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学员手册-保险营销销售知识学习教学理论法律法规授课早会晨会夕会投影片培训课件专题材料素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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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课程学员手册?保险法?是标准保险关系的根本法律,其不仅标准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投保人之间的平等保险合同关系,而且还标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与保险市场主体之间的监管关系。掌握?保险法?的根本内容对保险从业人员意义重大。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开展,制定本法。题解:该条款对制定?保险法?的目的作了阐释,制定?保险法?是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标准保险活动,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开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
2、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当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到达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当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题解:?保险法?所称保险,简言之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发生的保险事故承当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那么。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老实信用原那么。第六条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题解:经营商业保险业
3、务,必须是依照?保险法?设立并经过保监会审批的商业保险公司,其他机构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题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外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那么,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
4、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题解: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十一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那么,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题解:保险公司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他人有权决定是否投保,投保何种险种,并可自主选择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人与投保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也应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的原那么。 第十二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
5、的具有的法律上成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题解: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一般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人身保险中的保险标的一般是人的寿命或身体。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有法律上的保险利益,如财产保险中,投保人须与财产有利害关系,其可以是该财产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该财产的管理人、经营人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与保险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承当保险赔付责任。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
6、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题解: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即合同成立。除非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保单签发为合同成立要件,否那么保单签发与否不影响合同成立。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当保险责任。题解:除非合同特别约定,保险责任的承当并不以交付保险费为前提,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当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第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
7、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题解:在保险合同订立中,保险人一般处于强势地位,故法律对保险人的解除权加以限制。?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有: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成心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成心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
8、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题解: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那么的集中表达。对于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应区分成心或过失分别处理。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题解:保险合同中规定对于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
9、明的,该合同条款无效。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价值;七保险金额;八保险费以及支付方法;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
10、更的书面协议。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题解: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通常是同一人。受益人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
11、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题解:这是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履行的义务,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二十四条4款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
12、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题解:除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第
13、二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题解:保险人依约对保险责任履行赔付义务是其根本合同义务。为防止保险人迟延履行损害被保险人利益,法律规定了60日的赔付时限。第二十七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题解:该
14、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行使保险索赔权的时限,超过时限,那么索赔权灭失。法律对寿险和非寿险规定了不同的索赔时限。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成心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局部不承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
15、、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题解: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违背诚信原那么,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或成心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不承当保险事故,且不退还保费。但对于夸大保险事故的,仅就夸大局部不付赔付责任。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将其承当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局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题解:再保险与原保险是分别独立的保险合同。设立再保险是为了降低原保险人的风险。第三十条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16、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第三十一条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题解:对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或投保人有争议的条款,应首先采用文本解释、目的解释等通常解释方式,在采取通常解释方式解释后,仍存在歧义的,那么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
17、保密的义务。 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十三条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本节中的财产保险合同,除特别指明的外,简称合同。第三十四条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题解:保险标的的转让将导致保险主体的变更,这种变更可能会增加保险人的承保风险,故应经保险人同意。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第三十五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第三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平安、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平安
18、。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平安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平安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平安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平安,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平安预防措施。题解: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平安应尽的责任的,将增加保险人的承保风险,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第三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
19、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题解:保险费的金额需考虑到保险标的的价值、危险程度等因素。故假设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保险标的的价值明显减少,那么应相应减少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局部退还投保人。题解:?保险法?
20、规定保险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但为保护保险人利益,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需支付相应费用。第四十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局部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当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当赔偿责任。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
21、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题解:为防止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额外收入,法律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签订保单顺序承当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当;保险人所承当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题解: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防损、减损的义务,假设不履行该义务,那么对损失扩大
22、的局部,保险人将不承当赔偿义务。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当,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第四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局部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局部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局部后,退还投保人。题解:保险标的发生局部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均有权提出终止合同。第四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
23、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局部权利。题解: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或局部保险金额的,投保人应将相应的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第四十五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局部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题解:追偿,是指保险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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