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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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准则 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明确纳税情况审查业务标准,保证服务质量,降低执业风险,明确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以及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基本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及其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承接纳税情况审查业务,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概念定义】本准则所称纳税情况审查业务是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依法对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以下简称“被审查人”)在指定期间内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专业结论的行为。 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包括: (一) 资信调查; (二) 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内控制度评估; (三) 合法、合规、按时申报税费,代扣、代收税费; (四) 委托方提出的其他请求。 第四条【基本要求】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承接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做到业务承接手续及资料齐全、业务实施步骤及程序完整、政策运用合理合规、证据真实有效、业务记录及成果符合委托人的要求。 第五条【信息填报】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在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完成后,应当根据要求向税务机关征管系统中涉税专业服务管
3、理信息库填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名信息采集表、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采集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表、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采集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年度报告表等资料。 第六条【信任保护和责任分担】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及其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执行业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存在下列情形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及其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有权终止业务;如已完成约定业务,应按约定标准收费,并就已经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及其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
4、定的; (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 (三)委托人不按业务结果进行申报的; (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 第二章 业务承接 第七条【承接规则】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承接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以及涉税专业服务程序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分析评估】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承接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一)本事务所是否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二)本事务所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 (三)其他相关因素。 第九条【参加采购程序】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5、所或者律师事务所根据委托人的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监督部门认可的采购方式,确定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承接。 委托人规定资格准入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应提前做好准入资格的申请。 第十条【签订协议】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接受纳税情况审 查业务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业务委托协议等文件。 业务委托协议内容可参照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文本,并且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后商定,包含但不限于: (一)委托事项; (二)具体服务内容;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服务费用的约定; (五)保密条款; (六)协议变更与违约责任; (七)法律适
6、用的争议解决; (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手续办理】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实施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前,应当与委托人和被审查人进行充分沟通,明确三方权利义务;需要经授权才能开展的业务应保证所有手续完整,资料齐备。 第十二条【声明承诺】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获取被审查人的有关声明。被审查人有责任保证向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所需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承担因资料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应责任。 第三章 业务计划 第十三条【遵循规则】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承接业务后,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准则的规定,根据
7、委托业务的复杂程度、风险程度、时间限制等因素,合理制定纳税情况审查工作计划,以有效执行纳税情况审查业务。 第十四条【人员胜任】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本事务所中能够胜任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承办纳税情况审查业务。 在执行特定涉税业务过程中,对超出其业务能力的复杂、疑难或其他特殊技术问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请求本事务所内部或外部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工作,或者向相关专 家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当以适当形式参与专家的工作,并对专家的工作成果负责。 第十五条【业务培训】委托人对委托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可与委托人沟通,根据委托人的指导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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