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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 急工银鲁发2003136号转发总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分行、省行营业部:现将总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工银发200310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各行要高度重视国内信用证业务,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方法试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核算操作规程试行?进行认真学习,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全面掌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二、各行会计结算、公司业务、机构业务、信贷管理、方案财务、法律事务、稽核监督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此项业务的宣传营销和开办
2、工作。各营业机构要利用不同形式对客户进行宣传,使客户尽快熟悉了解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有关规定及方法。公司业务、机构业务部门要加大营销力度,做好国内信用证业务的营销和市场推广工作。三、为防范风险,各行目前只能选择一个支行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开立、修改、通知和委托收款业务,但我行138个试点支行可以受理他行签发国内信用证的通知和委托收款业务。何时扩大开办范围,待试点行取得经验后省行再行确定。四、根据总行保证金集中管理机构与开证行相别离的规定,各行国内信用证保证金统一集中到市分行核算中心。五、会计结算部门要对信用证及有关凭证、单据的内容、签章、密押等外表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标准信用证的开立、修改、通
3、知、注销等业务处理手续,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及时、准确地进行相关帐务处理。认真做好信用证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工作,确保查询查复真实、有效。六、公司业务部门要认真进行开证前的调查工作,保证调查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并根据总行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开证申请人开证后的有关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考虑到业务开办初期防范风险的需要,本方法第七十八条“经一级直属分行批准,对A+、A、A-级申请人可酌情减收保证金,但减收额最多不得超过应收额的一半的规定暂不执行。七、国内信用证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授信种类列第十二项“其他中。办理业务时要先申请授信额度,并要注明“国内信用证,客户综合授信额度有余额的要做调整授信申请,总额度
4、缺乏的要做增加额度申请。总行信贷管理系统正在开发该项业务的相应程序,待程序开发完后,省行将另行通知有关录入问题。国内信用证业务档案按现行信贷档案管理要求统一管理。八、方案财务部门负责对国内信用证业务进行总量控制,各行国内信用证额度暂按2002年末人民币五级分类正常类贷款余额的0.8%掌握,严禁超规模经营,待总行下达正式限额管理后再做调整。九、有关业务培训、领取信用证专用章和有关凭证等事宜,省行将另行通知。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行内发送: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信贷管理部、方案财务部、法律事务部、稽核监督部、会计结算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办公室 2003年6月30日印发工银发2003100号关于
5、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为推动我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开展,控制业务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方法,附件1和?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核算操作规程?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自2003年7月1日起,山东、江苏、苏州、浙江、广东和上海分行可办理国内信用证的开立、修改、通知和委托收款业务具体网点名称见附件3,其余分行只办理国内信用证的通知和委托收款业务。本方法试行期间,全行暂不办理国内信用证的议付。二、各行会计结算、公司业务、机构业务、信贷管理、方案财务、法律事务、稽核监督等部门
6、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做好业务宣传,加强业务培训,切实防范风险,保证业务正常开展。三、各行要严格按照?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方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工银办1997187号附件3“信用证结算凭证附式的格式制作各类业务凭证。“信用证到期付款确认书和“信用证不符点通知书的格式见本通知附件4。四、信用证专用章由总行统一刻制并下发。信用证编押、核押按照现金银行汇票密押管理方法办理。五、各行要加强对信用证空白凭证和印章的管理,其中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应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六、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各项收入应全部计入511001“人民币结算业务收入科目。七、国内信用证的
7、编号为13位数码,包括行号、代签号、年份的后两位数和四位顺序号。其中行号和代签号是开证行的行号和代签号,顺序号按照开出信用证的笔数先后顺序依次排列。附件:1、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方法试行2、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核算操作规程试行3、国内信用证开证业务试点行名单4、信用证到期付款确认书和信用证不符点通知书5、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和国内信用证议付合同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1: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开展,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方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国内信
8、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第三条 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第四条 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第五条 国内信用证适用于企业之间国内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第六条 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第七条 银行做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第八条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第九
9、条 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第十条 本方法所称开证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当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信用证的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当审单付款义务的营业机构。信用证的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的营业机构。议付行是指接受议付申请人申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营业机构。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营业机构。第十一条 本方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所有分支机构办理的国内信用证业
10、务。本方法所称“信用证均指国内信用证。第二章 开证第十二条 开证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行开立人民币根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证票款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三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第十三条 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开证行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一开证申请书;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三有关商品买卖合同,合同中应规定使用国内信用证办理货款结算;四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五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抵质押物
11、的有关资料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六开证行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 开证行应对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人承诺书,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担保情况和企业授信额度进行审查。第十五条 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人承诺书审查要点一开证申请书和承诺书记载的事项应当完整、明确;应当详细列明全部信用证条款及开证申请人承当的履约付款责任;二所列开证条款前后应当吻合,不应将模糊的、可作弹性解释的或有争议的内容写入申请书;三开证申请人应在开证申请书和承诺书上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印鉴相符。申请书所列合同号应与买卖合同号相一致;四所申请开立的信用证必须是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五申请书上应明确指示信用证的开立方式:电开
12、或信开;六开证申请人全称、详细地址及账号;七受益人全称、详细地址和 、开户行名称及账号;八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从开证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信用证有效地点为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议付行或开证行所在地。九交单期;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日期不能晚于信用证有效期。未规定该期限的,装运日后15天为交单期不含装运日。十信用证金额;开证申请书上开证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支付货币为人民币。十一付款方式;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即期付款是指开证行审单后即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款项的付款方式。延期付款信用证
13、的付款期限为货物装运日后或货物收据签发日后不含装运日和签发日定期付款,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议付信用证应在此条款中指定受益人的开户行为议付行。十二价格条款;价格条款须与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起运地、目的地、运费由何方承当、保险由何方办理等几个关系相一致。十三运输条款;1、货运单据要与运输方式相适应。2、必须注明货物装运地和目的地的具体地点。3、应写明货物最迟装运日期。未规定此日期的,信用证有效日期视为货物最迟装运日期。4、注明货物的分批装运和转运。未作规定的,视为允许货物分批装运和转运。十四货物描述;货物描述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其描述应简练、明确,不应以买卖合同为附件。十五单据条款;单据条
14、款必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由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十六其它条款;第十六条 开证行全面审核开证申请书后,如有疑问的,应立即联系开证申请人更改。第十七条 开证行审查同意开证申请后,应将开证申请审批书、审查报告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报有权人逐笔审批。信用证业务的开证审批权集中于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实行审批人负责制。第十八条 申请人能够提供总行规定的全额低风险担保的,可由一级直属分行转授权经办行直接办理,不受单笔审批权限限制。第十九条 审批人同意开证的,开证行公司业务部门应与申请人签订信用证开证协议,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按照我行担保管理方法,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第
15、二十条 按规定应由申请人交存保证金的,开证行公司业务部门应按比例计算并填制?应交保证金通知单?交付会计结算部门,会计结算部门收到公司业务部门书面通知后,应向申请人足额收取保证金,在国内信用证保证金二级科目下进行核算。公司业务部门在所有手续办理完毕后,须将?应交保证金通知单?第二联、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等相关业务档案集中交信贷管理部门存档。第二十一条 开证一开证行会计结算部门核查开证申请书、承诺书上的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一致并复核有关开证资料和开证条款无误后,办理开证手续。二开立方式开立信用证可采用电开或信开二种方式。电开信用证由开证行以电子方式并加编密押将信用证的文本发送通知行。信开信用证由开证行
16、加盖信用证专用章和经办人名章并加编密押后,将信用证寄送通知行。三填开信用证开证行会计结算部门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填开信用证。信用证上应写明信用证编号、开证日期大写、大小写金额、付款方式、开证行及通知行名称、地址和行号等必要内容。信用证正文内必须加注:“本信用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方法?和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开立。填开信用证后,应对照申请书对信用证内容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加盖信用证专用章授权签发。四开立信用证后,开证行应向申请人收取开证手续费,并及时将信用证副本送交开证申请人备查。第二十二条 信用证一经开出,不得更换受益人。第三章 修改第二十三条 开证申请人提出修改申请开证申请人需对已
17、开立信用证内容修改的,应向开证行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和信用证修改承诺书,对涉及信用证条款的合同内容的修改应提供买卖双方同意修改的文件,并由受益人出具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正本,加盖与合同一致的签章。在修改申请书上注明信用证号、信用证金额、合同号、修改内容等供银行审核。开证申请人应在修改申请书和修改承诺书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予以确认。第二十四条 开证行审查信用证修改申请书的内容:一修改申请书所列信用证号、受益人名称等内容必须与开证行留档的原信用证所列相符。二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之间相互衔接合理,不得抵触。三修改信用证有效期的,原有效期加展期不得超过6个月。修改付款期限的,原付款期限加展期不得超过6个月。
18、第二十五条 对信用证做屡次修改,屡次修改内容之间如有矛盾,以最终一次修改为准。第二十六条 信用证修改涉及到增额、展期、付款方式的,应比照新开信用证的审查、审批程序进行。增额修改的,应要求开证申请人按原保证金收取比例增加相应的开证保证金。第二十七条 信用证一经议付或办理委托收款,不得修改。第二十八条 信用证修改书的开立修改申请书审核无误后,开证行应采用电开或信开方式开立信用证修改书。开证行发出的信用证修改书中应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数。填开信用证修改书后,应对照修改申请书对信用证修改书内容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加盖信用证专用章授权签发。信用证修改书开立后,修改书副本应及时送交申请人备查,并收取修改手续
19、费。第二十九条 开证行发出信用证修改的通知应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办理。第三十条 开证行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之日起,即受修改内容的制约。第四章 通知第三十一条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会计结算部门应认真核验开证行签章的真伪、密押是否正确等外表真实性,同时对信用证条款进行审查。审查无误的,填制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连同信用证正本或信用证修改书正本交付受益人。第三十二条 通知行确定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签章不符的,应在信用证上注明“签章不符,并及时退开证行。第三十三条 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密押不符、内容不完整或不清楚的,应及时向开证行查询补正,并要求开证行提供必要的内容。通知行在收到开证行
20、回复后,填制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并加盖业务章后,连同信用证正本或信用证修改书正本交付受益人。第三十四条 通知行应在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的次日起三个营业日内做出处理。第三十五条 受益人领取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时,通知行应要求其在“国内信用证通知/修改通知登记簿上签收,并收取通知手续费。第三十六条 开证行应于收到通知行查询后的第二个营业日终了前,对查询行做出答复或提供其所要求的必要内容。第五章 议付第三十七条 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和手续费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第三十八条 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第三十九条 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21、。第四十条 议付行必须是信用证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未被指定议付的银行或指定的议付行不是受益人开户行的,不得办理议付。第四十一条 申请议付的受益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与议付行有长期稳定的结算关系;二符合短期贷款放款条件或能够提供规定的保证金和担保。第四十二条 信用证议付行和信用证通知行不是同一个机构的,议付行应向通知行确认信用证条款和所有修改记录,通知行应积极配合议付行办理确认手续。第四十三条 受益人申请议付时,应在议付信用证交单期或有效期内,填制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和议付凭证,并向议付行提示单据、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及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书通知书请求议付。第四十四条 议付行应按
22、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那么审查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确定单据外表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第四十五条 议付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回复申请人。决定议付的,应在信用证正本反面记载议付日期、业务编号、增额、议付金额、信用证余额议付行名称等,并加盖业务公章。第四十六条 议付行审核受益人提示的单据发现单据不符时,可洽受益人修改相符后,办理议付;经洽受益人修改不符,拒绝议付的,应及时做出书面拒绝议付通知,注明拒绝议付理由,通知受益人。第四十七条 实付议付金额按议付金额扣除议付日到开证行承诺付款到期日前一日的利息计算。议付利率比照当期最新贴现利率执行。议付行应及时将资金划入议付申请人指定的账户。第四十八条 议
23、付行议付信用证,应向议付申请人收取议付手续费,并及时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资金。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索偿金额不得超过单据金额。第四十九条 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未获开证行付款或付款缺乏的,议付行可以从受益人账户直接收取议付款项或缺乏局部,收取后仍缺乏局部转逾期处理。第五十条 办理议付后,应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扣减客户相应授信额度。收到开证行到期付款确认书后,应恢复相应额度。第六章 付款第五十一条 受益人办理委托收款时,应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填制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和委托收款凭证,连同单据和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正本提交开户行。第五十二条 受益人开户行收到有关凭证和
24、单证并审查齐全后,应及时向开证行办理交单和委托收款手续。如有不符,应及时洽受益人进行修改,修改后仍有不符的,可在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上列明。第五十三条 开证行在收到交单行即议付行或委托收款行寄交的上述资料后的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根据“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那么审核单据。决定付款的,应作如下处理:一对即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应立即付款给交单行。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应向交单行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将款项支付给交单行。二付款时,开证行应从开证申请人保证金账户中支付,缺乏局部从其结算账户中支付。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缺乏支付的,由开证行垫付,并将垫付款项转入相关垫款科目,按
25、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对申请人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索偿。三开证行付款或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后,应在信用证正本反面记明付款日期、业务编号、增额、付款金额、信用证余额、开证行名称,加盖业务公章,连同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和有关单据交开证申请人签收。第五十四条 开证行付款后,对议付行和受益人不具有追索权。第五十五条 开证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的,应在收到单据的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将不符点一次性全部通知交单行,该通知应注明“单据代为保管,听候处理意见。假设申请人同意付款,我行立即付款,不再通知的文句,并妥善保管全套单据。同时应在信用证来单通知书上列明不符点并通知开
26、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同意付款的,应在来单通知书上签章确认付款后退开证行,开证行凭此办理付款或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的,开证行应将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单据等全套资料退交单行,并由其转交受益人。第五十六条 交单行认为开证行所提不符点成立的,应及时将不符点通知受益人,请其联系开证申请人,并催促其及时出具对单据不符点的书面处理意见。第五十七条 交单行对开证行所提不符点存有异议的,应通知受益人并与开证行进行交涉。除催收款项外,还应向其索要赔偿金,赔偿金额按单据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算。开证行与议付行的单据纠纷应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内部纠纷处理方法?执行。第五十八条 开证申请人收到信
27、用证来单通知书及单据后发现单证不符的,可与开证行、受益人协商解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证行应积极采取有关方法,维护正当权益。第七章 注销第五十九条 信用证的受益人未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单据信用证的,开证行可在信用证逾期1个月后注销信用证。第六十条 信用证未逾有效期的,经信用证各当事人协商同意,且开证行确己收回全套信用证正本的,该信用证也可注销。第六十一条 开证申请人提出注销信用证的,开证行应联系通知行征得受益人同意。通知行应收回全套正本信用证包括修改和有关附件,并按开证行指示退回。第六十二条 受益人提出注销信用证的,应提交书面委托书及全套正本信用证,通知行在征得开证行同意后,方予办理。第六
28、十三条 信用证注销后,开证行应在信用证全套信用证正本上加盖作废标志,并入专档管理。第六十四条 信用证注销后,开证行应解除开证申请人担保、恢复其授信额度,并退还保证金。第六十五条 信用证发生业务纠纷未了的,保证金不得退还,授信额度不得恢复。第八章 收费标准第六十六条 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除应按邮电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当事人收取邮寄费外,还按以下标准收取手续费。开证手续费:按开证金额的0.15%收取,最少不低于100元;修改手续费:按每笔100元收取,增额修改的,对增额局部按开证手续费标准收取,最少不低于100元,不另收取修改手续费;通知手续费:按每笔50元收取;修改通知手续费:按每笔50元收取;议付手
29、续费:按议付单据金额的0.1%收取。第九章 单据的审核第六十七条 议付行、开证行办理信用证议付和付款时,应按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那么审核信用证的单据。第六十八条 审核单据时,应仅以信用证和单据为依据,认真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其外表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的,开证行免于履行付款承诺。第六十九条 单据之间不一致的,视为单据外表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己做过修改的信用证,假设提交的单据没有表达修改的内容,视同单证不符。第七十条 银行不审核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单据。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应退还交单人或将其照转,并对此不负责任。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必须提交的单据,视为未列明
30、此条件。第七十一条 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应对单据的出单人及其内容做出明确规定。未作此规定的,只要所提交的单据内容与其他规定单据不矛盾,银行可予接受。第七十二条 信用证要求多份单据的,所提交的单据中至少应有一份正本。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单据商业发票除外通过电脑处理或复写等方法制作,只要单据注明为正本,银行也将接受其作为正本。第七十三条 所有单据的出单日期均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或交单期。信用证付款期限应符合信用证规定。委托收款凭证填写的付款人名称应为开证行,收款人名称应为受益人或议付行,记载的金额应符合信用证规定。寄单通知书所列内容应与随附单据相符。如为议付信
31、用证,单据应为指定议付行提交。非指定议付行议付交单的,开证行做退单处理。第七十四条 商业发票的审核要点一商业发票必须是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必须为原始正本。商业发票应由受益人出具,其抬头应为开证申请人。二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其他一切单据那么可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三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发票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所允许的金额。第七十五条 运输单据的审核要点一公路、铁路、内河、空运或海洋运输单据1、信用证要求公路、铁路、内河、空运或海洋运输单据的,单据类型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2、单据外表应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签章。3、单据盖有收妥印章的,盖章日期即
32、视为装运日期;未盖此章的,那么单据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4、运输单据必须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和目的地。5、信用证禁止转运的,只要运输全过程包括在同一运输单据中,银行可予接受注明将转运或可能发生转运的运输单据。6、在公路、铁路、内河或海洋运输方式中,不管运输单据是否注明为正本,银行将提交的运输单据视为全套正本予以接受;在空运方式中,不管信用证如何规定,银行只接受开给发货人的正本空运单据。二邮政收据邮政收据外表应有信用证所规定的承运人盖章,盖章日期或其它加注日期视为装运日期。三信用证规定仅提交货物收据作为运输单据时,该单据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货物装运日期。第七十六条 保险单据的审核要点一保险单据必
33、须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出具并签章。二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保险单据必须提交正本。三除保险单据说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装运日起生效外,该单据的签发日期不得晚于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四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保险单据的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发票上的货物金额。五信用证应规定所需投保险别种类及必要的附加险,无此规定的,保险单据应说明己投保根本险。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银行接受标注有免赔率或免赔额约束的保险单据。第十章 保证金的收取与管理第七十七条 开立信用证时,开证行应按照申请人信用等级收取开证金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AA级含以上申请人可免收保证金;AA-级申请人收取10%含以上的保证金;A+、A级申请人收取30%含以上
34、的保证金;A-级申请人收取50%含以上的保证金;BBB级含以下申请人收取100%的保证金。对未评级申请人按总行有关规定比照相应信用等级收取保证金。第七十八条 经一级直属分行批准,对A+、A、A-级申请人可酌情减收保证金,但减收额最多不得超过应收额的一半。第七十九条 申请人能够提供符合总行规定的低风险担保的,不受上述保证金要求的限制。第八十条 开证行向申请人收取保证金时,应要求申请人对开证金额扣除保证金后的差额提供担保。第八十一条 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申请人,经一级直属分行批准,办理信用证业务可以免收保证金,免于提供担保。第八十二条 对经常办理信用证业务的申请人,可根据需要核定其在一定期限内的最高
35、开证限额,并办理最高额担保。在限额内办理信用证开证可不再逐笔办理担保,保证金可按规定比例一次性收取,也可逐笔收取。第八十三条 开证行会计结算部门应按规定设立国内信用证保证金二级科目,并在该专户下按开证申请书逐笔分户核算,并办理收取申请人保证金的有关手续。对在最高开证限额内一次性交存保证金的,可以按户设立一个账户。第八十四条 保证金专户应实行封闭管理,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与开证申请人结算户串用、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同一开证申请人的保证金子账户之间相互混用等行为;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第八十五条 保证金实行集中管理制度一保证金管理实行集中管理机构与开证行相别离的模式。开证行收取保证金后,应在收到保证
36、金后的第二个营业日终了前将保证金全额移存保证金集中管理机构。保证金集中管理机构不得办理开证业务。二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证金集中管理机构与开证行相别离的适当方式,保证金集中管理机构既可以是二级分行会计核算中心,也可是二级分行指定的一家管理标准的通汇机构。三开证行在向二级分行会计核算中心或指定的通汇机构划转保证金时,应同时提供对应的审批意见书、开证协议及保证金进账单。四保证金移存、保证金及利息转回等资金往来,一律通过辖内往来的方式进行划转,不得交由客户办理。五保证金集中管理机构应按开证行分别设置台账,交存保证金集中管理机构的保证金仍作为开证行存款指标进行考核。第十一章 授权、授
37、信及日常管理第八十六条 国内信用证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第八十七条 信用证业务实行授权管理。总行每年根据各行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市场需求等情况核定一级直属分行的信用证业务经营管理权限。第八十八条 总行对信用证业务实行总量控制,并分别核定一级直属分行信用证开证总量。各一级直属分行相应核定辖内分支机构的开证总量。各分支机构应在上级行核定的开证总量内办理信用证业务,未经批准不得突破。第八十九条 方案财务部门负责对信用证业务进行总量控制,严禁超规模经营。第九十条 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客户资信情况,担保情况;对信用证业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保管信用证业务档案。第九十一条 公司业务部门
38、负责信用证业务营销、开证、议付前的调查,并根据总行贷后管理有关规定,对开证申请人开证后的以下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一开证申请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二担保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抵押、质押物价值是否发生变化。开证申请人、担保人发生的重大经营或财务状况变化,或抵押、质押物价值发生的重大变化的,开证行要迅速做出反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第九十二条 发生信用证垫款后,开证行或议付行应将其纳入不良贷款考核范围,全面制定清收方案,认真落实清收责任。第九十三条 开证行、议付行加强对垫款的清收,及时处置抵质押物,或向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进行追索。对于经协商仍无法收回垫款的,法律部门应及时提起诉
39、讼。第九十四条 信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信用证的档案管理工作,逐笔建立档案,做好资料收集工作。第九十五条 会计部门应及时、准确进行有关帐务处理,信用证、信用证修改书应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第九十六条 稽核部门负责对信用证业务实施不定期专项稽核。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第九十七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严格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稽核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开证、议付申请人办理开证和议付的;1、为不符合本方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开证、议付申请人办理开证和议付的;2、对商品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审查不严,为无商品交易的开证申请人办理开证的,或在没有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的情况
40、下,为同一开证申请人循环滚动开证的;3、对担保审查不严,导致保证人或抵质押物情况严重不实的。二不严格执行保证金管理制度的;1、人为抬高开证申请人信用等级,有意降低保证金收取比例的;2、未按规定开立保证金专户,对保证金专户未实行封闭、集中管理,挪用、串用或提前支取保证金的。三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以及超过对信用证的分项授信额度和上级行核定的开证总量的;四跟踪检查和监督不力及弄虚作假的;1、跟踪检查不力;2、档案管理混乱的;3、对开证申请人、担保人生产经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抵质押物的价值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且未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而导致垫款发生的;4、对垫款及担保追偿不力导致丧失诉讼时效的;5、发
41、放贷款置换信用证垫款的。五违反会计操作规程,乱用科目、成心瞒报、篡改经营数据,以逃避监督的;六不及时进行会计处理的;七其他违规行为导致信用证垫款发生的。第九十八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机构,总行将视情节予以警告、限期整改、调减信用证开证总量指标、上收开证审批权限、暂停信用证业务等处分:一有第九十七条所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二垫款金额较大或垫付率超过总行规定的风险预警线或控制线的;三违反印、押、证管理规定,在限定的整改期限内未予整改的;四违规开证、议付造成重大风险,以及利用信用证进行经济犯罪的;五空白信用证凭证、信用证业务专用章发生丧失或被盗等重大结算事故的。第十三章 附那么第九十九条 本方法由总行负
42、责解释和修订。第一百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2: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核算操作规程试行一、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处理手续一受理申请及审核申请人向其开户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应填制一式三联开证申请书,并在开证申请书反面开证申请人承诺书上签章,连同有关购销合同交其开户行。申请书第一联受理回单,申请人留存;第二联开证依据,会计部门留存;第三联开证存查,信贷部门留存。开证行收到后,在第一联开证申请书加盖业务公章交申请人,并审查以下内容:1、申请书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要求;2、申请人是否签章,签章是否与其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3、各条款之间是否矛盾;4、申请书记载的有关条款是否与购销合同一致。审核无误
43、后,同意开证的,应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确定向其收取保证金的比例,或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担保。申请人向银行交存保证金时,应提交支票和二联进账单,支票作借方凭证,第一联进账单作回单加盖转讫章交申请人,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使用“2100同城网内一借一贷交易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借:往来账户参加轧账贷:保证金科目参加轧账保证金上划集中管理行时,会计分录:借:有关科目贷:4100待清算辖内往来保证金集中管理机构收到保证金款项,做会计分录:借:4100待清算辖内往来贷:2310保证金存款要求申请人提供抵押、质押或保函的,登记表外科目登记簿,收入代保管有价值品,有关单证专夹保管。使用“2301表外
44、单笔收交易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借:备查登记业务余额批量入账贷:代保管有价值品参加轧账二开证开证行根据第二联开证申请书和?国内信用证结算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的规定开立信用证。采用信开信用证的,填制一式四联信开信用证,第一联信用证副本,通知行留存;第二联信用证正本,交受益人;第三联信用证副本,开证行留存;第四联开证通知,申请人留存。开证行应在第一、二、三联信用证指定位置加编密押,并在第一、二联信用证上加盖信用证专用章及经办人名章。经复核无误后,将信用证第一、二联寄交通知行,第四联加盖业务公章交申请人。采用电开信用证的,缮打一式二联电开信用证,第一联信用证副本,开证行留存;第二联开证通知,申请
45、人留存。开证行加编密押并核对无误后,以电传方式向通知行发送电开信用证信息,第二联加盖业务公章交申请人。开证行开立信开或电开信用证后,根据第三联信开信用证或第一联电开信用证进行表外核算,使用“2301表外单笔收交易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借:8200空白重要凭证贷:800099备查登记业务余额借:6140开出信用证应收款贷:6240开出信用证应付款并按规定向申请人收取开证手续费及邮电费。会计分录:借:有关科目贷:511001人民币结算业务收入二、信用证修改的处理手续一受理信用证修改申请及审核申请人向其开证行申请修改信用证的,应填制一式三联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并在申请书反面信用证修改申请人承诺书上签章,连同受益人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提交开证行。第一联受理回单,申请人留存;第二联修改依据,会计部门留存,第三联修改存查,信贷部门留存。开证行受理修改申请的,应审查申请书修改的条款是否明确,是否符合?方法?的规定,是否与信用证其他条款相抵触,是否为增额或减额修改等项内容。对增额修改追加担保的,比照本节一、一中有关提供担保的方法处理。对减额的修改,开证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减少相应的保证金。二开立信用证修改书开证行根据第二联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和?方法?的规定开立信用证修改书。采用信开信用证修改书的。填制一式四联信开信用证修改书,第一联信用证修改书副本,通知行留存;第二联信用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