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制造业薪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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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电制造业薪资制度一、总则第一条 目的本规则是依据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订定员工薪资的相关事项。第二条 薪资原则员工薪资是以社会水准、公司支薪能力、物价指数变化、本人担任工作的能力、经验、年龄等为考量的因素后,作为评估薪资标准的依据。第三条 薪资结构薪资包括固定薪资及临时薪资两大部分。第四条 支薪方法(一)薪资给付除特别规定的情况外,原则上由直属主管(管理职以上)直接将薪资交予本人;或委任会计科的经办人,直接交予本人。(二)薪资给付亦可经由下列的规定,直接将薪资(含临时奖金)全额或部分汇入员工的银行账户内。1.员工希望将薪资汇入本人的账户时,必须依照下列的规定,填具书面表格的手续后,交付会计科办
2、理。(1)希望汇入本人账户内的薪资范围及金额。(2)员工指定的金融机关及存款类别、帐号。(3)申请手续必须在薪资结算前 10 天办妥,方可生效。2.金融机关的指定原则上以与公司有所往来或公司指定的金融机关为主。但在公司认为有其必要时,可在本人申请指定的金融机关办理。第五条 扣除金下列规定可从每月薪资中直接扣除:(一)法令规定事项。(二)基于薪资扣除的规定,并与工会取得协议的事项。第六条 薪资的偿还与处理(一)虚报、怠于申报及误算时的溢领,必须在发现后立即偿还。(二)因误算而给付的薪资,公司可在一个月内,可向员工行使追索权。第七条 离职时的薪资(一)薪资计算期间员工遭解雇或申请离职时的薪资,凡采
3、日薪月给制或月薪制者,仍给付基本薪资。(二)加给额的给付则依当月出勤日数乘以月薪比例(以 125 计算)计算;至于各项的津贴,则不予以给付。(三)退职金的计算则依离职前 6 个月内的平均基本薪资乘以基准比例所得的基本额给付。二、薪资计算及结付第八条 薪资计算期间及支付日(一)薪资计算期间从上个月 21 日开始到本月 20 日为止,并于该月 27 日发放。但遇支薪日适为休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日发放。(二)年度结算薪资期间,从 1 月 1 日开始到 12 月 31 日为止,采历年制为薪资会计年度。(三)因业务上的不得已理由,而无法按期给付薪资时,可于支薪日前 10 天公告变更支薪日期,并通知公司所
4、有员工。(四)临时薪资的给付则依据有关条款的规定办理;支薪日期则视其需要由人事科自行订定。第九条 非常给付凡具下列资格者,可经由本人或扶养亲属申请给付已执行勤务时间的工资。本条例中第一、二项的申请,得于提出申请后 7 日内尽速给付;第三项以后者,则视其需要申请给付:(一)本人死亡时。(二)离职或遭解雇者。(三)结婚或生产时。(四)生病或受意外灾害时。(五)为葬仪费用时。(六)其他经公司认可的事由。第十条 零数的计算薪资计算时若有未达元以下的尾数产生时,一律计算至元为单位。此外,基本薪资及各项津贴的计算,一律以元为单位计算。三、基准内薪资第十一条 基本薪资的决定基本薪资乃为考量员工的年龄、学历、
5、经历、经验能力、职务及绩效等因素后,决定给付的标准。第十二条 基本薪资的种类基本薪资的给付,分为月薪制及日薪月结制 2 种,并依下列规定计算:(一)月薪制除公司人事规章有特别规定外,对于缺勤、迟到、早退、私自外出等皆不予以扣除。(二)日薪月结制员工的缺勤、迟到、早退及私自外出等怠工勤务日数,皆按(基本薪资125当月怠工日数)的扣除额计算。第十三条 月薪制适用的基准月薪制适用的资格如下:(一)科长级以上的职位者。(二)薪资计算期间的出勤率达 98以上者,并符合下列的资格者:1.在公司服务满 2 年以上者。2.表现优异的员工,并经由部门主管及人事科评定后认可者。任用资格,则视情况另行规定。第十四条
6、 月薪制适用的特例采月薪制的员工在薪资计算期间若因下列情形或有关条款所规定事项,而无法执行勤务时,则该员工的缺勤薪资应按计日或计时制的计算方式,自薪资中扣除:(一)就职及复职前的缺勤日数。(二)连续缺勤达 10 日以上者。(三)非事先请假的缺勤者。但若为不可抗拒的事件而无法事先请假时,则应于上班后三日内提出证明申请。(四)其他,因公司因素而无法执行正常勤务时,则另行规定。第十五条 加给通过试用期间并为正式任用员工时,则应视该员适用的资格制度,并从该月起任用其资格等级,并依照表-1 的规定给付其加给薪资。表-1等级 职等薪资 1 2 1 2 3 1 2 3 4 1 2 3 4 1 2 3 4 1
7、 2 3 4 5 6第十六条 职等制度概要升等与其他职等制度,则适用于“职等制度概要”的规定事项办理。第十七条 责任津贴担任管理职及专门职位者,依其所担任的职位给付如表-2 所列的津贴额:(一) 管理职表-2管理职位 专门职位 等 级 每月津贴12组长 主任 131科长(含营业主任) 调查员 2 2助理(含副厂长) 调查科主任 3 1经理(含厂长) 4 1附表(二)专门职调查科主任、调查员及主任等职位,均依照上列的资格给付责任津贴。第十八条 责任津贴的支付责任津贴给付原则于正式任职的当月开始支付,卸任时的第二个月取消其资格给付。第十九条 住宅津贴给付原则(一)任宅津贴须依各地区的员工正式任职时
8、起算,从异动后第二个月起开始变更。(二)缺勤达一个月以上者,则从第二个月开始不予以给付。但恢复勤务时,则从下个支薪日起依出勤日数给付。(三)薪资计算期间中途任职者,其勤务时间未达 15 日以上时,则不予以给付津贴。(四)因调职而派至他区的异动,从事实发生的第二个月起,应视其调派地区给付津贴。但申请变更津贴额时则必须在事实发生的当月份提出申请。第二十条 扶养津贴公司对于须负担家计并对扶养眷属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员工,可依下列资格支付津贴:(一)扶养资格1.配偶(1)所得税法上承认配偶,并依表-6 的规定给付。(2)夫妇皆在公司上班者,仅支付丈夫的扶养津贴。2.其他扶养亲属(1)责任津贴 2 职等以
9、上者,其扶养眷属最多不得超过 2 人。(2)夫妇皆在公司上班者择一支付。(二)扶养亲属系指和本人共同生活(依靠本人收入赖以维持生计者,在 2 等亲的范围内)者,可依下列资格评定。但有不得已的理由且必须与扶养亲属分居时,应提具相关证明文件并经由人事科确认后,可依规定办理津贴给付。1.配偶者。2.未满 18 岁的子女及弟妹(不含已就业者)。3.满 60 岁以上的公母(不含有所得收入或不动产收入者)。4.残疾者(2 等亲范围内)。5.其他,法令所规定者。第二十一条 扶养津贴给付的规定(一)新进员工及扶养亲属增加者,应从事实发生当月份起开始给付扶养津贴,扶养亲属减少者,则应于事实发生的第二个月起实施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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