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9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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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9卷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9卷 第1卷华某因参与盗窃而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由于华某家庭生活拮据且家庭负担全靠他一个人支撑,其父母和妻子均无任何收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华某可以取保候审,那么可以作为华某的保证人的是:A:华某已经成家立业的姐姐B:华某的妻子C:华某的父母D:华某尚未立业的儿子答案:A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华某的父母和妻子均无任何收入,不符合保证人的条件。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22年)A.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但郝某未
2、受致命伤,即便不送医院也不会死亡。甲属于犯罪未遂B.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钱。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跑。乙属于犯罪未遂C.丙见商场橱柜展示有几枚金锭(30万元枚),打开玻璃门拿起一枚就跑,其实是值300元的仿制品,真金锭仍在。丙属于犯罪未遂D.丁资助林某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但林某尚未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即被抓获。丁属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未遂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未遂的认定。 A项,犯罪中止的核心要素是行为人主动放弃行为计划,阻止了危害结果的出现。甲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在被害人未死的情况下,主动放弃了继续杀人,采取了
3、积极救治的措施,即便甲没有采取救治措施被害人也不会死亡,甲也成立犯罪中止(非因果性中止),因为成立犯罪中止并不要求救治行为是被害人未死的原因。故A项错误。 B项,乙收起刀子并不是放弃犯罪,而是相信了被害人的言语,以为对方服软,准备用更省力的方式获取财物。结果被害人趁机逃跑的,乙成立抢劫罪未遂。故B项正确。 C项,丙实施盗窃行为,主观上计划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客观只盗窃了达不到起刑点的财物,成立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犯罪未遂。故C项正确。 D项,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在资助行为完成时即既遂,并不需要被资助者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丁的行为已经成立该罪既遂。故D项错误。下列义务中,不属于
4、附随义务的是:( )A.汽车销售商在销售车辆时提供办理过户所需的必要文件B.保管人在被保管物品存在损坏危险时及时通知寄存人C.工程技术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的保密义务D.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状况进行保密的义务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对附随义务的理解问题。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根据,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习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义务。附随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本题中选项B、C、D属于附随义务,选项A不属于附随义务。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外资企业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都必须向境内保险机构投保B.都可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C.都必须在国内市场
5、购买原材料D.都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答案:A,B,D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910条,分 别规定了合营企业的外汇管理与保险,合营企业物资 采购、产品销售与境办分支机构的设立。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69条规定了财务会计制度。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7 19条是关于合作企业 以及中外合作者借款、保险和合作企业的物资采购与 产品销售的条款。外资企业法第1416条规定了 会计账薄与核算、物资采购和保险的相关事项。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不适用缓刑B.对累犯,如假释后对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的,法院可决定假释C.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根据
6、犯罪情节等情况,法院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D.犯恐怖活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第12年又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成立累犯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累犯。 A项,根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对于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可以适用缓刑。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根据刑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故B项错误,不当选。 C项,对累犯,即使不能假释,也可以减刑,刑法只是规定了对死缓犯的限制减刑制度,对无期徒刑犯没有限
7、制减刑制度。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故D项正确,当选。甲乙二国建有外交及领事关系,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缔约国。乙国为举办世界杯足球赛进行城市改建,将甲国使馆区域、大使官邸、领馆区域均纳入征用规划范围。对此,乙国作出了保障外国使馆、领馆执行职务的合理安排,并对搬迁使领馆给予及时、有效、充分的补偿。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如甲国使馆拒不搬迁,乙国可采取强制的征用搬迁措施B、即使大使官邸不在使馆
8、办公区域内,乙国也不可采取强制征用搬迁措施C、在作出上述安排和补偿的情况下,乙国可征用甲国总领馆办公区域D、甲国总领馆馆舍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免受任何方式的征用答案:B,C解析:使馆的特权与豁免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使馆馆舍是专供使馆使用和供使馆馆长寓居之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之各部分。使馆馆舍不受侵犯包括下列三方面的意义:第一,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第二,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入侵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尊严之事情。第三,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
9、制执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同时规定,领馆馆舍是专供领馆使用之建筑物或建筑物之各部分,及其所附属之土地。领馆馆舍的不得侵犯在一定限度内,具有以下三点:(1)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领馆如果遇火灾或其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才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2)接受国免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领馆馆舍免侵入或损害。(3)领馆馆舍、设备以及领馆的财产或交通工具应免受为国防或公用目的而实施的任何方式的征用。如确有必要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步骤以免妨碍领馆执行职务,并应向派遣国作出迅速充分及有效的补偿。所以A、D选项错误,B、C选项正确。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
10、试)历年真题解析9卷 第2卷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B、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可以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但是首先必须经村民会议1/2以上成员或者1/2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C、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经村民会议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D、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但是必须首先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答案:D解析
11、:土地管理法第14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的,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固定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不能约定少于30年的承包期限,所以A选项不正确。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BC选项均不正确。根据第15条规定,D选项正确。某商场使用了由东方电梯厂生产、亚林公司销售的自动扶梯。某日营业时间,自动扶梯突然逆向运行,造成顾客王某、栗某和商场职工薛某受伤,其中栗某受重伤,经治疗半身瘫痪,数次自杀未遂。现查明,该型号自动扶梯在全
12、国已多次发生相同问题,但电梯厂均通过更换零部件、维修进行处理,并未停止生产和销售。职工薛某被认定为工伤且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关于其工伤保险待遇,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如商场未参加工伤保险,薛某可主张商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承担民事人身损害赔偿责任B.如商场未参加工伤保险也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薛某可主张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C.如商场参加了工伤保险,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仍由商场支付D.如电梯厂已支付工伤医疗费,薛某仍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订立。 A项: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
13、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据此,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李某的劳动合同应由乙公司继续履行,故A项正确。B、D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甲公司被乙公司合并,这并非是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因此,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为乙公司的工作年限。如解除原劳动合同时甲公司已支付经济补偿,乙公司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
14、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在原用人单位甲公司的工作年限。故B、D两项正确。C项: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要求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C项正确
15、。下列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征的有()。A.有偿合同B.实践合同C.双务合同D.有偿.无偿皆可E.诺成性合同答案:A,C,E解析:知识点: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征。承揽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合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可以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情形的有:( )A.某乡政府工作人员殴打村民造成其身体伤残B.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一企业的营业执照造成该企业重大损失C.甲被实施逮捕措施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D.派出所民警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乙死亡答案:A,C,D解析:考查司法赔偿程序、赔偿的计算标准。参见国家赔偿法第35条。下列哪些行为构成盗窃罪?A.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B.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
16、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C.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D.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答案:A,B,C,D解析: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A项当选。刑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B项当选。刑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因此,C项当选。刑法第 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
17、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D项当选。甲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于是,甲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由于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甲仍然构成故意犯罪B: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C:甲虽然不成立故意犯罪,但成立过失犯罪D:甲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罪答案:A,C,D解析:违法性认识错误。详解:违法性认识是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违
18、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本题中,甲不知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由此,鉴于司法权威,甲对此行为不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是ACD选项。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9卷 第3卷李佳佳为山西某县一农村青年,2022年春节过后,跟同乡一行10人,进京打工。2月始,李佳佳一行人到甲建筑集团工作。甲建筑集团一直没有和李佳佳等人签订合同,工作半年后,开始拖欠工资。临近春节,李佳佳向甲建筑集团追讨工资未果,2022年3月遂向劳动行政部门提请仲裁
19、,追讨拖欠的工资,共计15000元,当地最低月工资20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佳佳是农民,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仲裁机构对李佳佳的申请不予受理B.李佳佳还可以主张自2022年3月开始至2022年2月截止,每月支付两倍工资C.李佳佳的仲裁申请只能采取书面的形式D.如果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当事人一方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案:B解析: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所以农民工具备劳动者身份,受劳动合同法保护。A
20、项错误。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B项正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8条第3款:“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所以仲裁申请,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口头的形式,C项错误。 第47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1、(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48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对于本案中的“小额讨薪”争议,劳动者不服的,可以再诉讼,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作出即生效不可再诉讼,所以D项说法错误。甲在某楼下的闹市购买物品时,被楼上掉下的一罐液体砸到胳膊,皮肤被罐内的不明液体腐蚀,被送往医院。侵权行为的具体实施人难以确定,但根据警方在现场的判断,该不明液体肯定是在二楼以上的人泼的。关于本案
2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一楼的人不承担侵权责任B. 二楼以上的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根本不可能实施该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 二楼以上的人构成共同侵权D. 二楼以上的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B解析:A、B考点:高空抛物责任讲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案中因一楼的人根本不可能实施该行为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故AB项正确,当选。二楼以上的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均应对受害人进
23、行补偿,而不是赔偿,故D项错误,不当选。共同侵权是指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且共同侵权行为也以过错作为必备的构成要件,但不要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必须要有意思联络。而在本案中,楼上的住户并没有实施共同的侵权行为,只是其中一户实施了侵权行为,不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不为共同侵权。故C项错误,不当选。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哪些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B.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
24、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C.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D.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答案:A,B,C,D解析:考查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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