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清单经信委.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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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权力类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其它权力合计事项数(不含子项)211316事项数(含子项)211316注:行政主体本单位直接行使的行政权力;仅行政许可可存在子项,其他权力不设子项。宜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权力类别:行政许可基本编码权力名称法律依据行使内容备注项目名称子项名称010001200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
2、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第十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开展有关节能审查工作。对通过审
3、查的项目,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十五条 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第1项 处理决定:“除新增能耗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能评审批外,其他项目能评审批权限委托设区的市经信部门实施(国家有明确要求的项目除外)县级核准的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0100013002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招标的核准2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0100013002【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江苏省政府核准的
5、投资项目目录,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发展改革(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需转报国家发改委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委与省发改委联合上报。【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四、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6、)的通知(苏政发201423号)第一条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宜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权力类别:行政处罚基本编码权力名称法律依据行使内容备注0200038000对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拒不改正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设置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节能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被监督检查单位不得拒绝监督检查。【规章】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7、员会令第33号)第二十三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拒不改正的处罚0200039000对被监察、监测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
8、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规章】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第二十四条 被监察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被监察单位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用能行为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有关线索转交有处罚权的机关进行处理。【规章】江苏省节能监测办法第十九条 被监测单位经监测不合格,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由节能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被监察、监测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处罚0200040000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
9、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规章】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节能服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提供用能单位能耗的有关数据和分析报告。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
10、第三款规定,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的数据和分析报告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0200041000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规章】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
11、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47号)第七条 (四)强化政策导向。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机、风机、水泵、空压机、变压器等落后用能设备的企业实施淘汰类差别电价;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0200042000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
12、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规章】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0200043000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3、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规章】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第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前款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超过限额标准用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
14、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六 对能源消耗超过已有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十二 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等问题,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对超过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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