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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新刑诉法适用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检察机关关于新刑诉法适用下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整个社会都在关心未成年人的安康成长,我国也针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在新刑诉法中做了进一步的规定与完善。一、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新规定 1、建立品格证据调查制度根据新刑诉法第268条的规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施行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成长经历、一贯表现和监护教育条件等因素,即对未成年犯罪人施行品格证据调查。在执法理论中,品格证据调查既是对未成年人采取强迫性措施的重要参
2、考,也是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起诉、法院进展定罪量刑的考量根据。新刑诉法明确品格证据调查的主体为公安、检察、法院三家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视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对品格证据调查的监视上面。即对于公安机关,假如在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卷宗中没有品格证据的调查材料时,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检察机关在对品格证据真实性进展审查的根底上,做出是否批捕、起诉、建议从轻处分等决定;对于人民法院,检察机关要审查法院判决根据品风格查证据从重、从轻处分是否适当等。2、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及分押、分案处理等制度此外,为充分表达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减少关押带来的弊端,使未成年人能顺利回归社会,根据新刑诉法第269
3、条的规定,还应当建立分别羁押、分案处理等制度。即,对于未成年犯罪人要与成年犯罪人分开羁押,没有分开羁押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建议侦查机关予以纠正;对于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原那么上也应当依法分案处理。3、建立讯问时适宜成年人在场制度新刑诉法第270条扩大了原刑诉法第14条第2款讯问未成年人时到场成年人的范围,确立了适宜成年人制度,并将 “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改成“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以对适宜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主要内容和施行程序进展更加详细的列举。例如检察人员对未成年进展第一次讯问时,发现其法定代理人有无法通知、有碍侦查、身份不明、已亡
4、故或下落不明、监护才能丧失或缺乏、无法及时到场等情形,提出是否需要适宜成年人的意见,向未成年送达征求未成年意见书,并作必要的口头解释。经未成年同意,再由检察机关决定委托一或二名适宜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并向适宜成年人送达适宜成年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适宜成年人承受委托后,在对未成年进展讯问时也要及时通知适宜成年人到场并向适宜成年人送达未成年适宜成年人到场通知书,告知其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应履行的各项义务。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及时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另行通知。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听取适宜成年人的意见,向他们理解未成年的生活、学习、就业、家庭以及帮教等情况,填写适宜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情况表,在此根底上
5、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4、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修改后的刑诉法第275条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也叫前科消灭制度,针对新刑诉法的这项规定,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行使这项权利。一是制作未成年人污点限制公开权利义务告知书,对于检察机关在作相对不起诉或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告知书的形式,及时告知涉案未成年人有申请污点限制公开的权利。二是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统一归档,由专人进展管理,管理人员不得泄露档案内容。除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借阅、复制、摘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档案。5、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新刑诉法第267条专门规定了强迫辩护制度
6、,即只要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公安、司法机关就必须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鉴于司法理论中指定辩护与委托辩护在辩护质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而辩护权又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因此在详细制度设计上,应当首先征求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否愿意为其委托辩护,在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没有经济才能或不愿意为其委托辩护时,再为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新刑诉法第33条第2款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详细到检察工作实际,就是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通过审查案件假如发现没有委托辩护人,假如未成年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表示不会为其委托辩护时,再为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7、律师为其辩护。6、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1建立健全附条件不起诉审查决定机制 新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至273条对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充分表达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非刑罚化的处理原那么。为此我们要根据条文规定准确把握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审查决定程序、监视程序、撤销程序。2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帮教考察机制 检察院、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包含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要建立“三位一体”的帮教考察体系,组成帮教小组,签订帮教协议,对未成年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间的表现加以监视考察和综合评估;并由未成年写出保证书,其法定代理人或保证人出具担保书,共同落实帮教措施。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在考
8、验期内没有出现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情形的.,考验期满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3建立健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救济机制 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后,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未成年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复议、提请复核。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内申诉。上级检察机关发现下级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指令下级检察机关纠正。未成年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
9、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1、成立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咨询机构 理解犯罪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及犯罪原因,为检察官审查案件提供了根据,可以更好地有针对性地教育、感化、挽救犯罪未成年人。从事实情况来看,有很大比例的少年犯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心理问题。因此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矫正机构,以更好地帮助有心理问题的未成年人。2、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在司法行政系统内组建以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主,社区学校、社区基层组织、志愿者机构为辅,或以这些机关的主要工作人员与律师、心理专家等组成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执行机构, 统一负责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执行, 使社区矫正工作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3、建立回访制度,开展犯罪预防 为未成年人、被告人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在办案过程中对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教育改造条件等进展调查理解,并在结案后对其定时回访,以便掌握第一手资料,开展后期帮教工作。拟在近期与共青团、关工委、妇联、教育机构等单位和社区矫正组织建立长效机制,对未成年人进展法律宣传教育,开展犯罪预防工作。五结语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施行。我们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法律,严格按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办案,并深化考虑新刑诉法适用下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使新刑诉法能获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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