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旧城改造管理办法(印发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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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旧城改造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旧城改造步伐,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旧城改造,是指对城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存在房屋结构不合理、平安隐患大、根底设施不完善等情况的商业或生活区域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对省、市重点工程、整街坊为单元改造涉及的旧城区域,优先实施改造。第三条 旧城改造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政府主导、规划引领、交通优先、生态宜居、产业支撑、完善功能、提升形象、改善民生的原那么,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郑州市城中村旧城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负责我
2、市旧城改造管理工作。市开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住房保障、园林、土地储藏、房屋征收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旧城改造工作。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旧城改造工作,各区政府相应的旧城改造工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旧城改造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改办的指导。各区政府委托的市、区属国有全资控股公司负责本辖区内旧城改造工程的融资、安置房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工作。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六条 旧城改造工程的规划,要注重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促进产业开展,优先建设配套市政根底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效劳设施。第七条 旧城改造工程规划编制时,原那么上以一个以上街坊为单元进行整片
3、区、整街坊编制。第八条 旧城改造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修规可同步编制、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第九条 市规划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旧城改造工程的控规。第十条 根据旧城改造工程的控规,各区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工程安置区的修规,经各区规划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市规划部门备案。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十一条 旧城改造工程实行方案管理。方案管理分为工程改造方案和年度改造方案。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旧城改造工程的调查摸底工作,并编制工程改造方案,报市城改办审查。第十三条 市城改办结合各区工程改造方案,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城市总体规划和郑州都市区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改造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旧城改造工程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方案应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备案。第十五条 旧城改造工程纳入区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年度方案后,由区政府对改造范围内的房屋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安置的形式。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当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第十七条 旧城改造工程征收完成后,区政府负责编制改造方案,经市城改办会同
5、相关部门初审,报市政府审批。第十八条 旧城改造工程建筑物及附属物撤除完毕、办理完土地和房产注销登记手续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向市土地储藏部门申请储藏。市土地储藏部门根据改造方案,拟定旧城改造用地储藏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政府土地储藏,与区房屋征收部门办理土地移交手续。第十九条 旧城改造土地储藏完成后,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组织供给。第二十条 旧城改造安置房建设完成后,各区政府负责为被征收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等相关手续。第四章 土地管理第二十一条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二十二条 旧城改造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藏,根据工程进度,分别纳入土地储藏方案和土地供给方案。第二十三条 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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