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及强制清算会议纪要107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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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民法院关关于适用用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公公司法若若干问题题的规定定(一)(20006年3月27日最最高人民民法院审审判委员员会第113822次会议议通过)法释2200663号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最高人人民法院院公告最最高人民民法院关关于适用用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公公司法若干问问题的规规定(一一)已已于20006年年3月27日由由最高人人民法院院审判委委员会第第13882次会会议通过过,现予予公布,自自20006年5月9日起施施行。二六六年四月月二十八八日为正正确适用用20005年10月27日十十届全国国人大常常委会第第十八次次会议修修订的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公司法法,对对人民法法院在审审理相
2、关关的民事事纠纷案案件中,具具体适用用公司法法的有关关问题规规定如下下:第一一条公司司法实施施后,人人民法院院尚未审审结的和和新受理理的民事事案件,其其民事行行为或事事件发生生在公司司法实施施以前的的,适用用当时的的法律法法规和司司法解释释。第二二条因公公司法实实施前有有关民事事行为或或者事件件发生纠纠纷起诉诉到人民民法院的的,如当当时的法法律法规规和司法法解释没没有明确确规定时时,可参参照适用用公司法法的有关关规定。第三三条原告告以公司司法第二二十二条条第二款款、第七七十五条条第二款款规定事事由,向向人民法法院提起起诉讼时时,超过过公司法法规定期期限的,人人民法院院不予受受理。第四四条公司司
3、法第一一百五十十二条规规定的1180日日以上连连续持股股期间,应应为股东东向人民民法院提提起诉讼讼时,已已期满的的持股时时间;规规定的合合计持有有公司百百分之一一以上股股份,是是指两个个以上股股东持股股份额的的合计。第五五条人民民法院对对公司法法实施前前已经终终审的案案件依法法进行再再审时,不不适用公公司法的的规定。第六六条本规规定自公公布之日日起实施施。最高人民民法院关关于适用用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公公司法若若干问题题的规定定(二)(20008年55月5日日最高人人民法院院审判委委员会第第14447次会会议通过过)法释2200886号号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最高人人民法院院公告 最高高人民法法院关
4、于于适用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公司司法若若干问题题的规定定(二)已已于20008年年5月55日由最最高人民民法院审审判委员员会第114477次会议议通过。现予公公布,自自20008年55月199日起施施行。 二八八年五月月十二日日 为为正确适适用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公司法法,结结合审判判实践,就就人民法法院审理理公司解解散和清清算案件件适用法法律问题题作出如如下规定定。 第第一条 单独独或者合合计持有有公司全全部股东东表决权权百分之之十以上上的股东东,以下下列事由由之一提提起解散散公司诉诉讼,并并符合公公司法第第一百八八十三条条规定的的,人民民法院应应予受理理: (一一)公司司持续两两年以上上无法
5、召召开股东东会或者者股东大大会,公公司经营营管理发发生严重重困难的的; (二二)股东东表决时时无法达达到法定定或者公公司章程程规定的的比例,持持续两年年以上不不能做出出有效的的股东会会或者股股东大会会决议,公公司经营营管理发发生严重重困难的的; (三三)公司司董事长长期冲突突,且无无法通过过股东会会或者股股东大会会解决,公公司经营营管理发发生严重重困难的的; (四四)经营营管理发发生其他他严重困困难,公公司继续续存续会会使股东东利益受受到重大大损失的的情形。 股股东以知知情权、利润分分配请求求权等权权益受到到损害,或或者公司司亏损、财产不不足以偿偿还全部部债务,以以及公司司被吊销销企业法法人营
6、业业执照未未进行清清算等为为由,提提起解散散公司诉诉讼的,人人民法院院不予受受理。 第第二条 股东东提起解解散公司司诉讼,同同时又申申请人民民法院对对公司进进行清算算的,人人民法院院对其提提出的清清算申请请不予受受理。人人民法院院可以告告知原告告,在人人民法院院判决解解散公司司后,依依据公司司法第一一百八十十四条和和本规定定第七条条的规定定,自行行组织清清算或者者另行申申请人民民法院对对公司进进行清算算。 第第三条 股东东提起解解散公司司诉讼时时,向人人民法院院申请财财产保全全或者证证据保全全的,在在股东提提供担保保且不影影响公司司正常经经营的情情形下,人人民法院院可予以以保全。 第第四条 股
7、东东提起解解散公司司诉讼应应当以公公司为被被告。 原告以以其他股股东为被被告一并并提起诉诉讼的,人人民法院院应当告告知原告告将其他他股东变变更为第第三人;原告坚坚持不予予变更的的,人民民法院应应当驳回回原告对对其他股股东的起起诉。 原原告提起起解散公公司诉讼讼应当告告知其他他股东,或或者由人人民法院院通知其其参加诉诉讼。其其他股东东或者有有关利害害关系人人申请以以共同原原告或者者第三人人身份参参加诉讼讼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予准准许。 第第五条 人民民法院审审理解散散公司诉诉讼案件件,应当当注重调调解。当当事人协协商同意意由公司司或者股股东收购购股份,或者以以减资等等方式使使公司存存续,且且不违反
8、反法律、行政法法规强制制性规定定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予支支持。当当事人不不能协商商一致使使公司存存续的,人人民法院院应当及及时判决决。 经经人民法法院调解解公司收收购原告告股份的的,公司司应当自自调解书书生效之之日起六六个月内内将股份份转让或或者注销销。股份份转让或或者注销销之前,原原告不得得以公司司收购其其股份为为由对抗抗公司债债权人。 第第六条 人民民法院关关于解散散公司诉诉讼作出出的判决决,对公公司全体体股东具具有法律律约束力力。 人人民法院院判决驳驳回解散散公司诉诉讼请求求后,提提起该诉诉讼的股股东或者者其他股股东又以以同一事事实和理理由提起起解散公公司诉讼讼的,人人民法院院不予受受理。
9、 第第七条 公司司应当依依照公司司法第一一百八十十四条的的规定,在在解散事事由出现现之日起起十五日日内成立立清算组组,开始始自行清清算。 有下列列情形之之一,债债权人申申请人民民法院指指定清算算组进行行清算的的,人民民法院应应予受理理: (一一)公司司解散逾逾期不成成立清算算组进行行清算的的; (二二)虽然然成立清清算组但但故意拖拖延清算算的; (三三)违法法清算可可能严重重损害债债权人或或者股东东利益的的。 具具有本条条第二款款所列情情形,而而债权人人未提起起清算申申请,公公司股东东申请人人民法院院指定清清算组对对公司进进行清算算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予受受理。 第第八条 人民民法院受受理公司司
10、清算案案件,应应当及时时指定有有关人员员组成清清算组。 清清算组成成员可以以从下列列人员或或者机构构中产生生: (一一)公司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管理人员员; (二二)依法法设立的的律师事事务所、会计师师事务所所、破产产清算事事务所等等社会中中介机构构; (三三)依法法设立的的律师事事务所、会计师师事务所所、破产产清算事事务所等等社会中中介机构构中具备备相关专专业知识识并取得得执业资资格的人人员。 第第九条 人民民法院指指定的清清算组成成员有下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的,人民民法院可可以根据据债权人人、股东东的申请请,或者者依职权权更换清清算组成成员: (一一)有违违反法律律或者行行政法规规的行为
11、为; (二二)丧失失执业能能力或者者民事行行为能力力; (三三)有严严重损害害公司或或者债权权人利益益的行为为。 第第十条 公司司依法清清算结束束并办理理注销登登记前,有有关公司司的民事事诉讼,应应当以公公司的名名义进行行。 公公司成立立清算组组的,由由清算组组负责人人代表公公司参加加诉讼;尚未成成立清算算组的,由由原法定定代表人人代表公公司参加加诉讼。 第第十一条条 公公司清算算时,清清算组应应当按照照公司法法第一百百八十六六条的规规定,将将公司解解散清算算事宜书书面通知知全体已已知债权权人,并并根据公公司规模模和营业业地域范范围在全全国或者者公司注注册登记记地省级级有影响响的报纸纸上进行行
12、公告。 清清算组未未按照前前款规定定履行通通知和公公告义务务,导致致债权人人未及时时申报债债权而未未获清偿偿,债权权人主张张清算组组成员对对因此造造成的损损失承担担赔偿责责任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依法法予以支支持。 第第十二条条 公公司清算算时,债债权人对对清算组组核定的的债权有有异议的的,可以以要求清清算组重重新核定定。清算算组不予予重新核核定,或或者债权权人对重重新核定定的债权权仍有异异议,债债权人以以公司为为被告向向人民法法院提起起诉讼请请求确认认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予受受理。 第第十三条条 债债权人在在规定的的期限内内未申报报债权,在在公司清清算程序序终结前前补充申申报的,清清算组应应予登记
13、记。 公公司清算算程序终终结,是是指清算算报告经经股东会会、股东东大会或或者人民民法院确确认完毕毕。 第第十四条条 债债权人补补充申报报的债权权,可以以在公司司尚未分分配财产产中依法法清偿。公司尚尚未分配配财产不不能全额额清偿,债债权人主主张股东东以其在在剩余财财产分配配中已经经取得的的财产予予以清偿偿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予支支持;但但债权人人因重大大过错未未在规定定期限内内申报债债权的除除外。 债债权人或或者清算算组,以以公司尚尚未分配配财产和和股东在在剩余财财产分配配中已经经取得的的财产,不不能全额额清偿补补充申报报的债权权为由,向向人民法法院提出出破产清清算申请请的,人人民法院院不予受受理
14、。 第第十五条条 公公司自行行清算的的,清算算方案应应当报股股东会或或者股东东大会决决议确认认;人民民法院组组织清算算的,清清算方案案应当报报人民法法院确认认。未经经确认的的清算方方案,清清算组不不得执行行。 执行未未经确认认的清算算方案给给公司或或者债权权人造成成损失,公公司、股股东或者者债权人人主张清清算组成成员承担担赔偿责责任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依法法予以支支持。 第第十六条条 人人民法院院组织清清算的,清算组组应当自自成立之之日起六六个月内内清算完完毕。 因因特殊情情况无法法在六个个月内完完成清算算的,清清算组应应当向人人民法院院申请延延长。 第第十七条条 人人民法院院指定的的清算组组在
15、清理理公司财财产、编编制资产产负债表表和财产产清单时时,发现现公司财财产不足足清偿债债务的,可可以与债债权人协协商制作作有关债债务清偿偿方案。 债债务清偿偿方案经经全体债债权人确确认且不不损害其其他利害害关系人人利益的的,人民民法院可可依清算算组的申申请裁定定予以认认可。清清算组依依据该清清偿方案案清偿债债务后,应应当向人人民法院院申请裁裁定终结结清算程程序。 债债权人对对债务清清偿方案案不予确确认或者者人民法法院不予予认可的的,清算算组应当当依法向向人民法法院申请请宣告破破产。 第第十八条条 有有限责任任公司的的股东、股份有有限公司司的董事事和控股股股东未未在法定定期限内内成立清清算组开开始
16、清算算,导致致公司财财产贬值值、流失失、毁损损或者灭灭失,债债权人主主张其在在造成损损失范围围内对公公司债务务承担赔赔偿责任任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依法法予以支支持。 有有限责任任公司的的股东、股份有有限公司司的董事事和控股股股东因因怠于履履行义务务,导致致公司主主要财产产、帐册册、重要要文件等等灭失,无无法进行行清算,债债权人主主张其对对公司债债务承担担连带清清偿责任任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依法法予以支支持。 上上述情形形系实际际控制人人原因造造成,债债权人主主张实际际控制人人对公司司债务承承担相应应民事责责任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依法法予以支支持。 第十九九条 有限责责任公司司的股东东、股份份有限公公
17、司的董董事和控控股股东东,以及及公司的的实际控控制人在在公司解解散后,恶恶意处置置公司财财产给债债权人造造成损失失,或者者未经依依法清算算,以虚虚假的清清算报告告骗取公公司登记记机关办办理法人人注销登登记,债债权人主主张其对对公司债债务承担担相应赔赔偿责任任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依法法予以支支持。 第第二十条条 公公司解散散应当在在依法清清算完毕毕后,申申请办理理注销登登记。公公司未经经清算即即办理注注销登记记,导致致公司无无法进行行清算,债债权人主主张有限限责任公公司的股股东、股股份有限限公司的的董事和和控股股股东,以以及公司司的实际际控制人人对公司司债务承承担清偿偿责任的的,人民民法院应应依法
18、予予以支持持。 公公司未经经依法清清算即办办理注销销登记,股股东或者者第三人人在公司司登记机机关办理理注销登登记时承承诺对公公司债务务承担责责任,债债权人主主张其对对公司债债务承担担相应民民事责任任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依法法予以支支持。 第第二十一一条 有限责责任公司司的股东东、股份份有限公公司的董董事和控控股股东东,以及及公司的的实际控控制人为为二人以以上的,其其中一人人或者数数人按照照本规定定第十八八条和第第二十条条第一款款的规定定承担民民事责任任后,主主张其他他人员按按照过错错大小分分担责任任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依法法予以支支持。 第第二十二二条 公司解解散时,股股东尚未未缴纳的的出资均均应
19、作为为清算财财产。股股东尚未未缴纳的的出资,包包括到期期应缴未未缴的出出资,以以及依照照公司法法第二十十六条和和第八十十一条的的规定分分期缴纳纳尚未届届满缴纳纳期限的的出资。 公公司财产产不足以以清偿债债务时,债债权人主主张未缴缴出资股股东,以以及公司司设立时时的其他他股东或或者发起起人在未未缴出资资范围内内对公司司债务承承担连带带清偿责责任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依法法予以支支持。 第第二十三三条 清算组组成员从从事清算算事务时时,违反反法律、行政法法规或者者公司章章程给公公司或者者债权人人造成损损失,公公司或者者债权人人主张其其承担赔赔偿责任任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依法法予以支支持。 有有限责任任公
20、司的的股东、股份有有限公司司连续一一百八十十日以上上单独或或者合计计持有公公司百分分之一以以上股份份的股东东,依据据公司法法第一百百五十二二条第三三款的规规定,以以清算组组成员有有前款所所述行为为为由向向人民法法院提起起诉讼的的,人民民法院应应予受理理。 公公司已经经清算完完毕注销销,上述述股东参参照公司司法第一一百五十十二条第第三款的的规定,直直接以清清算组成成员为被被告、其其他股东东为第三三人向人人民法院院提起诉诉讼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予受受理。 第第二十四四条 解散公公司诉讼讼案件和和公司清清算案件件由公司司住所地地人民法法院管辖辖。公司司住所地地是指公公司主要要办事机机构所在在地。公公司
21、办事事机构所所在地不不明确的的,由其其注册地地人民法法院管辖辖。 基基层人民民法院管管辖县、县级市市或者区区的公司司登记机机关核准准登记公公司的解解散诉讼讼案件和和公司清清算案件件;中级级人民法法院管辖辖地区、地级市市以上的的公司登登记机关关核准登登记公司司的解散散诉讼案案件和公公司清算算案件。 【法法规标题题】最高高人民法法院印发发关于于审理公公司强制制清算案案件工作作座谈会会纪要的的通知 【颁颁布单位位】最高高人民法法院 【发发文字号号】法发发2000952号号 【颁颁布时间间】20009-11-4最高人民民法院印印发关关于审理理公司强强制清算算案件工工作座谈谈会纪要要的通通知法发2200
22、99522号各省、自自治区、直辖市市高级人人民法院院,解放放军军事事法院,新新疆维吾吾尔自治治区高级级人民法法院生产产建设兵兵团分院院: 现将最高高人民法法院关关于审理理公司强强制清算算案件工工作座谈谈会纪要要印发发给你们们,请结结合审判判工作实实际,遵遵照执行行。 二九九年十一一月四日日 当前,因因受国际际金融危危机和世世界经济济衰退影影响,公公司经营营困难引引发的公公司强制制清算案案件大幅幅度增加加。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公司法法和最最高人民民法院关关于适用用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公公司法若干问问题的规规定(二二)(以以下简称称公司法法司法解解释二)对对于公司司强制清清算案件件审理中中的有关关问
23、题已已作出规规定,但但鉴于该该类案件件非讼程程序的特特点和目目前清算算程序规规范的不不完善,有有必要进进一步明明确该类类案件审审理原则则,细化化有关程程序和实实体规定定,更好好地规范范公司退退出市场场行为,维维护市场场运行秩秩序,依依法妥善善审理公公司强制制清算案案件,维维护和促促进经济济社会和和谐稳定定。为此此,最高高人民法法院在广广泛调研研的基础础上,于于20009年99月155日至116日在在浙江省省绍兴市市召开了了全国部部分法院院审理公公司强制制清算案案件工作作座谈会会。与会会同志通通过认真真讨论,就就有关审审理公司司强制清清算案件件中涉及及的主要要问题达达成了共共识。现现纪要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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