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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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方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发文字号财金202121号发文日期2010-04-10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部门标准性文件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开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标准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风险抵御能力,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
2、理方法2021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方法2021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开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方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当风
3、险和损失,符合本方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归还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
4、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归还局部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撤消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缺乏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
5、他债务承当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归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八金融企业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或债务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重整方案或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金融企业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
6、,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局部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归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一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项原因,无法归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十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对外投资,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核销: 1.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7、 2.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撤消营业执照,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3.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方案的;或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4.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金融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10年,且被投资企业因连续3年以上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十三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
8、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十四对于余额在5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万元及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五对于余额在1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1万元及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或抵押质押物已处置完毕的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六因借款人、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涉嫌违法犯罪,或因金融企业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七金融企业对单笔贷款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
9、那么自主核销;其中,中小企业标准为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涉农贷款是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规定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十八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第五条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一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法定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金融企业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三持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
10、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归还局部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四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撤消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五持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缺乏归还所透支款项,又无其他债务承当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六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经法院判决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按和解协议无法追偿的剩余款项。 七对持卡人和担
11、保人诉诸法律后,因持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局部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八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察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九单户本金余额在2万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年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十对于单户本金余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80天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第六条经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12、 一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二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三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对于有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金融企业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对于无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金融企业依法追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金融企业应本着实事求是
13、的原那么,自主确定有效追索期限,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呆账的核销 第七条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那么。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金融企业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根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入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
14、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三第九至十一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金融企业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四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四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四条第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撤消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五符合第四条第五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四条第六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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