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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露天煤矿矿领导岗位职责第1篇:矿级领导岗位职责 矿长岗位职责 1、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 3、组织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4、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
2、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5、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6、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7、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8、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 1 / 10 9、矿长必须每天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10、组织召开安全生
3、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11、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2、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3、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15、负责审批、把关矿井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 16、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
4、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查体。 2 / 10 总工程师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矿井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对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燃发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3、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矿井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安全管理。 4、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5、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
5、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 6、对“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7、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 8、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 9、定期组织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10、每日对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 3 / 10 现异常及时处理。 11、按时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 12、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
6、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13、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掘、“一通三防”专业的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总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15、参加采煤工作面投产、掘进巷道竣工验收以及“一通三防”专项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16、对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等进行技术指导。 17、对采、掘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和“一通三防”规程、措施、制度的执行情况。 18、组织有关人员审查机电、运输专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19、在采区、工作面投产验收中,确认机电、运输系统合理、可靠。 4 / 10 生产副矿长岗位
7、职责 1、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科室的领导,对职能科室提出的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3、协助矿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组织相关人员编制采掘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5、组织编制各专业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6、根据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7、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生产
8、班组长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8、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9、坚持开展采煤、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采掘工作面安全管理水平。 5 / 10 10、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掘进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 11、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队落实“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 12、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对存在的
9、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13、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 6 / 10 安全副矿长岗位职责 1、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指令、规定,保证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业务部门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 3、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4、组织编制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5、协助矿长编制安全年度
10、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6、每旬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7、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燃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井下现场,及时组织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8、组织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 7 / 10 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人。 9、及时监督“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的落实。 10、审查、监督有关
11、部门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11、监督、组织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12、负责监督对安监人员、特殊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的相关安全培训教育、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8 / 10 机电副矿长岗位职责 1、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机电、提升运输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指令、规定,保证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负责矿井机电系统的全面工作,保证矿井机电、运输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3、及时向矿长提出实施机电、提升运输新规定的具体意见,
12、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矿井的安全工作需要。 4、督促检查各业务部门、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 5、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机电、提升运输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6、组织编制机电、提升运输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7、编制各业务部门、人员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8、每旬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9、对矿井机电、提升运输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
13、入井下现场,及时组织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9 / 10 10、参加机电、提升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分析。 11、督促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12、经常深入现场,对现场的机电、提升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进行督查,保证机电、提升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13、督促机电科每周至少组织2次机电、提升运输安全设备、设施的大检查,及时消除设备(设施)安全隐患。 14、参加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10 / 10 第2篇:露天煤矿岗位责任制. doc 目 录 第一部分:矿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 .9 党总支书记
14、.15 生产副矿长 .19 安全副矿长 .23 总工程师 .27 工会主席 .31 纪委书记 .34 第二部分:副总工程(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副总工程师(助理) .37 第三部分:职能部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健康环保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42 安全健康环保部部长 .44 安全健康环保部副部长 .49 安监员 .52 技术员 .55 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办公室主任 .58 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管理员 .61 资料管理员 .64 生产技术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66 生产技术部部长 .67 1 生产技术部副部长 .71 技术员 .74 测量工 .76 煤质化验员 .78 报表统计员 .80 储量管理员 .81
15、 水文地质工程师 .83 绘图员 .87 资料管理员 .89 调度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91 调度室主任 .93 调度员 .97 司磅员 .100 设备监测工 .102 统计员 .105 煤场管理员 .107 第四部分:生产服务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服务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10 生产服务部部长 .112 生产服务部支部书记 .115 材料供应副部长 .118 计划(统计)员 .121 2 采购员 .124 材料保管员 .126 火工品库工 .128 火工库门卫 .130 物资询价员 .132 后勤副部长 .134食堂管理员 .138食堂保管员 .141食堂厨师长 .143食堂炊事员 .145食
16、堂服务员 .147食堂采购员 .149浴室工作人员 .151办公及宿舍区域管理员 .152办公及宿舍清洁工 .154锅炉房管理员 .156第五部分:区队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剥离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159剥离队队长 .161剥离队副队长 .164技术员 .168采煤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1713 采煤队队长 .172 采剥队支部书记 .175 采煤队副队长 .178 技术员 .182 穿爆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185 穿爆队队长 .186穿爆队副队长 .189技术员 .191机电选煤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194机电选煤队队长 .196机电选煤队支部书记 .201机电选煤队副队长 .204技术员 .
17、207第六部分: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班组长 .211剥离班组长 .215爆破班组长 .219穿孔组组长 .223风选生产班长 .227风选维修班长 .230第七部分:各岗位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水源井水泵工 .2344 装载机司机 .236 推土机司机 .238 压路机司机 .240 货车司机 .242 洒水车司机 .244 生产指挥车司机 .246火工车司机 .248爆破员 .250警戒员 .252空压机司机 .254现场保管员 .256钻机司机 .258钻机电工 .260自卸汽车司机 .262挖掘机司机 .264排土场现场指挥工 .266机动车维修工 .268采剥现场指挥工 .270给
18、煤机司机 .272破碎机司机 .274皮带输送机司机 .277主选机司机 .2815 钳工 .284 外线电工 .287 内线电工 .289 架线工 .292 群监员和青安岗员 .294 电焊工 .296气焊工 .299配电工 .302变电所值班人员 .305机修工 .309司炉工 .312水暖工 .315刮板机司机 .318设备管理员 .322节能减排管理员 .325洒水灭尘工 .328工具管理员 .330集控室操作工 .333第八部分:机关部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团委安全生产责任制 .337团委书记 .338综合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3396 综合办公室主任 .340 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
19、342 综合办公室干事 .343 综合办公室收发员 .344 综合办公室服务员 .345 机关党支部书记 .346档案管理员 .348综合办公室小车驾驶员 .349财务劳资部安全生产责任责任制 .350财务劳资部部长 .352财务副部长 .357会计 .361出纳 .366劳资副部长 .369劳资员 .37 1第一部分 矿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 8 矿长 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职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
20、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再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 第3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定对各部
21、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第5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和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9 第6条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第7条 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8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9条 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要求。 第10条 每周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
22、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第11条 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12条 在本矿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3条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4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人员上岗作业。 第15条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16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治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 10 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相对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17条 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
23、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额定能力生产。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矿长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第19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 第20条 积极加强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管理。 二、责任追究 第21条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的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 第22条 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
24、罚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23条 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4条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矿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
25、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
26、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2 第27条 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治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长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28条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额能力生产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0条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1条违反相关法
27、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不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 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36条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长负直接 13 责任。 第37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
28、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在副矿长直接负责的事故中,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4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3条未对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管理,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29、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党总支书记 党总支书记是煤矿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配合矿长组织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监督检查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各科室(区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3条 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4条 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总结部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第5条 充分发动工会、团委等组织,积极支持煤矿各副矿长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第6条 积极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7条 掌握煤矿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职工的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 15 第8条 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9条 经常检查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责任追究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