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培训-王素江.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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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政策培训王素江2012年1月为什么要学习税法?防范税收风险少付出就是收益怎样学习税法?及时关注新政策掌握变化要点一、企业所得税新政策二、其他涉税政策三、企业日常涉税事项应注意的问题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新政策企业资产损失政策(一)政策出台背景2009年4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又在5月4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上述两个规定运行两年后,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2011年25号公告,其目的还是为了在上述政策执行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资产损失税前
2、扣除问题的处理等事项作一个比较系统性的规定。标准比较清晰执法风险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也意味着新办法自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适用,2010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适用之前的规定。办法同时废止了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并且明确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本办法执行。对比国税发200988号文件我们可
3、以看出,总体上讲,25号公告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口径上比以前要宽松了,特别是将审批制改为申报制,方便了纳税人,顺应我国行政职能转变,逐渐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大趋势。(二)政策变化要点1、自行申报和审批制度改为申报制。原办法规定:申报扣除、审批扣除新办法规定:清单申报、专项申报此项修改,减轻了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明确了企业的责任,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扩大了资产损失范围新办法将资产损失范围扩
4、大至无形资产损失、各类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出售损失、企业自身原因及政策原因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因刑案原因或立案两年以上未追回资产损失等其他各类资产损失。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这样就把原来88号文件未列明的无形资产、其他应付款等损失均包含其中,解决实际工作中的争议。如: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第四十九条企业因刑事案件
5、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3、调整了资产损失的定义25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
6、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对照上述规定可知,25号公告删除了国税发200988号文件中“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字样。不再强调资产损失与取得收入相关,但要与经营管理相关。4、界定了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2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7、”25号公告第四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这也就是说,实际资产损失只有转让了才会发生损失,并在转让年度进行扣除。而法定资产损失必须要提供证明资料,且会计上已做处理才能扣除。二者扣除的时间上是有差别的,这个差别尤其会体现在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25号公告第六条明确,“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
8、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5、明确因追补确认而多缴税款的处理方式只能是抵扣而不能退税第六条规定: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
9、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6、增加了汇总纳税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三)几点提示1、追补确认损失问题能够追补确认的资产损失应是符合当年适用政策规定、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损失。2、延期申
10、报问题延长期超过汇算清缴期的,应先完成汇算清缴申报,待完成资产损失申报后再调整原申报。3、证据资料问题4、申报方式2011年第34号公告有关内容(1)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
11、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2)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
12、出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给予税前扣除。(区别于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支出区别于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支出)(3)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区别于职工教育经费)(4)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
13、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税收争议】34号公告下发前,实务中对于推倒重置固定资产有两种理解。例如,房屋价款1000万,提取了折旧600万元,剩余净值400万元。第一种理解:将剩余净值400万元作为新建固定资产成本;第二种理解,将400万元净值作为“营业外支出”一次性在税前列支。34号公告支持了第一种观点。将推倒和重置合二为一,
14、推倒是重置之前必须要发生的合理支出,因此将被推倒部分的净值作为所重置的新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要点】1、推倒重置:净值+重置计税成本(重新按规定确定折旧年限);2、提升功能、增加面积:改扩建支出+计税基础(重新按规定确定折旧年限或者按尚可使用年限)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如何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5)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
15、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A公司公司2008年以年以1000万元注册万元注册M公司,占公司,占M公司公司30%股份,股份,2010年年1月年经股东会决议,同意月年经股东会决议,同意A公公司抽回其投资,司抽回其投资,A公司分得现金公司分得现金2500万元。截止万元。截止2009年年底,年年底,M公司共有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公司共有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3000万元,按照万元,按照A公司注册资本比例计算,公司注册资本比例计算
16、,A公公司应该享有司应该享有900万元。万元。因此,因此,A公司股权撤资所得公司股权撤资所得=2500-1000-900=600(万元)。(万元)。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少的三种情况:1、转让股权。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与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规定,转让价款不得减去其对应的被投资企业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累积盈余公积份额。2、被投资企业清算。根据条例第11条及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被投资企业清算时,允许在剩余资产中扣减其对应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3、减资分配。34号公告出台以前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扣减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而34号公告明确比照企业清
17、算。(6)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汇算清缴后取得如何处理(7)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2011年第36号)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一)国
18、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二)国债利息收入计算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19、(三)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关于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一)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1.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2.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二)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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