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5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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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5卷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5卷 第1卷在我国,外交代表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为、()A、外交代表到达接受国的日期B、外交代表正式呈递国书的日期C、外交代表经接受国同意的日期D、外交代表经派遣国正式任命日期答案:B解析:外交代表执行职务的开始日期,主要根据接受国的通行惯例。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13条规定:使馆馆长依照接受国应予划一适用之通行惯例。在呈递国书后或在向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之其他部门通知到达并将所奉国书正式副本送交后,即视为已在接受国内开始执行职务。依我国规定,外交代表正式呈递国书的日期为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甲化妆品公司认为乙广告
2、公司代为制作的广 告不能反映其化妆品特点,甲化妆品公司向某县人民 法院起诉,要求乙广告公司退还所收取的广告制作费。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过甲 化妆品公司的同意,乙广告公司将其为甲化妆品公司 制作广告的合同转让给了丙广告公司。此时,如果甲 .化妆品公司不同意将被告乙广告公司更换为丙广告公 司,人民法院应当:( )A.告知甲化妆品公司重新起诉B.裁定驳回甲化妆品公司的起诉C.判决驳回甲化妆品公司的起诉D.判决驳回甲化妆品公司的诉讼请求答案:B解析:。当事人错列而原告不同意变更的,人民法 院裁定驳回起诉。甲区公安局乙派出所以汪某向体育比赛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为由,处以300
3、元罚款。汪某不服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对汪某当场作出罚款决定B.被申请人为甲区公安局C.汪某可以向甲区政府申请复议D.如汪某申请复议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罚款处罚时,无权责令被申请人返还罚款答案:C解析:考查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以及行政复议的决定。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A项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规定,BD与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4款、第29条第2款规定不符。黄某(19周岁)和赵某(17周岁)合伙盗窃邻村卞某家的耕牛。黄某在门外望风,赵某进牛棚牵牛。由于赵某不小心弄出响声,被卞某发现。黄某听到卞
4、某的吆喝声,不等赵某即逃走。卞某手持木棍紧迫赵某,赵某为了逃避卞某的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卞某身上捅了一刀后逃走。黄某逃到村头刚好遇见巡逻的民警。民警见黄某形迹可疑即将其带回问话,黄某如实将其和赵某合谋盗窃的情况向民警作了交代。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B:对黄某应当认定为自首C: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D:对赵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答案:A,B,C,D解析:赵某为了逃避抓捕持刀捅伤卞某的行为超出了黄某和赵某的共同盗窃故意范围,为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黄某仅与赵某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对赵某实行过限的抢劫罪,黄某不负刑事责任。黄某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黄某在
5、犯罪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问,即如实交代其和赵某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符合司法解释对自首的界定,属于自首。赵某和黄某合谋盗窃,被人发现后,为了逃避抓捕当场对卞某实施暴力,根据刑法第169条的规定,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赵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下列关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法律后果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破产程序终结之后债务人的各部门的经理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管理人员B.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C.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决定
6、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D.对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都应当中止E.对有关债务人的诉讼程序都应当终结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核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的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以选项A错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所以选项E错误。甲国发生的叛乱运
7、动已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叛乱团体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 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国家的财产。依国际法,下列关于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甲国政府应当承担直接责任B.由于强行掠夺或占用行为发生在叛乱团体控 制区,甲国应承担间接责任C.甲国政府和叛乱团体共同承担直接责任D.甲国政府不应承担责任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_国际法上的承认。叛乱团体作为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可以成为国际不法行为的主体。在本题中,甲国的叛乱运动已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在这种情况下,在一国领土或其管辖下的任何其他区域内成立的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不应视为该国现存政
8、府的行为,所以,对该叛乱机关的行为该国政府不承担法律责任。ABC错误,是本题答案。童某涉嫌绑架杀人, 公安机关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关于逮捕的执行程序,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逮捕童某,由公安机关会同人民检察院一起执行B.逮捕童某后,应当在 24 小时内送交看守所羁押C.逮捕童某后,应当在 24 小时内通知其家属 D.逮捕童某后,应当立即讯问, 至迟不得超过 24 小时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逮捕的执行程序。 逮捕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故, A 项错误。 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 91 条第 2 款规定,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
9、 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 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由此可知, 逮捕后, 应当是“ 立即” 送看守所羁押, 而非“在 24 小时内” 。 故, B 项错误, C 项正确。 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92 条规定,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 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 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 必须立即释放, 发给释放证明。 由此可知, 并非应当“ 立即讯问” , 故, D 项错误。下列关于宪法解释机关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 )A.法国建立了宪法法院专门进行解释宪法B.由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起源于美国C.由立法机关解释
10、宪法的制度起源于英国D.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答案:A解析:。法国建立了宪法委员会专门进行解释宪法,所以A项错误。21年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5卷 第2卷某市政府为缓解拥堵,经充分征求广大市民意见,做出车辆限号行驶的规定。但同时明确,接送高考考生、急病送医等特殊情况未按号行驶的,可不予处罚。关于该免责规定体现的立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不准确的?( )(2022年)A.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B.民主立法C.注重效率D.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是指立法应当尊重社会的客观实际状况,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态
11、度对待立法工作,注意总结立法现象背后的普遍联系,揭示立法的内在规律,避免主观武断、感性用事。在本题,特殊情况可不按号行驶,尊重社会客观实际情况,故市政府限行规定体现选项A,故排除该项。民主立法原则,是指立法应当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应具有开放性、透明度,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在本题,某市政府“充分征求广大市民意见”才做出规定,故市政府限行规定体现选项B,故排除该项。市政府限行规定对特殊情况进行特殊处理,体现的是个案正义,是正义价值的要求,而非效率价值的要求,故选项C应选。原则性与
12、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是指在立法中要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恰当处理各种关系,注意各方面的平衡;应高度重视立法的技术、方法,提高立法的质量。市政府以坚持车辆限号行驶的规定为原则,以接送高考考生、急病送医等特殊情况未按号行驶的,可不予处罚为例外。换句话说,市政府限行规定体现选项D,故排除该项。(本题22分)案情:大学生李某要去A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此前,李某通过某租房网站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张某与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李某同意承租张某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李某人住后发现,房屋的
13、位置不错,卫生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堪,不能正常使用,屋内也没有空调。另外,李某了解到张某已拖欠王某1个月的租金,王某已表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要求张某修理热水器,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再找张某,张某避而不见。李某只能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笔医疗费。无奈之下,李某去B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B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去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找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李某将张某存放在储藏室的一只木箱搬进卫生间,供郝某安装时使用。安装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求试用便离开,走前向李某保证该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李某仅将该木箱挪至墙边而未搬出卫生间。李某电话告知张某,热水器已买来装好,张某未
14、置可否。另外,因暑热难当,李某经张某同意,买了一部空调安装在卧室。当晚,同学黄某来A市探访李某。黄某去卫生间洗澡,按新装的热水器上的提示刚打开热水器,该热水器的接口处迸裂,热水喷溅不止,黄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另外,木箱内装的贵重衣物,也被热水器喷出的水流浸泡毁损。问题:1由于张某拖欠租金,王某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想继续租用该房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2李某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3.李某是否可以更换热水器?李某更换热水器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4李某购买空调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5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为什么?6对于黄某的损失,郝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7对于张某木箱内衣物浸泡受损,李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案:解析:(本题22分)1李某(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张某(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王某(出租人)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第三人履行;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所谓第三人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指定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第三人自愿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际上可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由第三人履行;二是第三人自愿履行。在传统民法中,前一种情况主要表现为涉及第三人
16、的合同制度,后一种情况主要表现在债的清偿中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中。现代合同法普遍允许第三人向债权人做出清偿,甚至鼓励此种清偿。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第三人的代为清偿毕竟有利于债权的实现,在一般情况下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有利的;另一方面,第三人代为清偿以后,第三人对于债务人享有追偿权,也不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2由张某(出租人)承担。因为张某(出租人)有提供热水(热水器)的义务,张某违反该义务,致李某损失,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 1 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
17、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李某感冒并支付医疗费的损失是由于张某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可以(是)。张某承担。因为张某(出租人)作为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张某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关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
18、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4由李某承担。因为李某(承租人)经张某(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但未就费用负担作特别约定,故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费用。委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的权利义务分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1 2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
19、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不构成附合的,由承租人拆除;构成附合的,当然不能拆除,但也不可要求出租人补偿费用。毕竟,这是承租人在明知不是自己的房屋下的自愿装修,而出租人的同意,只能解释为出租人允许承租人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这样的处置,但不得解释为愿意为此承担费用。本题中,李某经张某同意而购买空调,这是属于可拆除的装修,李某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合同时可以拆走空调。双方未就费用作特别约定,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补偿。5否(李某或张某均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与黄某之间并无合同,李某不需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亦无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
20、任。故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与黄某之间并无合同,张某不需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黄某的损失,张某并无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故张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合同的相对性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四: (1)侵权人客观上有加害行为;(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3)受害人有损害结果;(4)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与侵权人的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本题中李某、张某对黄某的损害结果不具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在不存在合同的情况下,没有违约责任可言。6郝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郝某是B公司的工作人员,执行B公司的工作任务,故不需承担侵权责任。因热水器
21、是缺陷产品,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被侵权人(黄某)既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故B公司需承担侵权责任。职务行为;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7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对衣物受损并无过错。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故B公司应对张某衣物受损承担
22、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参见第5小题解析。而由于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不考虑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有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与缺陷产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生产者即应承担侵权责任。甲与乙(女)2022年开始同居,生有一子丙。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对甲的行为,下列哪些分析是正确的?( )(2022年)A.甲长期虐待乙的,构成虐待罪B.甲伤害丙(致丙轻伤)时,乙不阻止的,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C.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也不抚养丙的,可能构成遗弃罪D.甲如与丁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某日采用
23、暴力强行与乙性交的,构成强奸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侵犯人身权利罪。 A项,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成立虐待罪。甲、乙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已经有事实婚姻的现实,对家庭进行扩张解释,包括处于事实婚姻中的同居伴侣,并不会超越普通人对“家庭”的理解,所以甲虐待乙的,可以成立虐待罪。故A项正确。 B项,丙是甲、乙二人的儿子,甲、乙有监护丙的权利和义务,当甲伤害丙的时候,作为母亲的乙有救助自己孩子的义务,如果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的,可以成立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故B项正确。 C项,甲放弃事实婚姻的行为本身不会违反法律,但是甲不能放弃对自己儿子丙的抚养责任,如果不抚
24、养丙,可能成立遗弃罪。故C项正确。 D项,强迫女子发生性关系的,成立强奸罪。即使在婚姻存续期内,也可以成立此罪,因为女子对丈夫概括性的性承诺并不意味着对每一次性行为都有承诺。女子与男子结婚后仍然有自己的独立人身权利,并不能被当作是丈夫的性工具,可以不考虑女子的性自主权而随时随地随性地发生性关系。当然,面对中国刑法学界和司法界仍然有封建男权主义残留的做法和观点,暂时还无法彻底承认婚内强奸成立强奸罪,但是对于婚姻状况结束后的女子,原来的“丈夫”当然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故D项正确。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四类,即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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