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工程验收的基本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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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砌体工程验收的基本规定砌体工程验收的基本规定是什么,下面中国建筑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以供参考。3.0.3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2.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搓槎。3.0.4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3.0.5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1. 120mm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2.过梁上与过
2、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3.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4.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600mm)范围内;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6.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3.0.6施工脚手眼补砌时,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得用于砖填塞。3.0.7设计要求的洞口、管理、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3.0.8尚未施工楼板或屋面的墙或柱,当可能遇到大风时,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3.0.8的规定。如超过表中限值时,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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