該私設設通路之之土地權權利證明明文件。但已依依法申請請建築所所留設之之私設通通路,其其原面臨臨該通路路建造之之建築
7、物物申請增增建、改改建、修修建或重重建者,不在此此限。第八條建建築基地地與建築築線接連連部分之之最小寬寬度,規規定如下下:一、建築築基地不不得小於於基隆市市畸零地地使用規規則所定定基地最最小寬度度之規定定。二、畸零零地寬度度不足,依規定定不必補補足者,不得小小於二公公尺。三、以私私設通路路連接建建築線者者,不得得小於建建築技術術規則所所定私設設通路之之最小寬寬度。第九條本本府應於於測定建建築線後後,在指指定建築築線之文文件上註註明下列列事項:一、樁位位。二、基地地所屬之之使用分分區用地地。三、主要要計畫及及細部計計畫發布布實施日日期文號號。四、騎樓樓寬度。五、道路路寬度、標高及及牆面線線。六、
8、其他他設計有有關之各各項資料料。第十條建建築物之之排水溝溝渠與出出水方向向應配合合該地區區之排水水系統設設計,必必要時得得由本局局規定溝溝渠構造造規定與與型式。第十一條條申請建建造執照照除依本本法規定定外,並並應檢附附下列文文件:一、土地地權利證證明文件件。(一)土土地登記記簿謄本本。(二)地地籍圖謄謄本。(三)土土地使用用同意書書(限土土地非自自有者)。二、工程程圖樣:(一)基基地位置置圖:載載明基地地位置、方位、都市計計畫土地地使用分分區或區區域計畫畫土地使使用編定定及比例例尺。(二)地地盤圖:載明基基地之方方位、地地號及境境界線、建築線線、臨接接道路之之名稱及及寬度、建築物物之配置置。(
9、三)配配置圖:載明基基地之方方位、地地形、四四週道路路、附近近建築物物情況(含層數數及構造造)、申申請建築築物之位位置、騎騎樓、防防火間隔隔、空地地、基地地標高、排水系系統及排排水方向向。(四)各各層平面面圖及屋屋頂平面面圖:註註明各部部分之用用途及尺尺寸,並並標示新新舊溝渠渠位置及及流水方方向。(五)建建築物立立面圖:各向立立面圖應應以座向向標示之之,並註註明碰撞撞間隔。(六)剖剖面圖:註明建建築物各各部尺寸寸及所用用材料。(七)各各層結構構平面圖圖。(八)結結構詳圖圖:載明明各部斷斷面大小小及所用用材料。但所附附結構計計算書業業載名斷斷面大小小及材料料者,其其結構詳詳圖得於於開工前前送本府
10、府備查。(九)設設備圖:載明本本自治條條例第三三十二條條所定建建築物主主要設備備之配置置。但電電氣、給給水、排排水設計計圖說得得於開工工前補送送本府備備查。三、結構構計算書書:(一)二二層以下下跨度超超過六公公尺之鋼鋼筋混凝凝土樑,應檢附附該部分分應力計計算書。(二)跨跨度超過過十二公公尺之鋼鋼架構造造,應檢檢附鋼架架應力計計算書。(三)三三層之鋼鋼筋混凝凝土構造造建築物物,樑跨跨度超過過五公尺尺者,應應檢附結結構計算算書。(四)四四樓以上上建築物物一律檢檢附結構構計算書書。四、地質質鑽探報報告書:建築技技術規則則建築構構造編第第六十四四條規定定之建築築物或經經本府認認有必要要者,應應檢附地地
11、質鑽探探報告書書。五、建築築線指定定圖。六、其他他有關文文件:(一)使使用共同同壁者,應檢附附協定書書。(二)起起造人委委託建築築師辦理理申請建建築執照照者,應應檢附委委託書。(三)申申請興建建自用農農舍者,應檢附附自耕農農身分證證明書及及無自用用農舍證證明書。(四)增增建者應應檢附合合法房屋屋證明文文件。(五)使使用耕地地者應檢檢附無耕耕地三七七五租約約證明書書。(六)辦辦理空地地套繪所所需之地地籍套繪繪圖。(七)依依有關法法令之規規定應檢檢附者。第十二條條申請雜雜項執照照,除依依本法規規定外,並應檢檢附下列列文件:一、土地地權利證證明文件件。(一)土土地登記記簿謄本本。(二)地地籍圖謄謄本
12、。(三)土土地使用用同意書書(限土土地非自自有者)。二、工程程圖樣:位置圖圖、地盤盤圖、配配置圖、平面圖圖、立面面圖與剖剖面詳細細圖。三、建築築線指定定圖。四、其他他有關文文件:(一)使使用共同同壁者,應檢附附協定書書。(二)起起造人委委託建築築師辦理理申請建建築執照照者,應應檢附委委託書。(三)使使用耕地地者應檢檢附無耕耕地三七七五租約約證明書書。開發山坡坡地範圍圍內之土土地申請請雜項執執照者,除應依依前項規規定辦理理外,並並應依山山坡地開開發建築築管理辦辦法之規規定辦理理。第十三條條申請使使用執照照除依本本法規定定外,並並應檢附附下列文文件:一、建築築物竣工工照片(各向立立面、屋屋頂、法法
13、定空地地、防火火間隔、天井、停車空空間等)。二、建築築物申請請新建者者,應檢檢附門牌牌證明。第十四條條申請拆拆除執照照除依本本法規定定外,並並應檢附附下列文文件:一、建築築物之位位置圖、平面圖圖。二、建築築物權利利證明文文件或其其他合法法證明。第十五條條供公眾眾使用建建築物應應於建築築執照申申請書及及建築執執照上註註明之。第十六條條建築物物變更為為供公眾眾使用者者,除依依本法第第七十四四條規定定外,並並應檢附附隔間及及必要之之裝修詳詳圖。第十七條條本法第第十六條條規定得得免由建建築師設設計、監監造或營營造業承承造之建建築物或或雜項工工作物如如下:一、工程程造價在在一定金金額以下下者,得得免由建
14、建築師設設計、監監造及營營造業承承造。二、建築築物之建建築面積積在四十十五平方方公尺以以下,簷簷高在三三五公公尺以下下者,或或農業區區內依都都市計畫畫法臺灣灣省施行行細則之之規定,准予興興建之自自用農舍舍得免由由建築師師設計、監造及及營造業業承造。三、鳥舍舍、涼棚棚、容量量二公噸噸以下之之水塔、本身高高度在六六公尺以以下之瞭瞭望臺、廣告牌牌、廣播播塔或煙煙囪、或或高度在在二公尺尺以下之之圍牆、駁崁或或挖填土土石方者者,得免免建築師師設計、監造及及營造業業承造。四、竹木木造或加加強磚造造三樓以以下無附附建地下下室者,其高度度在十公公尺以下下,樑跨跨度在六六公尺以以下,肱肱(懸)臂樑跨跨度在二二公
15、尺以以下或屋屋架跨度度在十二二公尺以以下其總總樓地板板面積,竹木造造未逾一一千平方方公尺,加強磚磚造未逾逾三百平平方公尺尺者,得得免由建建築師監監造。五、雜項項工作物物之承載載物頂端端高度在在九公尺尺以下,其載重重量未逾逾二公噸噸者,得得免由建建築師監監造。前項第一一款工程程造價之之一定金金額由本本府定之之。第一項各各款之建建築物分分次申請請建築時時,其金金額、面面積、高高度、容容量等數數額應累累計計算算。第十八條條前條建建築物之之造價估估算標準準,由本本府定之之。但雜雜項工作作物之造造價,應應由建築築師覈實實估算,由本府府核定。第十九條條建築工工程使用用道路者者,應依依下列規規定辦理理:一、
16、使用用道路寬寬度:(一)道道路寬度度在四公公尺以下下者,不不得使用用。(二)道道路寬度度超過四四公尺未未達六公公尺者,使用寬寬度不得得超過一一公尺。(三)道道路寬度度六公尺尺以上未未達十二二公尺者者,使用用寬度不不超過一一公尺半半。(四)道道路寬度度十二公公尺以上上者,使使用寬度度不得超超過二公公尺。二、申請請使用道道路,應應填具申申請書,檢附使使用範圍圍圖,送送由本府府於核發發建造執執照時同同時核定定,並記記載於執執照上。三、使用用道路應應依核准准使用之之範圍設設置安全全圍籬。使用人人行道者者,應在在安全圍圍籬外設設置有頂頂蓋之行行人安全全走廊。四、經核核准使用用道路之之範圍,仍應依依本法第
17、第六十四四條規定定辦理。第二十條條面臨計計畫道路路之建築築基地設設置騎樓樓或庇廊廊或無遮遮簷人行行道規定定如下:一、商業業區面臨臨七公尺尺以上計計畫道路路之建築築基地應應一律設設置騎樓樓或庇廊廊。但讓讓出其寬寬度作為為無遮簷簷人行道道退後建建築,經經本府許許可者,不在此此限。二、商業業區內因因地形特特殊及都都市景觀觀上之需需要,經經都市計計畫委員員會審議議通過,得免設設置騎樓樓、庇廊廊或無遮遮簷人行行道。三、商業業區以外外地區面面臨計畫畫道路之之建築基基地,其其騎樓、庇廊或或無遮簷簷人行道道之設置置,得由由本府依依據地方方實際情情形訂定定。但都都市計畫畫說明書書內另有有規定者者從其規規定。第二
18、十一一條本府府為改善善環境增增進市容容觀瞻,調整路路段內建建築物之之位置,得指定定牆面線線。第二十二二條建造造執照、雜項執執照、拆拆除執照照等核准准之工程程圖樣及及說明書書應置於於施工地地點。並並應影印印一份張張掛或張張貼於施施工地點點之明顯處所所。本府對於於前項規規定應隨隨時派員員查驗。建築工程程之廣告告物應載載明建築築執照字字號、設設計監造造人之姓姓名、開開業證字字號及承承造人之之名稱。公有及供供公眾使使用建築築物應於於竣工時時將設計計人、監監造人、承造人人及開工工、竣工工日期標標明於建建築物上上。第二十三三條已領領有建築築執照尚尚未開工工或正在在施工中中之建築築物,因因都市計計畫之變變更
19、而有有妨礙變變更後之之都市計計畫者,本府應應通知起起造人於六個個月內,辦理變變更設計計。但依依下列規規定完成成之樓層層,得按按其核准准範圍申申領使用用執照:一、已完完成基礎礎工程者者,准其其完成至至一層樓樓為止。二、超出出一層樓樓並已建建成外牆牆一公尺尺以上或或建柱高高達二五公尺尺以上者者,准其其完成至至各該樓樓層為止止。但僅僅豎立鋼鋼筋不得得視為建建柱。第二十四四條本府府依本法法第五十十三條核核定建築築期限時時,以三三個月為為基數,另依下下列規定定增加日日數:一、地下下層每層層四個月月。二、地面面各層樓樓每層二二個月。三、雜項項工程三三個月。前項建築築期限,如因構構造特殊殊、施工工困難、工程
20、鉅鉅大或情情形特殊殊顯有增增加日數數之必要要者,得得視實際際需要,酌予增增加。第一項建建築期限限以開工工之日起起算。第二十五五條依本本法第五五十四條條作廢之之建造執執照或雜雜項執照照,本府府應於執執照作廢廢後三十十日內,派員實實地勘查查,其擅擅自建築築者,應應依本法法第八十十六條規規定處理理。第二十六六條本法法第五十十四條所所稱之開開工,係係指起造造人會同同承造人人、監造造人依本本法規定定向本府府申報開開工,並並在現地地實施拆拆除原有有房屋、整地、挖地、打樁或或從事安安全措施施等工程程。但搭搭建工寮寮或設圍圍籬而無無實際工工作者,不得視視為已開開工。第二十七七條建築築物施工工計畫書書之內容容應
21、包括括下列各各項:一、承造造人之專專任工程程員、工工地負責責人、勞勞工安全全衛生管管理人員員之姓名名、地址址、連絡絡電話。二、工程程概要。三、施工工程序及及預定進進度。四、施工工方法及及作業時時間。五、施工工場所佈佈置各項項安全措措施、工工寮、材材料堆置置及加工工場之圖圖說及配配置。六、施工工安全衛衛生措施施、施工工安全衛衛生設備備、工地地環境之之維護與與剩餘土土石方處處理、建建築廢棄棄物處理理及防災災緊急應應變措施施。前項施工工計畫書書於實施施都市計計畫以外外地區或或偏遠地地區內,非供公公眾使用用或四公公尺以下下之建築築物,本本府得依依據當地地情形簡簡化其內內容。第二十八八條建築築工程必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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