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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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1中小学校学生人身损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损害事故,爱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化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爱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实施的教化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在校学生人身损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学生人身损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社会参加、各负其责和刚好、合法、公正的原则。第四条预防学生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
2、保障学生人身平安,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损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损害事故协调机制,实行学校平安防范责任追究制。市、县(区)教化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学校的学生人身损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第六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进行平安教化、管理和爱护的职责。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平安教化,协作学校落实有关平安管理制度和平安爱护措施。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听从学校的教化和管理,依据自身的认知实力和民
3、事行为实力,避开和消退相应的危急。 其次章事故预防 第七条市、县(区)教化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校平安工作考核目标和校内平安应急预案,建立平安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平安管理制度,指导学校开展法制、平安、心理健康以及自救自护学问等教化,定期检查学校预防措施落实状况。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消防、交通管理,帮助学校开展治安、消防、交通平安学问教化,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防火和平安保卫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加强对学校周边地区的巡逻,刚好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人身平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平安工作和消防设施监督
4、检查,督促学校消退消防平安隐患,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三)在学校旁边设立学校标记,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等标记标线,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记,维护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载运学生的车辆、船舶的平安管理,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平安标准的车辆、船舶,刚好制止和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第九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的平安卫生状况以及疾病预防限制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改进卫生工作,加强对为学校及学生供应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监督管理。第十条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文化广电新
5、闻出版、工商、质监、环保、司法行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平安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以及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地区建设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刚好制止和查处下列行为: (一)建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对学校和学生人身平安有危害的项目的; (二)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的; (三)进行有污染环境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和学生人身平安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在校内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立歌舞厅、电子嬉戏、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经营性文化消遣场所的; (五)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 (六)设置影响学生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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