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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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业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标准总则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从业人员人事管理,悉依本规则规定办理。第二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职称规定如下:1. 高级主管董事长、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副总经理。2. 部门主管经(副)理、科(副)长。3. 部门职员承办员。第三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按其所任职位职务的繁简、责任的轻重,分为六职等。第四条 每一职位均设置一“职位说明书” ,说明其职责内容及应列职等。人员的列等,应按其所派任的职位,决定其职等。每一职位的列等需得跨二等,初任时,以列较低职等为原则;在该职位工作满三年,成绩优良者,可改列高一等。第五条 各类人员人数应按业务需要,于每年年度开始前编订“
2、人员编制表” ,经总经理核定后转送董事会核备。任用第六条 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应以所核定的“人员编制表”人数为限。其任用条件以“职位说明书”为依据,以便因事择人,使人与事合理配合。第七条 第七条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第八条 第八条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1.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2. 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3. 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免后,报请董事会核备。4. 科长由总经理任免或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请董事会核备。5. 副科长由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第九条 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第十条 新进人员应先办理安全调查,并按其学历任用。第十一条 除
3、正式从业人员,本公司可按业务需要聘雇人员,其待遇、工作期限及工作条件以合同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1. 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2. 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3. 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4. 通缉有案,尚未撤销者;5. 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6. 原在其他公私机构服务,未办清离职手续者;7. 经其他公私机构开除者;8. 身体有缺陷,或健康情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9. 未满十五周岁者;10. 主管人员,不合于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者。第十三条 新进非主管人员一律须经试用 40 天,试用期间应由人事部门切实考核。试用成绩欠佳,或品行不良,或发现其进入公司前有不法行为
4、者,可随时停用。第十四条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办妥下列手续:1. 填妥本公司新进职员履历表。2. 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3. 缴验户籍册。4. 缴验医院最近一个月体格检查表。5. 缴验前任职机构离职证明书。6. 缴验遵守本公司人事等规章规定的志愿书及保证书(铺保一家,保证服务期间行为、安全及保管财物等连带赔偿责任)。7. 填缴劳工保险加保表二份。8. 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张。服务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本公司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说明外,如为该说明书未经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交办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接受。第十六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均应遵守下列规定:1. 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
5、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2. 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实行。3. 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机密。4. 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5. 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6. 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7. 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8. 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9. 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10. 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第十七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因过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
6、42 小时,星期天及纪念曰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给予一天的休息,视为例假。第十九条 管理部门之每曰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之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之每曰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一星期调整一次。第二十条 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第二十一条 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定。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每曰工作时间订为七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 10 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
7、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曰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12 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 46 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每曰下班后及例假曰,可派人员值曰值宿,其办法另定。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1. 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 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2. 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 14 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3. 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 8 天。4. 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八天;外祖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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