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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审申请书最新格式7篇 伴随社会的发展,挚友们运用到申请书的次数越来越常见了,申请书的理由也必需是恰当合理的 。以下是我细心为您举荐的再审申请书最新格式7篇,供大家参考。 再审申请书最新格式1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居处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此处应当精确列明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电话:邮编: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居处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电话:邮编:(必需写明电话,以便法院通知对方。)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XX省人民法院院于XXXX年X
2、月XX日作出的(X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此处应注明原审判文书的案号。) 再审事由: XX省人民法院(X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缺乏证据支持,且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XX款之规定,恳求再审。(必需列明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每几款的规定。) 再审恳求: 1。撤销XX省人民法法院(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第XX项;(可以要求撤销全部判决,也可要求撤销判决中的某一项或几项。) 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诉讼恳求,即要求再审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马上支付XX款XX元及XX款利
3、息XXXX元;(必需写清再审的详细明确的诉讼恳求;很多申请人疏忽这一点。) 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担当。 事实与理由: 此致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XX年XX月XX日 再审申请书最新格式2 再审申请人: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居处,联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居处,联系方式。 再审被申请人: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居处,联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居处,联系方式。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20xx)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4、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第项、第项规定的、及等“应当再审”的事由(多项事由应逐项列明),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恳求: 1、写明要求撤销人民法院(20x)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写明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详细恳求事项。 3、写明要求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担当。 事实与理由: 主要依据事实、证据与法律,阐述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或不当以及判决结果明显不公的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再审申请书副本份 再审申请人:xxx 年月日 再审申请书最新格式3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居处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张周路7号汇美大厦 负责人:黄红军,
5、职务: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徐文君,山东众成仁和(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80号,联系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何建爱,女,1968年10月诞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山东省高青县齐林家园3号楼1单元301室。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何俊英,女,1928年10月29日诞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齐林家园3号楼1单元301室。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继龙,男,1993年6月8日诞生,住山东省高青县齐林家园3号楼1单元301室。 法定代理人:何建爱,女,1968年10月诞生,汉族,小学文化,系李继龙母亲,住山东省高青县齐林家园3号楼1单元301室。 再审被
6、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省高青县吉顺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书恒,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铁军,职务: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杨波堂,职务:总经理。 原审被告:沧州临港方政运输队 法定代表人:李秀良,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周洪升,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王锐,女1973年2月10日诞生,汉族,高校文化,老师,住辽宁省海城市震兴路52号楼3单元4层26号。 原审被告:海城市华威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玉佩,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沧州临港
7、宏泰运输队 法定代表人:杨敬,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丹,职务: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 负责人:高玉祥,职务,经理。 再审申请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建爱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沧民终字第3175号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恳求: 1依法撤销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沧民终字第 3175号民事判决; 2依法判决驳回何建爱等三再审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要求赔偿商业车上人员责任险、车损险的诉讼恳求; 3诉讼费用由
8、被申请人担当。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一款其次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规定,特申请再审。 三、申请理由: (一)申请事由一: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的情形,详细理由据依据如下: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商业车上人员责任险、机动车车损险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合同条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以约履行,法院也应当予以敬重并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原审法院应当适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
9、保险合同条款作为审理本案商业险法律关系、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但是,原审法院应当适用保险合同条款第四条的约定而未适用,系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因在投保人山东省高青县吉顺运输有限公司(本案再审被申请人之一,下称吉顺公司)在再审申请人处投保交强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营业用汽车损失险等的重型牵引半挂车鲁C01195/鲁C挂于20xx年3月22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引发。通过一审、二审的庭审活动均已查明,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车驾驶人李恒久持C1证不具备驾驶重型牵引半挂车的资质却违法驾驶依法持A2以上驾驶证方能驾驶的重型牵引半挂车。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李恒久因违章驾驶引发本次交通事故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10、。再审被申请人何建爱、何俊英、李继龙(系事故发生时死亡的驾驶员李恒久的亲属)等三人因赔偿问题诉诸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未仔细审查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作出(20xx)黄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判决再审申请人在商业车上人员责任险、营业用汽车损失险范围内赔偿何建爱等三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7 868.38元。一审判决后,再审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样未仔细审查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作出(20xx)沧民终字第3175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依据保险合同条款第四条的约定,本案不属于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营业用汽车损失险的保险
11、责任,再审申请人对被保险人不担当保险赔偿义务,当然对被申请人何建爱等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依据再审申请人与投保人高青吉顺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吉顺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营业用汽车损失险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运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遇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营业用汽车损失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运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缘由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
12、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根据本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担当保险责任的首要前提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运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此处强调,被保险车辆在运用过程中的驾驶人必需为合法驾驶人。根据通常的理解,此处不行能发生歧义。本条款的约定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十九条的强制性规定:“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根据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驾驶
13、人李恒久持C1证驾驶重型牵引半挂车、证驾不符的事实均无异议。李恒久作为一名受过理论和专业技能培训、持有正规驾驶证的驾驶人员,理应明知其所持有的C1驾驶证不能驾驶重型牵引半挂车。 李恒久持C1驾驶证驾驶重型牵引半挂车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证驾驶”。申请人的这一主见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答复完全相符。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xx年12月5日“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中释明:“依据道路交通平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驾驶证,经考试合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根据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
14、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惩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根据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惩罚规定适当从轻罚”。依据上述规定,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应定性为无证驾驶。 因此,依据合同约定,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申请人对本次事故不担当商业险保险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担当车上人员责任险和营业用汽车损失险的赔偿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 (二)申请事由二:符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详细理由据依据如下: 1.原审法院适用保险合同条款作为判案的依
15、据判决保险人担当商业险赔偿责任,首要前提就应当是本案属于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即事故发生时的运用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人李恒久属于合法的驾驶人员。但是,原审法院已经查清的事实表明事故发生时,驾驶人李恒久系持C1驾驶证驾驶本应持A2以上驾驶证方有资格驾驶的重型牵引拖挂车,系严峻的违法行为,驾驶人李恒久不属于“合法的驾驶人员”。原审判决缺乏证据证明驾驶人李恒久系合法驾驶人的基本领实。 2. 原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担当商业险赔偿责任的理由为保险人未履行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依据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再审申请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了对投保
16、人的明示告知义务,并且再审申请人的告知行为符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看法(20xx年) 第十一 条的规定“保险人对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担当举证责任。 保险人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有显著标记(如字体加粗、加大或者颜色相异等),或者对全部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及说明内容单独印刷,并对此附有“投保人声明”或单独制作的“投保人声明书”,投保人已签字确认表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已经明白的,一般应认定保险人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但投保人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实际进行提示或明确说明的除外。”(文件附后)。再审申请人的明示告知行为主要表
17、现在以下四方面: (1)在交给投保人留存的保单正面的“明示告知”栏作出了六项明确告知,告知内容足以引起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留意。其中明示告知的其次项为“收到本保险单请即核对,保单内容如与投保事实不符,请马上通知本保险人实行批注或批单更改,其他方式的更改无效。超过48小时未通知的,视为投保人无异议”;第三项为:“请细致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殊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凡未在附加险条款中约定(包括责任免除以其他事项),均以投保的基本险相应条款为准”。保险合同签订后,48小时之内及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均未以任何形式向上诉人提出过任何异议。 (2)再审申请人已经将保险条款交付投保人
18、,投保人吉顺公司在收到保险条款的回执上签章的行为足以说明其已经收到了相应的保险合同条款。 (3)再审申请人在交给的投保人的保险条款文本上,对责任免除部分的字体刻意作出了加粗、加黑、加下划线的重点提示以区分于其他一般条款,该提示足以引起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留意。 (4)投保人在签署投保单时,再审申请人除已经交付给投保人保险条款文本之外又刻意在投保单上附带加上了保险条款,并且该投保单的首页即为投保单填写须知,须知的第一条即为:“请具体阅读机动车保险投保提示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及我公司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在阅读条款时,请您特殊留意加下划线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此部分重点强调了保险条款中的
19、责任免除内容,有任何不明确的地方,均可以要求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说明。在您完全理解后,您须要进行签字/签章确认,以示您对保险条款内容理解,保险人告知事项的认可。”此处,上诉人刻意对“加下划线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部分文字的字体进行了加粗、加黑,足以引起投保人的充分留意。 同时,在投保单的投保人签字/签章栏,再审申请人对投保人声明部分的字体又作了加黑、加粗的处理,足以引起投保人的留意。在该部分,投保人声明:“本人已收到保险条款并细致阅读,尤其是加下划线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本投保单所填写的内容均属事实。”在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投保单上,
20、投保人高青吉顺运输有限公司在投保人声明栏进行了签章确认。 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过程中供应的证据保险合同保单、投保单、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条款的回执单、保险合同条款证据等充分证明再审申请人与投保人高青吉顺运输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真实自愿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再审申请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了对投保人的明示告知义务。在再审申请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再审被申请人未有任何证据提交的状况下,原审法院却片面认定再审申请人有未能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系典型的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 申请人还须要特殊指出,对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严峻违反交通法规的免责条款,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肇事
21、后逃逸等,有学者称之为法定免责条款,是法律对保险合同当事人所干脆提出的行为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法定免责条款,不仅体现保险合同缔约方的合意,事实上融入了国家意志,即违法行为不能得到保险保障。原审判决将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等免责保险条款视同于一般格式条款,明显是特别错误的。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其次项规定的情形,本案应当再审。本案不属于商业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且保险合同中“无证驾驶”“肇事逃逸”“酒后驾驶”等免责条款无需保险人的明确说明就能推定投保人明确知晓,从而产生法律效力;若在驾驶人证驾不符违法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引发
22、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仍旧支持被保险人(受害人)向保险公司主见保险金,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立法宗旨,也不利于引导驾驶者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机动车和维护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爱护更多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更可以看出,保险的作用不仅在于弥补损失,它更从责任担当的角度引导公众真正养成平安行车的意识。保险并不能带来实际意义上的平安,交通平安依靠的还是每一位驾车者的谨慎和负责。因此无论是从个案公允还是从社会正义的角度,恳求贵院依法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公正判决,维护社会正义和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淄
23、博中心支公司 xxxx年二月十三日 再审申请书最新格式4 再审申请人: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新伟,系该公司经理,居处:湖北省大冶市湛月路9-58号,联系电话:xxxxxxx 再审恳求:恳求贵院依法撤销(20xx)赤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依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再审。 事实与理由: 为了顺当得到湖北三国赤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国开发公司,下同)赤壁三国城园林古建工程的施工权,不知什么时候起先,犯罪嫌疑人徐尤好(又名徐雄,下同)未经我公司许可、授权,擅自伪造我公司行政章,以我公司名义与三国开发公司签订建筑承包合同,取得了该工程的施工承包权。三国开发公司未仔细审查,
24、将工程发包给无任何资质、证件的徐尤好。他们两者之间什么时候订立的合同、合同的内容、原审原告什么时候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直至赤壁市人民法院(20xx)赤民初字第420号立案、审理、判决,没有任何人、任何单位通知或传唤我公司参加诉讼,完全由徐尤好伪造我公司的印章等相关手续,一手操作,我公司全然不知。20xx年11月17日,赤壁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工作人员来大冶查封、冻结、扣划我公司账户195925元之后,我公司才知道上述状况。20xx年12月6日,犯罪嫌疑人徐尤好因涉嫌伪造我公司印章被三国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举报,而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逮捕。事实上,我公司与三国开发公司开发
25、的三国赤壁城项目无任何关系,原审原告张大志并未与我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20xx年10月13日,张大志下午下班受伤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完全是案外人。 我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且系伪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现在,我公司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赤壁市人民法院(20xx)赤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完全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进行再审。 为此,我公司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恳求贵院依法撤销(20xx)赤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法确定再审,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咸宁市中级人民
26、法院 再审申请人: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 20xx年12月8日 再审申请书最新格式5 申请人:_,男,_年_月_日诞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 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_,男,_年_月_日诞生,汉族,农夫,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XX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恳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恳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担
27、当。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冲突。请留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务: (一)xx年3月XX日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XX日。 (二)xx年7月至9月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明: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 (四)xx年XX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明: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
28、XX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务我们不难发觉其中的冲突和有违常理之处:假如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好像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务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务,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状况下,仍旧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反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务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务,周晓申于第(三)项事务之后接着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务之间相互冲突,违反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
29、定为借款,于事实严峻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明。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务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
30、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务,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务的相互冲突,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其次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冲突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担当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31、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 _年_月_日 再审申请书最新格式6 申请再审人某某村第三生产小组 被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某某村委会。 再审恳求 再审申请人认为该判决书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案外人某某村第三生产小组及其他小组组民的利益。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看法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恳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和裁定书,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恳求。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2月13日,某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中的原告李某诉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20xx年3月20日某某县
32、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某某村委会于20xx年9月30日前发包给原告李某同等级别土地4.695亩,承包期间至20xx年9月30日止。后原告李某对此判决书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某某法院于20xx年11月7日作出重审判决,判令被告某某村委会自三类地承包到期后,发包给原告该类地7.695亩折抵原告原承包地,承包期限自原告取得该类地起,承包二十年。后法院又于20xx年11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补充判决被告某某村委会自20xx年6月15日孙某的承包地8.54亩到期后,发包给原告7.695亩耕种。以上是该案审理的基本过程。2
33、0xx年7月7日某某法院执行工作人员依据上述判决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申请再审人发觉上述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也侵害了案外人第三生产小组的利益。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异议,恳求人民法院赐予审查处理。 首先,本案合同中的标的物全部权不属于某村民委员会,作为村委会无权向外发包,其与案中原告李某签订的承包合同是无效的,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李某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中的承包地全部权属于第三生产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夫集体全部的,由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夫集体全部
34、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夫集体全部的,由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夫集体全部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可以认定案中的标的也就是承包的土地发包的权利主体应当是第三生产小组而不是村委会。因此,案中的承包合同当然也是无效的。 其次,人民法院执行的标的的全部权也并非属于村委会而是为第三生产小组全部。20xx年11月7日的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的标的物明确为孙某承包的土地,孙某的承包地到期后由原告李某承包,这种判决本身就是
35、错误的。因为孙某承包的土地归属于第三生产小组。作为第三生产小组完全有权利在孙某承包的土地到期后再次分别承包给第三小组中的其他成员。而事实上生产小组也已经将承包土承包给了其他人等十余户。人民法院不能执行案外人的财产。 第三,某某县人民法院重审后的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将合同的标的进行了变更,明显与法无据。该案中的承包合同书中的标的物是果园(土地),由于该承包的标的不存在了(判决书中也查明白再实际返还原承包地已不现实),判决书将合同中的标的在判决的主文中确定村民委员会的三类地再承包给原告李某。后在民事裁定书中又进一步将该三类地明确为孙某承包的土地。这明显是对判决的结果多次变更。假设承包合同是有效的话,
36、那么因为合同的标的物已经不存在,则承包合同本身就无法接着履行,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判决解除承包合同,并可以依据相关事实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该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将案外人的土地作为标的物再次发包给原告,明显侵害了案外人第三生产小组及其他成员的利益。 第四,20xx年6月10日的民事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20xx年9月12日。但是民事裁定书作出的时间为20xx年11月7日,送达的时间案外人尚不明确。上述两者的时间也是相互冲突的。作为民事裁定书,只是对程序方面的处理,只针对解决案件程序问题或更正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但该民事裁定书将判决的内容也进行了变更,这违反了裁定书的作用。也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的权益。
37、 第五,就本案中的承包合同本身来说也是无效的,没有经过招标投标,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承包方案也没有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村委会提交的镇政府的证明也说明白该承包合同是无效合同,镇政府的看法也是要求终止合同,不应再履行。但是法院仍旧认定该合同有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内容存在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侵害了申请再审人(案外人)第三生产小组的合法权益。恳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某的诉讼恳求。 此致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某某村第三生产小组 再审申请书最新格式7 申
38、请 人: 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薛村村委会第十四经济社 法定代表人: 主任 住 址: 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薛村村委会第十四经济社 被申 请 人: ,女,197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址: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薛村九社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土地补偿款安排纠纷一案,对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10月13日作出的(20xx)龙民一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不服,现申请再审。 申请 事项: 1. 撤销 (20xx) 龙民一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 2. 确认被申请人为非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事实与理由: 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土地补偿款安排纠纷一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xx)龙民一初字第1373号民
39、事判决判令:“限申请人在本判决生效7日内付给吴庆铃土地补偿款15650元”。因申请人未能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不但“原判决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而且“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予撤销。理由详述如下: 一、 一审判决以被申请人“其户籍还在海口市龙华区薛村九社”及“20xx年参与了被告办理的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为由,确认被申请人“属被告的经济社员”是完全错误的(判决书其次页倒数第五行),因一审判决认定的这一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 1. 申请人法律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40、通则第74条:“集体全部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夫集体全部,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之规定,申请人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 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夫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之规定,申请人作为 “农夫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将其放在了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列平行的地位; 2. 申请人的法律性质。农业法第11条对申请人性质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国家激励农夫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夫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
41、宗旨,根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农夫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扰农夫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主权。”。 3. 成为申请人的一名社员的条件。依据上述对申请人法律地位及法律性质的分析可知,加入者必需首先遵守申请人组织内的规章制度,履行自己所担当的的各项义务,即“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才能取得相应的劳动酬劳及各种收益。即申请人社员必需要先履行相应义务,为申请人付出肯定量的劳动以便换取等量酬劳,这是自然人能成为申请人一名社员的先决条件。 4. 本案中的被申请人能否有资
42、格成为申请人一员的关键,是要看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履行了作为申请人一员应尽的义务。依据以下事实,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即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任何义务,不拥有成为申请人社员所必备的条件: (1)从空间距离上讲,被申请人不住在本村,定居于远在几十公里外的屯昌县,是不行能回来为申请人履行社员义务的; (2)从家庭角度而言,被申请人婚后已经有了小孩,既要持家,又要照看子女,也是不行能回到申请人处,为其履行社员义务的; 综上,一审法院仅以被申请人拥有申请人户籍及在申请人处办理了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为由,在没有查明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哪些义务的基础上,就干脆认定被申请人“属被告的经济社员”,属于“原判决认定的基
43、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 一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其次十四条,认定“原告要去参加安排土地补偿款,于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与支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所确立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书第十二页第十六行) 1.公允竞争原则的实质内容。(1)公允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允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允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2)公允原则强调在市场经济中,对任何经营者都只能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则,享受公允合理的对待,既不享
44、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允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一样。 2. 依据上述分析可知,公允原则实质上是一种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当事人享有多少权利(取得多少利益),就应当履行多少义务(担当多少责任);反之亦然,不担当责任(或履行义务),也就不应当得到利益(或享有权利)。 1.公允竞争原则的实质内容。(1)公允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允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允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2)公允原则强调在市场经济中,对任何经营者都只能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则,享受公允合理的对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允的义务,权利
45、与义务相一样。 对于这一观点,被申请人在一审诉讼恳求中也赐予了充分的认可,即主见自己“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与义务”,也就是主见成为申请人社员的前提条件是先要履行社员义务。但是令人缺憾的是,被申请人在实际当中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完全违反了民法通则所确定的公允原则。 三、被申请人20xx年5月4日自行制定的薛村十四经济社土地补偿安排规则(以下简称安排规则),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其次十四条确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确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安排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原则。 1.安排规则作为申请人经营章程的一部分,已经经全体社员大会通过,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合同生效后,外嫁女已婚未满四个月的,同样享有安排;外嫁女已婚满四个月后,不再享有安排”。 2.申请人为使“外嫁女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安排”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化,公开化,使其更加公正,公允,公开,特于20xx年11月16日召开特地社员大会进行表决,与会社员绝大部分同意这项规定。 以上两点充分证明白“外嫁女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安排”这项规定,反映了申请人绝大部分社员的心声,这种心声是合情的、也是合理的、更是合法的。 综上,申请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审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