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详尽版)徐光华(转)仅供交流,不得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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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判断步骤因果关系的特点客观性因果关系的几个问题强化案例历年试题条件说:无前者危害行为,无后者因果关系中断捷径:能证明某个因素独立起作用,并不依附前行为,那么认为二者具有因果关系异常因素独立起作用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是否预见结果,不影响不具假设性特殊表现形式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因果关系成立因果关系的性质:刑法上的。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一因一果的特例重叠的因果关系竞合的因果关系详尽版徐光华* 徐光华,法学博士、博士后,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因果关系的概念: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前因
2、后果之间的联系。选题的意义:1从近五年司法考试试题来看,2003年有过一道刑法因果关系的试题;之后从2006年起,每年必考一道以上因果关系的试题,并且,在卷二的前几道题中出现。可以预测,刑法因果关系的试题在今后的司法考试试题中应当会继续以这个趋势出现。2刑法因果关系的试题具有一定的难度。关于因果关系,存在不同的学说,而我们的通说已经失去其通说的地位,我们可以发现,如果看传统教材非张明楷的教材的同学就会知道,历年司法考试因果关系试题的答案与我们看传统教材得出的结论不大一致。所以,有必要对于这一必考的、有难度的问题重新认识。一、需要澄清的问题因果关系不等同于刑事责任不少同学觉得因果关系难,尤其是在
3、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时候,觉得司法考试的答案很惊讶。例如,对于甲打了血友病患者乙一拳,以示友好,或者因为一点小争吵打了一下,后导致乙死亡。由于甲根本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乙是血友病患者,例如,乙大冬天还穿很少的衣服,正在路上晨练。不少同学想当然地认为,此种情形下,对于甲不能以成心杀人罪论,也不可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即不构成犯罪,因此想当然地认为甲的殴打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由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存在不同的学说,我们暂且不提本案中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但我们大多数同学的先念意识是,将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等同,明显不需要承当刑事责任的情形,就认为不成立因果关系,这
4、显然是不正确的。对于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承当我们需要明白如下几个问题:1存在因果关系并不等于要对“危害结果承当刑事责任,要对“危害结果承当刑事责任,必须具有因果关系。我们已经讲了,因果关系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范畴,而行为要成立犯罪,应当具备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才成立的。因此,即使存在因果关系,也不宜认定为是必然承当刑事责任。例如,一个13周岁的小孩成心用刀砍死了一个人,应当说,小孩的杀人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一点恐怕大家都没有疑问。但显然此种情形下由于主体要件不具备而不成立犯罪,不承当刑事责任。又如,某甲在车军事重地倒车,此地从来不会进来任何人的,把守都非常严密,后有一小孩
5、子乙进入了该军事重地,躲在车下睡觉,甲在倒车的时候还环顾了一下四周,没有发现人,但通常人的常识一般倒车的时候不会看车底下的。倒车时造成乙死亡结果的出现。这是我们传统的刑法学教科书中经常举的一个例子,此种情形下,甲既没有成心,也没有过失,属于意外事件,当然对乙的死亡结果不承当刑事责任。但问题是,甲的倒车行为直接导致了乙的死亡结果的发生,无论是对因果关系采取何种学说,也不能否认此种情形下具有因果关系吧。因此,我们需要明白,即使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但不意识着行为人要对危害结果承当刑事责任。2没有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一定不承当刑事责任,只是不对危害结果承当刑事责任。注意与前述一点的提法
6、的差异。我在这里所讲的是“不承当刑事责任,前面一点所讲的是“对危害结果不承当刑事责任。我们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讲的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只是说明行为人不对危害结果承当刑事责任,而并不能说行为人不承当刑事责任。例如,甲枪杀乙,乙跑了,后在路上遇见仇人丙,丙杀死了乙。请问,乙是甲杀死的吗?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吗?没有吧。但甲要不要承当刑事责任呢?当然要,只是定成心杀人罪未遂。这说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只是意味着行为人对“危害结果不承当刑事责任,而不是说不承当刑事责任。我们在做因果关系的试题的时候,很大程度上是将因果关系
7、与承当刑事责任等同起来了。所以很多题目,看起来似乎根本不可能承当刑事责任,但却具有因果关系。不少同学在做题的时候可能不理解的原因就在于,将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等同起来了。二、因果关系判断的步骤一以条件说为根底 刑法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学说,如必然因果关系说、偶然因果关系说、条件说。这些不同的学说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均存在一定的差异再次提醒,即使认为有差异,但对于刑事责任的承当不一定有差异,有的学说将因果关系的范围认定得过广,但是,这并不代表其将刑事责任的范围认定得过宽,因为是否承当刑事责任还需要其他因素的配合 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只有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符合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
8、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才具有因果关系。例如,甲用菜刀砍直接砍死乙,由于用刀砍头部的行为能够符合规律地引起人的死亡,二者之间就有必然因果关系。如果仅以刀砍被害人致轻伤,后被害人感染了破伤风死亡,由于轻伤不能符合规律地引起死亡结果的发生,就认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偶然因果关系说。针对必然因果关系说的问题,认为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开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符合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例如,前述用刀伤人致人轻伤的危害行为、后介入了细菌感染,刀伤人与死亡结果之间就具有刑法上的偶然因果关系。 条件说。在行为与结果之间,
9、如果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原那么上成认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我国现在历年司法考试试题也采取条件说。可能有些同学又会有些想法,这样一来,刑事责任的范围不是非常广,尤其是存在多个原因的情形下,认定这么多的因果关系,是不是太宽泛了呢?按照条件说的观点,如果没有A行为,就没有B结果,那么A行为与B结果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这样一来因果关系的范围就非常广,举例而言,甲以杀人的成心造成乙轻伤,乙在前往小诊所治病的行走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被丙的车给撞了,造成了重伤。后被送去省级重点医院治疗,在医院治疗的过程中,由于医院有人纵火,乙被火烧死了。一条活生生的生命就这么冤枉地死去了。这样一来,如果没有甲的伤害行为,乙
10、不可能去小诊所治病,后续的事情也根本上不可能发生;或者,如果没有丙的交通肇事行为,乙只需要在普通的卫生所进行治疗即可,没有必要去省级重点医院治疗,也就不会出现后继的死亡结果;或者,如果没有医院中有人纵火,乙不可能死亡。这样一来,采取“没有前者A就没有后者B的这种条件说,因果关系的范围非常广,如果再继续深究,甚至还可能推广到如果没有甲的父母生甲,或者如果没有纵火犯的母亲生出这个小孩,后续的事情不可能出现。由此,因果关系的范围将非常广,这样,显然会导致刑事责任认定中的复杂化,因此,提出了因果关系中断论。 二因果关系的中断 因果关系的中断提出的目的就是为了限定因果关系的范围,防止上述情形中所指将因果
11、关系的范围拓得太宽,给司法实践再来更多的麻烦。所谓因果关系的中断,是指当行为与结果之间介入第三者的成心或者过失行为以及自然性的事实时,原先的因果关系即告中断。举个例子,2003年卷二/41题A选项中,行为人本来是破坏刹车装置A行为,让其女友死亡,但由于在A行为还没有发生作用时,介入因素B山洪爆发直接导致了其女友死亡。应当说,这是一个独立的介入因素,这一因素导致A行为没有直接造成女友的死亡结果的出现,因此,此种情形下,由于B因素的出现,A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实践中,如何判断中断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或者说哪种介入因素可以中断因果关系,需要考虑如下几点:1介入因素必须是异常的因素。如
12、何判断具体行为、事件是否属于介入因素,应当看这些因素较之先行行为而言,是否属于异常的因素。例如,2003年卷二/41题B选项甲以成心杀人的方式在山崖边将被害人杀人重伤后离去,甲以为被害人死了,便离去,后被害人爬起来后一翻身便摔下山崖死了。此种情形下“被害人摔下山崖是由于甲在山崖边对其实施重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不能正常行走所致,受害人自己的行为是与甲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之间是附属的关系,所以,不能认为被害人自己摔下这一行为是异常的因素,即不是独立的因素,而应当认为是附属于行为人甲的杀人行为。因此,被害人自己摔下山崖并没有中断因果关系,被害人的死亡与甲的成心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相反,2003年卷二
13、/41题C选项中,丙追杀情敌的行为本身并不能包容赦某这一行为,在丙追杀被害人的情形下,通常情形下,并不会出现另外的人来追杀被害人,而本选项中,恰恰相反,突然冒出了赦某,对被害人进行追杀,应当说,这对于丙某的追杀行为而言是异常的,而不是正常的。换言之,我们想想,我们如果去追杀我们自己的情敌,路上会出现其他人帮我们来杀这个情敌吗,显然不会,这应当说是一种异常的因素。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应当认为,赦某的杀人行为中断了丙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021年卷二/52A选项中,司机章某的行为实际上是附属于甲的打人行为的,甲打人后,人的一个正常的反映就是回击,这是本能。所以不能认为司机章某中断了因果
14、关系。2006年卷二/2,A选项中,我们看,致人重伤后去医院,正常情形下医院会发生火灾吗?否那么谁还敢送人去医院治疗呢?应当说,医院发火这是一种异常的因素,中断前者的因果关系。2007年卷二/1B选项中,应当说,医生存在重大误诊是一种异常的因素,而非正常的因素,否那么谁还敢送病人去医院呢?2007年卷二/1D中的交通事故,也应当认为不是正常的因素,而是异常的因素。特别说明一下,在理解“正常、“异常时,与我们日常的观念要有区别,所谓“正常,应当是指通常情形下都会出现这种现象,是一种盖然性;所谓“异常,是指仅仅在偶然的情形下会出现此种情况,是一种偶然性。例如,我们日常生活中讲医院误诊是很正常的事情
15、,但这种“正常能到达多大比例呢?显然不能到达90%甚至以上,也是一种偶然性,可能只有10%或20%等。这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异常。同理,交通事故虽然我们认为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平时大家开车的交通事故发生率有多少呢?每天在路上跑的汽车有多少辆,每天发生交通肇事的有多少辆,显然这个比例不会很高,10%甚至以下,因此,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异常2介入因素要中断因果关系,必须独立地、完整地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否那么应当认为与前行为共同导致了因果关系的出现。在这里我们要指出,如何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可以独立地导致危害结果的出现,我们可以这样来假定,没有前行为,介入因素本身是否可以独立地导致结果的出现,如果能,
16、就中断因果关系2006年卷二/2D选项就是这个道理,甲投放了致死量一半的药物,应当说,甲的投毒行为正常情形下并不会导致其他人也来对丙投毒,应当说,乙的投毒行为是一个异常的因素,并且是独立于甲的投毒行为之外的行为,但此种情形下,仍然不中断因果关系,因为甲的行为仍然对丙的死亡结果在发生作用,或者说,没有甲的投毒行为,乙的孤立的投毒行为并不会必然导致丙的死亡,而是与前面的行为共同导致丙的死亡。这个问题我们在三、6一因一果的特例3多因一果中还要讲述讲述同样,2021年卷二/52题D选项中,案例指出,医生存在“一定的过失刚刚我们讲了,医院的过失属于异常因素,即属于独立的介入因素,但这种介入因素并不能独立
17、地导致被害人死亡,毕竟是“一般的过失,而是不“重大失误。也就是说,死亡结果并不是完全由医生的过失行为导致的,在此种情形下,当然不能中断因果关系,应当认为,丁某的行为与医生一定失误均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我们再注意一下,2007年卷二/1B选项中,提出了医生存在“重大误诊,而不是一般的误诊,即医生的误诊行为可以独立地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出现,这种情形下,中断乙某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我们再看看,2006年卷二/2C选项中,行为人打了被害人,没有行为人的殴打行为,被害人是不会死亡的,原那么上也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但被害人的突发心脏病对于正常情况下的推人而言,是一种异常的现象,也就是说,我们平
18、时推别人一把,是不可能突发心脏病的,因此,应当认为这是一种异常现象,独立于行为本身,此种情形下,应当认为是一种介入因素。但问题是,介入因素本身能否导致危害结果的出现呢?或者说,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推打,被害人即使有心脏病,也不可能死亡。因此,此种情形下,我们认为,行为人的打人行为与被害人的心脏病共同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出现。特别提醒捷径: 如果能确定危害结果是某一具体的原因产生的,并且这个原因不依附于其他要素的存在,那么根本不用考虑其他因素的存在,即认为只有这一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举例而言,甲成心杀害乙致乙轻伤,乙乘救护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医院发生火灾,将乙烧死。该案中,死因已经非常明确,火灾
19、,并且这个火灾不是前面的行为所导致的,所以,其他情况与死亡结果都不存在因果关系。再简单不过的就是,一个人被他人打伤后,又被汽车撞了,后来医院大楼倒塌,压死了。我问大家,这个人是怎么死的,是被打伤死的吗?是被撞死的吗?都不是,是被压死的,既然能确定是被压死的,其他因素都没有因果关系。2007年卷二/1D中,我问大家,被害人是怎么死的,被卡车撞死的,没有疑问吧,卡车撞人是不是因为丁打了被害人呢?是不是因为前面的行为导致的呢?显然不是,说明卡车撞人是个独立的因素。因此,因果关系就是卡车撞人与死亡结果,其他的都不存在。 在做因果关系的题目的时候,我们只要把握住了这点就可以,以下问题的理解有助于我们进一
20、步掌握因果关系的问题。二、因果关系的特点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时间顺序性、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的特点。这些特点,时间顺序性是指因果关系中,原因在前,结果在后;相对性是指,因果关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某个行为,在此事件中原因,在彼事件中那么是结果,例如,A造成了B,B引起了C,我们说B是A的结果,但B是C的原因;因果关系还是一种规律性的,例如,吃了毒药就有可能死亡;复杂性是指一个原因造成多种结果,多个原因造成一个结果,多个原因造成多个结果等情形。在因果关系中,最为重要的特点是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而不具有主观性,即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不是以我们的主观认识为根底的,而是看客观的事件中,行为与结果之
21、间是否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包括两个角度:1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人本人是否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例如,甲、乙二人是老朋友,多年没有见面,甲还是像往常一样“来一拳的方式和乙打招呼,结果由于乙的特异体质的原因,经受不住这么一个打击,死亡了,此种情形下,甲在实施行为的当时无法预料到此种结果的出现,但乙的死亡又是由于甲的殴打行为及乙的特殊体质共同作用所导致的,当然成认甲的殴打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又例如:甲深夜在山林中盗伐树木,巡夜的守林人乙听到砍伐声,为了不惊动盗伐者寻声悄悄
22、接近。甲砍伐的树木倒下,砸死了乙。甲无法预料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此种危害结果,当然不应当承当刑事责任。但是,有因果关系啊!因为乙就是被甲砍伐的树木倒下砸死的。此种情形下:具有因果关系、不应当承当刑事责任。2006年卷二/2B2我们在判断因果关系时,一定要结合案件发生的特定情形,不能离开案件发生的特定情形,进行一些假设性的判断。而必须结合案件的事实,进行客观实际的判断。例如,甲在被执行枪决的时候,被害人的家属乙直接冲进执行现场,用刀将甲砍死,此种情形下,我们不能做这样的假设:如果乙不杀甲的话,甲也要被执行枪决处死刑,因此乙的行为与甲的死亡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我们不能做这样的假设,而应当以客观的实际
23、情况来看,就是由于乙的杀害行为直接导致了甲的死亡结果的出现。当然应当成认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实际上,这个因果关系的判断也可以以因果关系的中断理论来说明,乙的杀人行为是独立于执行枪决这一行为的,乙的杀人行为是一个异常的因素,而不是正常的因素,即在正常情形下,枪决犯人并不会出现被害人家属来杀人这么一个情况。去除执行枪决不谈,孤立地看乙的一个杀人行为能不能造成死亡结果呢?当然可以,所以此种情形下就中断了因果关系三、因果关系认定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通常情形下,因果关系的认定比拟容易判断,但在特殊的情形下,因果关系的判断那么需要注意。 1因果关系的特殊表现形式: 1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导致结果发生,如殴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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