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企业管理制度通用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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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企业管理制度通用15篇企业管理制度11、业务接待室整齐、舒适,业务接待设施齐全。2、业务接待员应具备助工或高级技工以上职称,有机动车修理两年以上的从业阅历;能娴熟运用检测设备分析诊断故障;具备修理业务的综合处理实力和自觉服务意识。3、业务接待员要向客户了解车辆故障状况和以往的修理状况,并做好记录;要与客户一起在现场核实行驶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要对车辆进行技术状况检查和故障诊断。4、需会诊才能确认故障时,应告知客户有关会诊规定,征得客户同意后,再组织会诊。会诊后,必需出具故障诊断报告。5、业务接待员应向客户具体说明车辆技术状况、故障诊断看法、建议修理项目、作业内容、配件价格、修理时
2、间和修理费用,并做好接车记录。6、客户同意托付修理时,双方必需签订修理合同或托修单。7、业务接待员必需填写交接车清单,记录车辆装备状况,对车辆状态(包括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予以确认。交接车时,客户在交接车清单上签名认可。8、更换的配件由客户自己带来的,要填写客户自带配件登记表,并对自带配件的质量责任作出约定。9、会诊出具诊断报告后,客户不托付修车时,可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诊断费用,并将诊断报告交客户。10、业务接待员要将接车记录、修理合同或托修单、交接车清单、自带配件登记表、故障诊断报告等资料归档保存。企业管理制度2第一条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对进冀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3、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依据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进冀建筑业企业,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进冀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是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进入本省行政区域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第五条外埠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
4、理进冀备案手续。进冀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备案和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第六条进冀企业拟在冀承揽单项工程,应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申请表(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三)企业法人托付书及被托付人身份证;(四)企业营业执照;(五)企业资质证书;(六)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立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部成员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八)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平安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条进冀企业拟在冀年度承揽施工项目超过2个(含2个)的进冀企业,应当设立进冀企业分公司,并
5、办理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由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冀的施工项目。办理进冀分公司备案,除按第六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交:(一)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二)分公司成员的职称及资格证书。第八条办理备案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进冀企业向拟承揽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觉进冀企业供应的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发觉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进冀
6、企业的备案文件后,应进行登记、核查;核查合格的,在1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上报看法,由申请人持该看法及有关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备案文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办理运用备案手续,颁发相应备案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确定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进冀建筑业企业中标(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干脆承包工程)后,企业应到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托付机构)领取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并提交下列资料:(一)进冀备案证书;(二)中标通知书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干脆承揽工程的证明材料;(三)施工承包合同;(四)选用专业承包
7、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劳务作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五)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合同。第十条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内容包括:(一)进冀建筑业企业服务指南;(二)建设工程基本状况;(三)进冀建筑业企业和进冀施工人员基本状况;(四)本省建设行政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条进冀企业分包工程,应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和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的工程质量、平安生产担当连带责任。第十二条进冀企业应按规定,定期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业企业基本运行状况表。第十三条进冀建筑业企业享有与省内企业同等的权力、并担当相同的责
8、任和义务,接受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托付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查。第十四条进冀企业的基本状况、资质状况、业绩和市场行为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本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第十五条进冀企业的作业人员和分包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持有率不低于100%。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培训。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遵守建设法律法规的状况进行检查。检查可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进冀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供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平安生产许可证书、施工项目的有关资料等。(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
9、收到企业资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冀企业的市场行为、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平安生产管理进行检查。第十八条检查结论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进冀企业有下列情形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 贿等不正值手段谋取中标的;(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四)严峻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平安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平安事故的;(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平安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七)根据国家规定须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
10、证书上岗,情节严峻的;(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峻后果的;(九)违反国家有关平安生产规定和平安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峻的;(十)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和作业人员人工工资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九条进冀企业不合格名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限期停止企业在冀投招标资格。其次十条注册地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次十一条本方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说明。其次十二条本方法自二xx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原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方法(冀建建20xxx163号)同时废止。企业管理制度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纺织企业平安生产,
11、预防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平安与职业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其次条纺织企业的平安生产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纺织企业是指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业、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纺织服装和服饰制造业等企业。第三条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纺织企业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划分,根据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纺织企业平安生产工
12、作实施监督管理。纺织企业的消防平安、特种设备平安和建设平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项监督管理。第四条纺织企业是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平安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其次章 平安生产的基本要求第五条纺织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第六条纺织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2比例的专职
13、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纺织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托付注册平安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供应平安生产管理服务。纺织企业各车间(部门)或班组应当配备专兼职平安员。第七条纺织企业应当保证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平安资金投入应当纳入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的安排和财务预算,应建立平安生产费用运用台账,精确记录提取、运用状况。第八条纺织企业应当推动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平安生产基础,建立平安生产长效机制,做到平安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作业行为标准化,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平安水平。第九条纺织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平
14、安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需符合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运用。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平安设施“三同时”负责。第十条纺织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工程消防、特种设备和建设的平安管理;对于须要有关部门审批和验收的事项,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运用。第十一条纺织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学问,了解有关的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熟识规章制度和平安技术操作规程,驾驭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纺织企业应当对新录用、季节性
15、复工、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纺织企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运用前,应当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特地的平安教化和培训。未经平安生产教化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十二条纺织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措施、责任人、资金、时限和预案,刚好发觉并消退事故隐患。对于构成重大隐患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纺织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应当照实记录在案,并刚好向从业人员通报。第十三条纺织企业涉及发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平安管理制度,不得发包
16、或者出租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纺织企业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签订特地的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项目、场全部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纺织企业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应当听从发包和出租单位统一管理,并对现场平安管理详细负责。第十四条纺织企业应当定期对作业场所、仓库、设备设施、从业人员持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运用、危急化学品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觉的问题应当马上整改;不能马上整改的,
17、应当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安排,限期整改。检查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十五条纺织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危急源辨识,并将其工作场所存在和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急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等照实书面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欺瞒。从业人员发觉干脆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状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实行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纺织企业不得因此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六条纺织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配置并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场所应当配备齐全、有效的监控装置、报警装置、防毒(防烟)面具、抢险应急工具和专用消防器材设施等。第三章 生产设备设施及场所平安要求第十
18、七条纺织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或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全部可能发朝气械损害的机械设备危急部位以及全部可能发生烫伤的蒸汽管道、箱体、排气装置等设备或装置均应当装设齐全、完整、牢靠、有效的平安防护装置和平安标记。(二)纺织专用设备设施应当具备齐全、完整、牢靠、有效的平安防护、联锁、信号、报警、保险等装置,做到有轴必有套、有轮必有罩、有轧点必有挡板、有特危必有联锁,有洞必有盖,有台必有栏。(三)各类用电设施、设备或者场所,应当实行爱护措施,并在配电设施、设备装设防水、防潮、防漏电和漏电爱护装置,并有效接地。(四)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工序、设备、容器或场所,必需设置消退静电的装置,并
19、对易产生静电的部位、静电消退器及静电接地状况进行定期检测,并刚好将检测结果整理归档。(五)纺织企业原料、成品储存库房要符合消防管理规定,库区和库内应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和器材。麻纺织工厂严禁设置地下或半地下麻库,其他各类仓库要符合仓库防火平安管理规则及有关平安管理规定,达到防火等要求。(六)纺织企业的防火、防爆条件或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爆炸和火灾危急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纺织企业有关防火防爆标准的规定。(七)涉及可燃性粉刺爆炸危急的场所、设施设备采纳惰化、抑爆、阻爆、泄爆等措施防止粉尘爆炸,现场管理措施和条件符合粉尘防爆平安规程(gb15
20、577)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八)纺织企业的燃气站、除尘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缆隧道(沟)、原料及成品仓库等重点防火防爆部位,实行有效、牢靠的监控、监测、预警、防火、防爆、防毒等平安措施。平安附件和联锁装置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得随意切断。第十八条纺织企业应当在有危急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记,张贴平安操作规程。应当定期对平安设备设施及平安防护装置进行检查、维护、校验,并作好记录。对超过运用年限或不满意运用要求的,刚好予以报废或改造。对于特种设备以及储存危急化学品的容器、运输工具,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和维护。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
21、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运用。第十九条纺织企业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刚好淘汰危及生产和人身平安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主动推广运用有利于平安生产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企业平安本质化建设。企业在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平安技术性能。其次十条纺织企业原料及成品仓库必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应与生产、生活区分开设置。新建、改建、扩建原成库以及在库区旁边新建的建筑物,必需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和验收,否则不得施工和交付运用。其次十一条纺织企业仓库内的电气装置和运用的设备必需符合国家规定的电气装置平安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库房内禁止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等场
22、所,严禁运用各种电加热器和各种生活电器。其次十二条纺织企业生产、储存、运用危急物品的车间和仓库周边的平安防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平安距离。纺织企业生产作业场所以及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通道、标记明显、保持畅通的平安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生产场所的疏散通道或者堵塞员工宿舍的平安出口。其次十三条纺织企业涉及生产、储存和运用危急化学品的,必需符合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行政规章要求,依据危急化学品的种类和特性,在生产、储存和运用场所实行相应的平安监测监控和防护措施。其次十四条纺织企业严禁从业
23、人员佩戴手套操作纺织专用设备旋转部位,严禁不佩戴专用防护用品接触腐蚀性、危急性的部位进行操作,严禁在设备运转未停妥时处理机械故障。其次十五条纺织企业应当对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大型吊装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内进行明火作业、具有爆炸危急的作业、中毒或有窒息危急的作业实行作业审批制度,要落实现场平安管理措施,并严格进行监控。第四章 监督管理其次十六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纺织企业平安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平安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惩罚。其次十七条地方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将纺织企业纳入年度执法工作安排,明确检查的重点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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