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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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决策行为,明确行政决策责任,减少行政决策失误,保证行政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市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受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的委托,由本局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送审稿);(二)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总结;(三)制定以本局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或本局起草、提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发布或转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预算、决算、重大资金安排;(五)
2、研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六)涉及全市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要政策措施;(七)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决定、通知等;(八)本机关认为应当列为重大决策的其他事项。第三条 本机关行政首长和分管领导对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一般行政事项,可按照科学、效率、合法、公平的原则,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自行择优决策,但其决策内容应当向行政首长报告。人事任免、外事工作、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局重大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3、事业的发展趋势,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二)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机关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三)依法决策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第五条 局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杭州和促进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六条 局重大决策通过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新闻媒体等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第二章 决策形式第七条 局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审议决定。
4、需提交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决定的,按照本机关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工作规则的要求进行。第八条 本机关行政首长代表本机关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本机关分管领导协助行政首长决策。第九条 经局长办公会决定,由行政首长委托的分管领导对重大行政事项作出决策的,应当事后向本机关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报。第十条 局有关处室(单位)为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局重大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处室(单位)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资质的组织完成相关专业性工作。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并提供综合服务。局政策法规处应当为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提供法律咨询等服
5、务。第三章 方案准备第十二条 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或调研汇报提纲)和决策备选方案。第十三条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未形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决策承办处室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决策施行效应的预测。决策承办处室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二)遗漏必要的信息;(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
6、性、可行性、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充分论证。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可采用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介公布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本局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第四章 审议决定第十五条 决策备选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审议前,应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提前送其他局领导审阅。涉及法律法规政策的事务,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在提交审议前,应当先送局政策法规处审核,再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第十六条 提交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审议的局重大决策事项议题,由局长确定。第十七条 提交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7、(一)决策调研报告(或调研汇报提纲)、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二)所征求的意见和建议及其采纳情况; (三)需要专家评审的,应有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四)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事项,应有风险预测报告和防范预案;(五)国内外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的,应当报送有关资料;(六)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七)须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上述送审资料,应当按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规定的资料报送时间和要求报送局办公室。第十八条 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审议局重大决策事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二)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
8、问;(三)决策事项的局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五)行政首长在组成人员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第十九条 行政首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由行政首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行政首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第二十条 行政首长一般应当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行政
9、首长也可以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作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 局办公室应当做好本机关重大决策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重大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二)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五)主要分歧意见;(六)行政首长的决定。第二十二条 局办公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档案。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档案,包括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
10、、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第二十三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事项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局办公室应当对本机关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处室(单位)和工作要求。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有关分管领导配合。第二十五条 有关执行处室(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本机关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第二十六条 根据本机关重大决策执行要求,决策执行处室(单位)应当进行决策执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及时报告行政首长和分管领导
11、。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及时将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向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报告。第二十七条 局办公室会同纪委(监察室)和机关党委负责本机关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局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局长和分管领导报告督查情况。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局办公室提出质疑或建议。第二十九条 决策执行处室(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本机关重大决策因不可抗力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局长或分管局长报告,并书面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行
12、政首长可以根据执行处室(单位)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决策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行政首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第三十条 行政首长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本机关重大决策决定的,决策执行处室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导致本机关重大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第三十二条 决策执行处室违反本办法,导致本机关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
13、规和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实现权责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决策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
14、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决策责任,是指决策者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承担的责任。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第四条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决策过错有权投诉、举报。第六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
15、决策的;(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六)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决策的。第七条 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一)责令改正;(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或公开道歉;(三)给予通报批评;(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五)责令辞职;(六)行政决策行为构成违纪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并处。第八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一)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二)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
16、、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三)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领导责任的人员。第九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第十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应报请而未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第十一条 未经
17、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第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第十三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组织集体研究决定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要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第十五条 根据情节轻
18、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轻微过错、一般过错、较重过错和严重过错。(一)对情节显著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轻微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做出检查。(二)对情节轻微,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三)对于情节较重,造成损害后果较重,影响较大的较重过错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降级处分。(四)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
19、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决策责任行为的;(二)干扰、阻止决策责任调查的;(三)打击、报复、陷害信访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四)决策过错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一)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未发生不良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二)主动采取措施的,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三)有效阻止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四)出现意外情况或
20、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决策过错发生的;(五)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第十八条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关由监察机关负责。第十九条 决策责任追究机关经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第二十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决策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第二十一条 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
21、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决策责任追究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第二十二条 对责任人的处分,应当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同级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杭州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指导规则(杭府法200515号)、杭州市法制办关于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杭府法20116号)、杭州市市政府部门及区、县(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备案暂行办法(杭府法201219号)等规定,制
22、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第三条 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一)就本机关或者直属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二)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三)为明确各内设机构公文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技术操作规程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类文件;(四)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五)为实施专
23、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的实施方案;(六)其他不属于浙政令2010275号规定的文件。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三)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坚持公开、公众参与;(五)坚持精简、效能和权责一致。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第二章 制定与公布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规定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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