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申请抗诉申请书范文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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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案件申请抗诉申请书范文4篇 你知道申请书在拟定的过程中有哪些务必要留意的点吗,伴随社会的改革,许多人应用到申请书的状况越来越广泛了。我今日就为您带来了民事案件申请抗诉申请书范文4篇,信任肯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民事案件申请抗诉申请书范文1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诞生,山东省*村民,现住*区。 被申请人:滨州东升地毯有限公司。 地址:惠民县开发区号。 恳求:恳求撤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法院()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申请人供应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
2、提出申请,恳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 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供应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当时彩霞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明,但法院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审判决。 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供应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二、 终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妻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依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担当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3、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呈 法院 申请人: 二oo八年十一月日 民事案件申请抗诉申请书范文2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男 一审被告:李某某,女 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民一终第某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申请抗诉。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民一终第某号民事判决,依法抗诉。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
4、领实缺乏证据证明,详细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一审被告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 申请人与一审被告为姐弟关系,XX年某月某日二人继承了本案诉争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在继承该房屋时,一审被告已经于XX年某月某日与孙某某结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审被告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的共有人有三人:申请人、一审被告和孙某某。申请人与一审被告在未经另一共有人孙某某同意的状况下,擅自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只有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
5、权的,该行为才有效。原审判决在未查明孙某某对申请人和一审被告的行为是否追认的状况下,径行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判决认定,办理过户的时间为给付首付款时,属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一审被告做出的“余款过户、贷款后付清”的意思表示无效。本案诉争房屋有三个共有人,在没有其他两个共有人的授权,事后也未取得他们追认的状况下,一审被告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是其他两个共有权人的意思表示,一审被告的该意思表示对其他两个共有人没有约束力。 其次,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过户的时间不明确,未明确约定买卖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依次。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约定,“甲方应于结清该房屋相关费用后,帮助
6、乙方办理该房相关的更名手续及房产证。”而该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款规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帮助乙方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从以上可以看出,该房屋买卖合同对办理过户的时间的约定是冲突的,约定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此状况下,双方应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跟据合同条款无法确定过户时间,只能按交易习惯确定,而房屋买卖的一般交易习惯为付清全部房款后办理过户手续。 综上,该房屋的过户时间应为付清全部房款时,而不是给付首付款时,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7、第(七)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详细理由如下: 原审判决认为,被申请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属适用法律错误。如前所述,该房屋的过户时间为付清全部购房款时,在被申请人没有付清全款的状况下,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申请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判决申请人与一审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属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其次款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详细理由如下: 如前所述,孙某某是诉争房屋的共有人,其不参与诉讼,无法查明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其为被告
8、。但原审法院没有追加,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把原本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进而错误判决申请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严峻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故特申请抗诉,望支付支持。 此致 民事案件申请抗诉申请书范文3 申请人:js,男,x年x月x日诞生,汉族,地址 恳求事项:申请人不服yt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鹰民一终第x号,认为该判决完全错误,特恳求yt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js(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与甘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及施某(XX年4月14日患病死亡)三人以前
9、均系某公司,1992年起,三人合伙向公司进行内部承包,对外以某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对内向某公司交纳管理费。三合伙人之间的大致分工是:施某对外联系业务,甘某对工程进行预算、结算,js管理财务。由于文化水平比较低,三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之间对合伙事项的管理并不规范。合伙期间,三人合伙承包了一些工程项目。XX年,由于施某病重去了外地住院治疗,XX年4月14日施某死亡,内部结算无法进行。XX年9月,甘某以合伙人内部未进行结算为由,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合伙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结算,安排利润100000元人民币(以结算后结果增减)。 XX年元月15日,贵溪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10、书()贵民一初第y号,贵溪市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状况下,错误认为申请人实行以重复做帐,收入不入帐,自写领条领款等方式侵占合伙人财产,应当担当返还侵占财产的民事责任,错误判决由js将侵占的合伙财产计人民币366135.26元的一半计人民币183067.63元返还给甘某。 申请人js不服一审判决,向yt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XX年6月28日,yt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鹰民一终第x号,yt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妥,数额正确,应予维持,故错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一审、二审判决是完全错误的,详细如下: 1、一、二审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
11、,申请人js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一审认为:“合伙期间,被告(js)采纳重复做账、收入不入帐、自写领条、借用他人名义侵占合伙人财产计人民币366135.26元(其中重复做帐为:市图书馆工程8285.5元、市检察院工程中2888.85元借用张某名义领走人民币230570.68元)”;二审认为:“上诉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妥,数额正确,应予维持。”一、二审认定的上述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特殊是认定js借用张某的名义领走人民币230570.68元,完全背离了基本领实。1997年,张某承接了三合伙人承包的原贵溪四中工程中的铝合金窗装饰工程,这230570.68元就是付给张某的铝合金
12、窗装饰工程款。试想一下,工程完工已十多年了,张某做完工程岂肯不领工程款?假如张某没有领走这笔工款,他岂不是要每天找上门来?这样明显的事实,这样浅显的道理,一、二审法院就是束之高阁。二审时,js向法院提交了一分张某出具的证明,证明张某收到的23万多元工程款是由js支付的,但是二审法院以证人未到庭作证,且该证明系复印件为由,对此证据不予认可。现在张某已将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js,张某也应情愿接受法院质证,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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