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手册.doc
《公司规章制度手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司规章制度手册.doc(1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1 -公司规章制度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修订- 2 -第一章管理总则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管 理 , 完 善 各 项 工 作 制 度 , 促 进 公 司 发 展 壮 大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根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 特 制 订 本 管 理 细 则 。第 二 条 公 司 全 体 员 工 都 必 须 遵 守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遵 守 公 司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各 项 决 定 。第 三 条 禁 止 任 何 组 织 、 个 人 利 用 任 何 手 段 侵 占 或 破 坏 公 司 财 产 。第 四 条 公 司 禁 止
2、任 何 所 属 机 构 、 个 人 损 害 公 司 的 形 象 、 声 誉 的 行 为 。第 五 条 公 司 禁 止 任 何 所 属 机 构 、 个 人 为 小 集 体 、 个 人 利 益 而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或 破 坏 公司 发 展 。第 六 条 公 司 通 过 发 挥 全 体 员 工 的 积 极 性 、 创 造 性 和 提 高 全 体 员 工 的 技 术 、 管 理 经 营水 平 , 不 断 完 善 公 司 的 经 营 、 管 理 体 系 , 实 行 多 种 形 式 的 责 任 制 , 不 断 壮 大 公 司 实力 和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第 七 条 公 司 提 倡 全 体
3、员 工 刻 苦 学 习 科 学 技 术 文 化 知 识 , 公 司 为 员 工 提 供 学 习 、 深 造的 条 件 和 机 会 , 努 力 提 高 员 工 的 素 质 和 水 平 , 造 就 一 支 思 想 和 业 务 过 硬 的 员 工 队 伍 。第 八 条 公 司 鼓 励 员 工 发 挥 才 能 , 多 作 贡 献 。 对 有 突 出 贡 献 者 , 公 司 予 以 奖 励 、 表 彰 。第 九 条 公 司 为 员 工 提 供 平 等 的 竞 争 环 境 和 晋 升 机 会 , 鼓 励 员 工 积 极 向 上 。第 十 条 公 司 倡 导 员 工 团 结 互 助 , 同 舟 共 济 ,
4、发 扬 集 体 合 作 和 集 体 创 造 精 神 。第 十 一 条 公 司 鼓 励 员 工 积 极 参 与 公 司 的 决 策 和 管 理 , 欢 迎 员 工 对 公 司 事 务 及 发 展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 对 作 出 贡 献 者 公 司 予 以 奖 励 、 表 彰 。第 十 二 条 公 司 尊 重 员 工 的 辛 勤 劳 动 , 为 其 创 造 良 好 的 工 作 条 件 , 提 供 应 有 的 待 遇 ,充 分 发 挥 其 知 识 为 公 司 多 作 贡 献 。第 十 三 条 公 司 为 员 工 购 买 保 险 , 安 保 员 工 的 人 身 安 全 , 并 随 着 经 济
5、 效 益 的 提 高 而提 高 员 工 各 方 面 的 待 遇 。第 十 四 条 公 司 实 行 “按 劳 取 酬 ”、 “多 劳 多 得 ”的 分 配 制 度第 十 五 条 公 司 推 行 岗 位 责 任 制 , 实 行 考 勤 、 考 核 制 度 , 端 正 工 作 作 风 和 提 高 工 作 效率 , 反 对 办 事 拖 拉 和 不 负 责 任 的 工 作 态 度 。- 3 -第 十 六 条 公 司 提 倡 厉 行 节 约 , 反 对 铺 张 浪 费 ; 降 低 消 耗 , 增 加 收 入 , 提 高 效 益 。第 十 七 条 维 护 公 司 纪 律 , 对 任 何 人 违 反 公 司
6、章 程 和 各 项 制 度 的 行 为 , 都 要 予 以 追 究 。第二章 员工守则第 一 条 总 则制 定 目 的 : 使 本 公 司 员 工 更 好 地 遵 守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 特 制 定 此 守 则 , 以 便 执 行 。第 二 条 适 用 范 围 : 凡 经 本 公 司 所 录 用 的 所 有 员 工 ( 含 临 时 工 ) 、 均 须 遵 守 本 守 则第 三 条 员 工 基 本 职 责 1.遵 守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2.遵 守 本 岗 位 所 属 部 门 的 各 项 管 理 细 则 ;3.遵 循 公 司 利 益 第 一 的 原 则 , 自 觉 维 护
7、公 司 利 益 ;4.严 格 按 公 司 管 理 模 式 运 作 , 确 保 工 作 流 程 和 工 作 程 序 的 顺 畅 高 效 ;5.必 须 服 从 上 级 领 导 的 工 作 安 排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协 作 上 级 命 令 ;6.按 岗 位 描 述 要 求 按 时 、 按 质 、 按 量 完 成 各 项 工 作 和 任 务 , 并 接 受 监 督 检 查 ;7.按 规 定 时 限 完 成 任 务 ;8.确 保 外 出 活 动 登 记 表 记 载 真 实 , 并 接 受 监 督 检 查 ;9.监 督 检 查 同 事 的 行 为 活 动 和 工 作 ,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8、指 出 并 帮 助 改 进 , 拒 不 接 受 者 应 及时 上 报 ;10.对 规 章 制 度 、 工 作 流 程 中 不 合 理 之 处 及 时 提 出 并 报 直 接 上 级 , 确 保 工 作 与 生 产 的高 效 ;11.努 力 提 高 自 身 素 质 和 技 术 水 平 , 积 极 参 加 培 训 、 考 核 ;12.根 据 自 己 岗 位 变 化 提 出 自 身 培 训 计 划 报 直 接 上 级 , 提 高 自 身 岗 位 工 作 能 力 ;13.员 工 根 据 自 身 岗 位 实 际 情 况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的 义 务 。第 四 条 员 工 行 为 规 范1.忠
9、于 职 守 , 不 做 有 损 公 司 的 事 , 时 刻 维 护 公 司 的 利 益 , 梳 理 公 司 的 良 好 形 象 ;2.按 时 上 下 班 , 不 迟 到 、 早 退 。3.工 作 场 所 讲 普 通 话 , 不 得 大 声 喧 哗 , 不 得 影 响 他 人 办 公 ;4.进 入 他 人 办 公 室 前 , 必 须 先 敲 门 , 得 到 允 许 方 可 进 入 ; 财 务 部 为 公 司 重 要 职 能 部 门 ,- 4 -如 无 特 殊 原 因 不 得 长 时 间 停 留 ;5.为 了 增 进 团 队 协 作 精 神 , 上 下 级 之 间 , 同 事 之 间 可 直 呼
10、其 名 , 或 “姓 +职 位 称 呼 ”, 对 外 介 绍 上 级 时 , 应 正 式 和 礼 貌 , 请 称 呼 “上 级 姓 名 +职 位 称 呼 ”;6.文 明 用 语 :“您 好 ! ”“您 好 ! 业 之 峰 ! ”; “谢 谢 ! ”“再 见 ! ”“请 慢 走 ! ”; “对 不起 ! ”“对 不 起 ! 让 您 久 等 了 ! ”; “没 关 系 ! ”“不 用 谢 ”“请 稍 等 ! ”“欢 迎您 下 次 再 来 ! ”“祝 您 一 路 平 安 ! ” 早 晨 上 班 , 与 同 事 第 一 次 相 见 应 主 动 招 呼“您 早 ”或 “您 好 ”, 下 班 互 道 “再
11、 见 ”等 用 语 ;7.接 人 待 物 态 度 谦 和 、 诚 恳 友 善 , 对 来 宾 和 客 户 委 托 办 理 事 项 应 力 求 做 到 机 敏 处 理 ,不 得 草 率 敷 衍 或 任 其 搁 置 不 办 ;8.为 了 大 家 的 健 康 , 工 作 场 所 请 勿 吸 烟 ;9.中 午 就 餐 请 勿 饮 酒 , 以 免 影 响 下 午 的 正 常 工 作 ;10.为 了 创 造 舒 适 的 办 公 环 境 , 应 随 时 保 持 本 岗 位 所 辖 范 围 的 清 洁 卫 生11.爱 惜 使 用 并 妥 善 保 管 办 公 用 品 、 设 备 ; 桌 面 物 品 摆 放 整
12、齐 有 序 ; 下 班 必 须 将 所 有文 稿 放 置 妥 当 , 以 防 遗 失 、 泄 密 ;12.上 班 时 间 请 不 要 看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报 刊 、 杂 志 或 书 籍 ;13.为 了 公 司 的 安 全 , 不 要 将 亲 友 或 无 关 人 员 带 入 办 公 室 场 所 ;14.为 了 保 持 公 司 电 话 线 路 的 畅 通 , 因 私 打 电 话 或 接 听 电 话 请 不 要 超 达 3 分 钟 ; 另外 请 不 要 使 用 总 计 拨 打 电 话 或 长 时 间 接 听 电 话 ;15.为 了 保 证 办 公 设 备 的 正 常 工 作 , 打 印 复
13、印 请 到 行 政 部 领 取 纸 张 及 登 记 。16.下 班 后 离 开 办 公 室 时 , 请 注 意 关 闭 自 己 的 计 算 机 , 以 减 少 没 有 必 要 的 消 耗 和 防 止资 料 的 泄 密 , 同 时 员 工 在 未 经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不 要 私 自 使 用 别 部 门 的 电 脑 ;17.注 意 防 火 、 防 盗 ,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或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立 即 报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 消 除 隐 患 。第 五 条 员 工 职 业 形 象1.为 了 展 出 员 工 的 精 神 面 貌 和 体 现 公 司 的 整 体 形 象 , 公
14、 司 员 工 应 该 注 意 自 己 的 衣 着 和仪 表 ;2.个 人 仪 表 应 该 整 洁 , 装 着 正 规 。 禁 止 穿 背 心 、 裤 衩 、 超 短 裙 或 拖 鞋 上 班 ;3.男 职 员 头 发 宜 常 修 剪 , 并 应 经 常 剃 胡 须 ; 女 职 员 宜 保 持 淡 雅 轻 装 , 不 宜 浓 妆 艳 妆 ;4.上 班 时 应 佩 戴 工 作 牌 、 穿 正 装 ( 公 司 规 定 时 间 )第 六 条 员 工 工 作 规 范- 5 -1.不 允 许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处 理 自 己 的 事 务 ;2.不 允 许 利 用 工 作 时 间 和 办 公 用 具 打
15、 游 戏 、 下 棋 、 聊 天 和 电 话 煲 粥 ;3.工 作 时 间 内 不 要 观 看 视 频 文 件 ;4.工 作 时 间 不 上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网 站 ;5.工 作 时 间 不 得 下 载 和 阅 读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文 件 ;6.不 得 私 自 拆 开 机 器 。 如 果 机 器 有 问 题 , 及 时 通 知 综 合 办 公 室 , 不 要 私 自 拆 开 修 理 ;7.为 了 保 证 计 算 机 资 料 的 安 全 , 请 不 要 再 计 算 机 中 安 装 电 脑 游 戏 ( 操 作 系 统 自 带 游 戏除 外 ) 。第 七 条 接 挂 电 话 规 范1
16、.原 则 上 电 话 应 声 音 温 和 、 热 情 , 态 度 要 诚 恳 、 谦 逊 。 遇 到 对 方 情 绪 激 动 、 出 言 不 逊时 要 冷 静 对 待 , 切 勿 电 话 中 争 吵 。2.电 话 通 话 要 简 明 扼 要 、 节 省 时 间 , 重 要 电 话 要 详 细 记 录 在 铃 响 三 声 内 接 听 , 接 听 电话 应 说 “您 好 , 业 之 峰 ”。3.邻 座 电 话 无 人 接 听 时 , 主 动 接 听 做 好 记 录 并 及 时 转 达 。 第三章 行政管理为 完 善 公 司 的 行 政 管 理 机 制 , 建 立 规 范 化 的 行 政 管 理 ,
17、 提 高 行 政 管 理 水 平 和 工 作 效率 , 使 公 司 各 项 行 政 工 作 有 章 可 循 , 照 章 办 事 , 制 定 制 度 。(一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公 司 行 政 事 务 管 理 , 理 顺 公 司 内 部 关 系 , 使 各 项 管 理 标 准 化 、 制 度 化 ,提 高 办 事 效 率 ,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所 指 行 政 事 务 包 括 档 案 管 理 、 印 鉴 管 理 、 公 文 打 印 管 理 、 办 公 及 劳 保用 品 管 理 、 库 房 管 理 、 报 刊 及 邮 发 管 理 等 。 (二 )档 案
18、 管 理 归 档 范 围 : 公 司 的 规 划 、 年 度 计 划 、 统 计 资 料 、 财 务 审 计 、 劳 动 工 资 、 经 营 情 况 、 人 事 档 案 、会 议 记 录 、 决 议 、 决 定 、 委 任 书 、 协 议 、 合 同 、 项 目 方 案 、 通 告 、 通 知 等 具 有 参 考价 值 的 文 件 材 料 。 档 案 管 理 要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 明 确 责 任 , 保 证 原 始 资 料 及 单 据 齐 全 完 整 , 密 级 档 案 必须 保 证 安 全 。 档 案 的 借 阅 与 索 取 : - 6 -1.总 经 理 借 阅 非 密 级 档 案
19、 可 通 过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办 理 借 阅 手 续 , 直 接 提 档 ; 2.公 司 其 他 人 员 需 借 阅 档 案 时 , 要 经 行 政 经 理 、 总 经 理 批 准 , 并 办 理 借 阅 手 续 ; 3.借 阅 档 案 必 须 爱 护 , 保 持 整 洁 , 严 禁 涂 改 , 注 意 安 全 和 保 密 , 严 禁 擅 自 翻 印 、 抄 录 、转 借 、 遗 失 , 如 确 属 工 作 需 要 摘 录 和 复 制 , 凡 属 密 级 档 案 , 必 须 由 总 经 理 批 准 方 可摘 录 和 复 制 , 一 般 内 部 档 原 因 行 政 经 理 批 准 方 可
20、 摘 录 和 复 制 。 档 案 的 销 毁 : 1.任 何 部 门 或 个 人 非 经 允 许 无 权 随 意 销 毁 公 司 档 案 材 料 ; 2.若 按 规 定 需 要 销 毁 时 , 凡 属 密 级 档 案 须 经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方 可 销 毁 , 一 般 内 部 档 案 ,须 经 行 政 经 理 批 准 后 方 可 销 毁 。 3.经 批 准 销 毁 的 公 司 档 案 。 档 案 人 员 要 认 真 填 写 、 编 制 销 毁 清 单 , 由 专 人 监 督 销 毁 。 印 鉴 管 理 1.公 司 印 鉴 由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负 责 保 管 。 2.公 司 印
21、鉴 的 使 用 一 律 由 各 部 门 经 理 签 字 许 可 后 管 理 印 鉴 人 方 可 盖 章 , 如 违 反 此 项规 定 造 成 的 后 果 由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负 责 。 3.公 司 所 有 需 要 盖 印 鉴 的 介 绍 信 、 说 明 及 对 外 开 出 的 任 何 公 文 , 应 统 一 编 号 登 记 , 以备 查 询 , 存 档 。 4.公 司 一 般 不 允 许 开 具 空 白 介 绍 信 , 证 明 如 因 工 作 需 要 或 其 它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开 具 时 ,必 须 经 行 政 经 理 签 字 批 条 方 可 开 出 , 持 空 白 介 绍 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公司 规章制度 手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