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法律文书》写作主题写作辅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7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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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法律文书写作主题写作辅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73)最新国家开放高校电大本科法律文书写作主题写作辅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73) 一、写作主题 1依据下列案情材料,根据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起诉书。 李东平,男,1970年8月2日生,身份证号码:19700802,汉族,文盲,农夫,住市村。2016年9月7日上午,李东平路经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吴晓红(女,24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李东平产生了强奸邪念,强行将吴晓红拉人旁边沟内按倒在地,并撕扯吴晓红的裤子欲行强奸。吴晓红极力抗拒,大声呼救。李东平怕罪行暴露,遂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吴晓红的腹部猛刺
2、一刀。吴晓红接着呼救,李东平一手卡住吴晓红的颈项,另一只手向吴晓红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吴晓红当场死亡。李东平随后取下吴晓红身上带的手表和衣服兜里的80元钱,并将吴晓红的尸体移到旁边掩埋。随后,李东平将被害人吴晓红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接近的高家店村,打算销赃时被发觉。李东平畏罪潜逃,后被抓获归案。李东平因涉嫌强奸罪(未遂)、有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16年月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月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李 东平现羁押于看管所。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李东平涉嫌强奸罪(未遂)、有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16年月日向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于2
3、016年月日告知李东平有权托付辩护人,2016年月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托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李东平,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武义和李东平辩护人张畅的看法,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东平违反妇女意志,运用暴力手段欲与被害人吴晓红发生性关系,但因被害人吴晓红的极力抗拒并未得逞,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应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李东平在强奸未遂后怕自己罪行暴露,用匕首将被害人吴晓红杀害,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应以有意杀人罪追究
4、其刑事责任。李东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被害人吴晓红放牧的125只绵羊以及被害人的手表、80元钱窃为已有,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李东平的供述;(2)证人郭明、葛立等人的证言;(3)物证;(4)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看法等。2016年月日,检察院承办检察员吴维制作了案号为检刑诉C2016J号起诉书。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5、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三十二条规定:有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惩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数额特殊巨大或者有其他特殊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惩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答:(一)首部 (1)标题。应当分两行写为: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2)编号。应当写为:检刑诉(2016J号。 (3)被告人基本状况。应当
6、写为: 被告人李东平,男,1970年8月2日生,身份证号码:19700802,汉族,文盲,农夫,住市村。 (4)案由和案件审查过程。应当写为: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李东平涉嫌强奸罪(未遂)、有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16年月日向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于2016年月日已告知李东平有权托付辩护人,2016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托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李东平,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武义和李东平辩护人张畅的看法,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二)正文 (1)案件事实a叙述案件事实应当客观、精确,要素完整,层次分明,并说明证据状况。 (2)起诉的理由和依
7、据。主要应当写明以下内容:一是概括阐明被告人行为的犯罪性质和构成罪名;二是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触犯的刑事法律条款;三是写明认定被告人具有从重惩罚的情节和法律依据,依法提出量刑的倾向性看法;四是写明作出起诉确定的法律依据。 (三)尾部 (1)致送法院名称。应写明:此致、人民法院。 (2)检察员署名、写明年月日。应首先写明检察员的姓名和职务;然后另起一行写明制作文书的年月日。 (3)附项。写明被告人现在羁押的处所;证据书目、证人名单等。 2.依据下列案情材料,根据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起诉书。 林佳、陈晓涉嫌抢劫一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6年月日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依据中华人民
8、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于2016年月日报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星、王正承办此案,并依据以下所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于2016年月日制作了2016年的第号起诉书,以林佳、陈晓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省市县镇,邓杰与妻子李萍共同经营了一家五金加工场,夫妻二人常年居住在加工场院内的宿舍里。林佳和陈晓是同学,二人与孔严(另案处理)、吴军(已判刑)协商后确定抢劫该加工场,并事先到加工场进行了踩点。2015年12月13日23时许,林佳、陈晓、孔严、吴军四人身穿保安制服,携带对讲机、约束带、胶带、手电筒、辣椒水等作案工具,开着一辆小型货车来到五金加工场,谎称有人举报厂
9、内有毒品,喝令门卫张二不许动,将张二捆绑双手、蒙上头、封住口,抢得张的手机1部、人民币1200元。后又到被害人邓杰夫妇的住处i将李萍的双手双脚捆绑、蒙上眼睛、封住口,在李萍的身上、挎包内和卧房的柜子等处翻找,抢得黄金戒指、吊坠手链、白金钻戒、照相机、现金等财物。零时30分许,被害人邓杰开车回到加工场,林佳等人采纳同样的方法,将邓杰的双手、双脚绑住、蒙住眼睛、封住口部、罩住头部,将其带至办公室,抢得其身上的手机及放在办公桌上的手机各1部。其后,林佳、陈晓等人又将邓杰的南方雅马哈牌助力车1辆和仓库内的10235公斤铜线搬上货车,随即驾车逃离现场。 2015年12月16日和18日,陈晓先后两次到市区
10、物资回收公司,将抢得的铜线进行销赃。第一次销赃得款人民币184900元,转账到自己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内;其次次销赃得款人民币149898元,陈晓收取现金人民币5万元,余款人民币99898元转账到孔严供应的农业银行账户内。2015年12月17日,陈晓将赃物运至市物资回收公司,销赃得款人民币176352元,转账到孔严的农业银行账户内。 陈晓几次销赃,共得赃款人民币511150元,其中林佳分得赃款人民币105000元,吴军分 得赃款人民币75000元,余下赃款33万余元由陈晓和孔严瓜分。 案件破获后,县公安局于2016年月日对林佳、陈晓执行逮捕,关押在县公安局看守所,并缴获赃物黑色iphone4手机
11、1台、步步高牌手机1台(均已返还被害人),扣押林佳人 民币5370元、扣押陈晓人民币2400元、扣押吴军人民币5000元、扣押孔严的中国农业银行账 户的存款57230元、扣押陈晓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存款42262. 59元。 证明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1)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扣押及发还赃物与作案工具 的状况;(2)称重单、出仓单、收购单等单据,证明销赃的状况;(3)存、汇款查询清单;(4)物证照 片,证明扣押及发还相关物品的状况;(5)证人证言;(6)被害人的陈述及分辨笔录;(7)鉴定结 论;(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觉场的状况I(9)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分辨笔录。 当事人基本
12、状况: 林佳,男,26岁,年月日生,身份证号:,族,小学文化程度,省 市人,住省市路号。 陈晓,男,27岁,年月日生,身份证号:,族,初中文化程度,省 市人,住省市路号。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惩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人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
13、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 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的确、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确定,根据审判管 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答:(一)首部 (1)标题。应当分两行居中书写:“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2)编号。应当写为:“检刑诉2016号”。 (3)被告人基本状况。应当写为: “被告人林佳,男,26岁,年月日生,身份证号;,族,小学文化程度,省市人,住省市路号。因涉嫌抢劫于2016年月日被逮捕,现押于县公安局看管所。 被告人陈晓,男,27岁,年月日生,身份证
14、号:,族,初中文化程度,x省市人,住省市路号。因涉嫌抢劫于2016年月日被逮捕,现押于县公安局看管所。”(2分) (4)案由和案件审查过程。应当写为:“被告人林佳、陈晓涉嫌抢劫一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 2016年月日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于2016年月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托付辩护人,2016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托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看法,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二)正文 (1)案件事实。叙述应当客
15、观、精确,要素完整,层次分明,并说明证据状况。 (2)起诉的理由和依据。主要须要写明以下内容:一是概况阐明被告人行为的犯罪性质和构成罪名;二是被告人犯罪行为触犯的刑事法律条款;三是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惩罚的情节和法律依据,依法提出量刑的倾向性看法;四是写明作出起诉确定的法律依据,即写明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三)尾部 (1)致送用语。分两行写明:“此致”、 “市人民法院”。 (2)署名。首先写明起诉案件的检察人员的姓名和职务(检察员李星、王正);然后另起一行写明制作文书的年月日(2016年月日)。 (3)附项。写明被告人被羁押处所(县公安局看管所
16、)、证据书目、证人名单等。 3.依据下列案情材料,根据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仲裁裁决书。 仲裁委员会依据申请人石宇与被申请人房地产管理局于2014年11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于2016年12月1日受理了本案。依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托付,仲裁委员会依法指定胡廷担当本案的独任仲裁员,李萍担当书记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18日对本案不公开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与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O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决
17、如下:(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申请人退还被申请人位于区街36号负一楼197号商铺;(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购房款225,772元,退还其他费用11,412元,并支付违约金1,376元;(四)本案仲裁费12,929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被申请人担当。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15日内,将应担当的仲裁费及上述款项干脆支付给申请人。 申请人诉称,2014年11月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分三次付款225,772元购买位于区街36号负一楼197号商铺。合同补充条款约定:“若交房后360天内出卖人不能给买受
18、人办理其购买摊位商铺的房屋产 权证和国有土地运用权证,则买受人可以选择退房,出卖人在 30天内退还买受人交纳的房款并按国家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申请人如数交清了购房款225,772元,并于2014年12月.23日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缴纳了11,412元地产税。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8日与申请人办理了交房验收手续。后已经超过交房日期360天,被申请人却不能为申请人办理两证,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退房要求被拒绝。申请人认为,当时就是看重能够办理两证,产权有保障,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纳了购房款,但是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申请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严
19、峻违约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补充条款的约定,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退房退款,以及由被申请人担当违约金。详细仲裁恳求如下:(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由申请人退还给被申请人位于区街36号负一楼197号商铺;由被申请人退还给申请人购房款225,772元,退还其他费用11,412元,并按合同约定担当违约金。 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所述买卖商铺的状况属实。2014年11月9日双方签订购房合同,2015年4月8日交付商铺,申请人此后始终正常对外租赁运用。延迟办证没有影响申请人对该房屋的正常运用,也没有对其实现购房协议的意图造成损害。被申请人未能在交房后
20、360天内办理产权证是受政策改变等不行抗力因素影响,被申请人对此毫无过错,并己主动履行了提交资料办理产权证的全部义务。目前,不行抗力因素已经消逝,可以办理产权证,但申请人以其已经提起了要求退房的仲裁申请为由,拒不供应相关资料,致使被申请人至今无法为其办理产权证书。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延迟办证无任何过错,不应担当责任,本案仲裁申请人的仲裁恳求应予驳回。 针对本案,双方当事人分别提出了证据,并在庭审中进行了质证。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被申请人逾期办证是否因为不行抗力因素造成的问题,有证据证明,
21、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被申请人开发的区街项目在办理两证过程中已经和业主发生了纠纷,其可以预见该项目的办证可能延期。因此,被申请人关于无法刚好办证是因为政策和政府行政行为等不行抗力因素造成的辩称不能成立。关于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问题,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的约定:若交房后360天内出卖人不能给买受人办理其购买摊位商铺的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运用权证,则买受人可以选择退房,出卖人在30天内退还买受人交纳的房款并按国家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8日向申请人交付商铺后,至今未能给申请人办理两证,已超过双方约定的办证期限,申请人依据合同补充条款的约定主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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